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8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1.合同,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当事人既可以为整个合同,也可为合同的某些部分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3.合同当事人可随时,即既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准据法。合同人亦可随时协议变更合同的准据法。
第1199条 未协议选择法律时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1.未协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适用下列合同当事人的设立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国法:
(1)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2)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
(3)租赁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
(4)无偿使用财产合同中的出借人;
(5)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
(6)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
(7)运输代办合同中的代办人;
(8)借款或其他信贷合同中的出借人;
(9)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10)商务代理合同中的代理商;
(11)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
(13)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14)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www.daowen.com)
(15)有关专有权使用的许可证合同中的许可证签发人。
2.合同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时,不论本条第1款规定如何,适用下列规定:
(1)不动产合同,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国法;
(2)共同作业合同与建筑合同,适用相关作业地或合同规定的结果完成地国法;
(3)作为拍卖、竞标结果所缔结的合同或在证券交易所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地、竞标地或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法。
3.对于本条第1款与第2款未提及的合同,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特征性履行当事人的设立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国法。若不能确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1200条 有关设立法人的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有关设立法人的涉外合同,适用法人设立地国法。
第1201条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依照本节规定所确定的合同准据法,特别适用于:
(1)合同的解释;
(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的履行;
(4)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的后果;
(5)合同的终止;
(6)合同无效的后果;
(7)与合同相关的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2.合同履行的方式、程序以及不当履行合同时须采取的措施,在适用合同准据法之外,还须考虑履行地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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