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7条 自然人的属人法
1.自然人以其国籍国法为属人法。具有双重国籍或多个国籍者,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属人法。
2.无国籍人,以其固定住所地国法为属人法。
3.难民,以其避难地国法为属人法。
第1178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由其属人法确定。
2.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享有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自然人在法律行为以及因造成损害所引起的义务方面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律行为实施地国法或者因造成损害引起的义务产生地国法。
4.自然人成为个体经营者的能力以及具有与此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依该自然人以个体经营者资格进行注册地国法确定。无注册地国时,适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地国法。
5.宣告自然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法院所在地国法。
第1179条 自然人的失踪与死亡宣告
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死亡,依照法院所在地国法。
第1180条 自然人的姓名
自然人的姓名权及其使用与保护,依其属人法,但本法典第54条第2款第3句和第4句、第1188条以及第1189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81条 侨居国外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家庭状况的登记
侨居国外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驻外领事处进行家庭状况文书的登记。此时,适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第1182条 对外国机关所出具的家庭状况证书的承认(www.daowen.com)
由外国机关根据该国法律出具的用于证明侨居国外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家庭状况的文件,附有公证书的,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予以承认。
第1183条 监护和照料
1.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和照料,依照法院所在地国法予以设立或撤销。
2.监护(照料)人接受监护(照料)的义务,由监护(照料)人的属人法支配。
3.监护(照料)人与被监护(照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指定监护(照料)人的机关所在地国法支配。居住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被监护人,如果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对其更为有利,亦可适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4.为侨居国外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设立的监护(照料),如果吉尔吉斯共和国驻外的相关领事处对设立监护(照料)或对其承认无任何法律异议,则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承认为有效。
第1184条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以其设立地国法为属人法。
第1185条 法人的权利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照法人的属人法确定。
2.如果外国法人的机构或代表的行为实施地国法没有关于代理权限制的规定,则外国法人不得对其机构或代表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援引代理权限制。
第1186条 法人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国内行为
法人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或实施的其他行为,由民事法律调整,但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对法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87条 国家参与涉外私法关系
国家参与的涉外私法关系,一般适用本章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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