第1253条 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1.有外国公民,包括个体经营者、外国法人和依照外国法为非法人的组织和无国籍人(以下统称外国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权利标的物在国外的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本法典、亚美尼亚共和国的其他法律、亚美尼亚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被亚美尼亚共和国认可的国际惯例确定。
2.如果根据本条第1款不能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本编有关确定法院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则,对其他有权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裁决的机关也相应适用。
第1254条 法律概念的识别
1.在确定准据法时,法院应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需要进行法律识别的法律概念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中未作规定,或者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中有不同的表述或内容,并且无法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解释来加以确定,则在对这些概念进行法律识别时可适用外国法律。
第1255条 外国法规范内容的查明
1.在适用外国法时,法院应根据该外国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官方解释和适用实践来查明该外国法规范的内容。
2.为查明外国法规范的内容,法院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请求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外的主管机关予以协助和解释,或者吸收专家参与。
3.案件参与人有权提交证实其据以提出请求或者抗辩的外国法规范内容的文件,亦可通过其他方式协助法院查明该规范之内容。
4.尽管根据本条规定采取了措施,但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查明外国法规范内容的,适用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
第1256条 多法律体系国家法律的适用
如果应适用其法律的国家存在数个法律体系,而且不能确定应适用其哪一法律体系,则适用与相应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www.daowen.com)
第1257条 互惠原则
1.法院适用外国法律,并不取决于该外国对类似关系是否适用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但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以互惠原则为条件的情形除外。
2.外国法的适用取决于互惠时,如无相反证明,则推定存在此种互惠。
第1258条 公共秩序条款
1.根据第1253条第1款应适用的外国法规范,如果其适用的结果明显违背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制的基础(公共秩序),则不予适用。
2.不得仅基于外国的法律、政治或经济制度不同于亚美尼亚共和国的法律、政治或经济制度而拒绝适用该外国法规范。
第1259条 强行规范的适用
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中,凡是由于其有明文规定或者由于其对保障民事交往参与者的权利和利益具有特殊意义而不论准据法为何均应调整相应关系的强制性规范,其效力不受本编规则的影响。
第1260条 对外国法的指引
根据本编规定对任何外国法的指引,均视为对有关国家实体法而非冲突法的指引。
第1261条 报复
如果某些国家对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施加特别限制,则亚美尼亚共和国可对这类国家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采取对等措施(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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