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法院识别法律概念、外国法适用规则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法院识别法律概念、外国法适用规则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159条法律识别1.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在对法律概念进行法律识别时,应依照作为法院地国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其作出解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163条互惠1.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适用外国法,并不取决于该外国是否在类似法律关系上适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应依照互惠原则适用外国法的情形除外。第1165条强制性规范的适用1.本编规定不影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强制性规范的效力。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法院识别法律概念、外国法适用规则

第1158条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1.有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参与的或者具有其他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准据法根据本法典、其他法律、国际条约、经认可的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定。

2.当事人有关法律选择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可以从合同条款以及案件的总体情况中推断出来。

3.如果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不能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外国法律规范,不得仅因某项规范具有公法性质而予以限制适用。

第1159条 法律识别

1.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在对法律概念进行法律识别时,应依照作为法院地国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其作出解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待识别的法律概念是作为法院地国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中所没有的,或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中以其他名称表述或具有其他内容,并且采用依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的方法仍无法确定该法律概念,则可适用外国法对其进行法律识别。

第1160条 外国法律规范内容的查明

1.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根据该外国对法律规范的官方解释、实践以及学说查明其内容。

2.为查明外国法律规范的内容,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请求(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或机构,包括在国外的类似机关或机构予以协助或解释,或聘请专家。

3.诉讼参与人有权提交证实其据以提起诉讼请求或抗辩的外国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并以其他方式协助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查明此类法律规范的内容。

4.即使依据本条规定采取了措施,如果在合理时间内仍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规范的内容,则适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

第1161条 反致以及对第三国法律的转致

1.依照本编规定对外国法的任何指引,均指对该外国实体法而非冲突法的指引,但本条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依照本法典第1168条,第1169条第1、3、5款,第1171条和第1174条适用外国法时,接受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反致和对第三国法律的转致。(www.daowen.com)

第1162条 法律规避的后果

受本法典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的协议和行为,如果旨在规避本编有关准据法的规定而使其法律关系受其他法律支配,则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适用依照本编规定应予适用的那一国家的法律。

第1163条 互惠

1.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适用外国法,并不取决于该外国是否在类似法律关系上适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应依照互惠原则适用外国法的情形除外。

2.若外国法的适用取决于互惠关系,在无相反证明时,推定存在互惠。

第1164条 公共秩序保留

1.如果外国法的适用违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公共秩序),在此情况下则不适用该外国法。此时,适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

2.不得仅因外国的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同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而拒绝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第1165条 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1.本编规定不影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强制性规范的效力。不论适用何种法律,相应法律关系均由该强制性规范调整。

2.在依照本编规定适用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时,如果依照该国法律,不论适用何种法律,相应法律关系必须由该国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则法院可适用该国与该法律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此时,法院必须考虑此类规范的目的、性质及其适用后果。

第1166条 多法律体系国家法律的适用

如果要适用一国法律,而该国具有多个法域或多个其他法律体系,此时依照该国法律确定应适用的法律体系。

第1167条 报复

对于那些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实行特别限制的国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可对该国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进行对等限制(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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