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7条 涉外私法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1.有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参加的或具有其他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其准据法依照本民法典、其他法律、国际条约、认可的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协议确定。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从合同条款和个案的实际情况中明显看出这种选择。
3.若不能根据本条第1款确定准据法,则适用与涉外私法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外国法律规范,不得仅因其具有公法性质而限制适用。
第1168条 法律定性
1.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概念进行法律定性时,应以作为法院所在地国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对该概念所作的解释为依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若该法律概念是作为法院所在地国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中所没有的或者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中有不同的名称与内容,并且不能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的解释确定,则在对其进行法律识别时亦可适用外国法。
第1169条 外国法律规范内容的查明
1.在适用外国法时,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可依照该外国的官方解释、适用实践及学说查明该外国法律规范的内容。
2.为查明外国法律规范的内容,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请求司法部和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或机构予以协助和说明,亦可向外国的相应机关求助或者向专家咨询。
3.争议当事人有权提交证实其据以主张债权或抗辩的外国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或者在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查明该规范内容时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协助。
4.如果尽管采取了本条规定的措施,但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规范的内容时,则适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第1170条 反致及对第三国法律的转致
1.依照本章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引,均为指引该国的实体法而非冲突法,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照本法典第1177条,第1178条第1款、第3款和第5款,第1180条以及第1183条规定适用外国法的,接受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的反致以及对第三国法律的转致。(www.daowen.com)
第1171条 规避法律的后果
受本法典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旨在规避本章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从而使相应法律关系受另一法律支配的协议及其他行为无效。此时,适用依照本章规定应予以适用的国家的法律。
第1172条 互惠
1.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适用外国法,不取决于该外国在同类法律关系上是否适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但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以互惠为条件的情况除外。
2.若外国法的适用以互惠为条件,则推定存在此种互惠,除非有其他相反证据。
第1173条 公共秩序保留
1.外国法,若其适用违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则不予适用。此时,适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2.不得仅因为外国的法律、政治或经济制度不同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政治或经济制度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第1174条 强制规范的适用
1.本章规定不影响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效力,不论准据法有何规定,此种强制性法律规范均适用于相应法律关系。
2.根据本章规定适用一国法律时,法院可适用与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另一国的强制性规范,前提是依该另一国法律规定,此种强制性规范无须考虑准据法而直接调整该相应法律关系。同时,法院须顾及此种规范的规定、性质及其适用的后果。
第1175条 多法律体系国家法律的适用
若应适用某国法律,而该国存在多个区域性的法律体系或其他法律体系的,则适用依照该国法规定应予适用的法律体系。
第1176条 报复
对于那些对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实行特别限制的国家,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亦可对该国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实施相应的限制(报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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