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邵临淄之悍妇,邑宰惩罚真实记录!

邵临淄之悍妇,邑宰惩罚真实记录!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临淄某翁之女,太学①李生妻也。未嫁时,有术士推其造,决其必受官刑。既嫁,悍甚,捶骂夫婿以为常。邑宰邵公准其词,签役立勾。对悍妇大动刑罚的邑宰邵公,确是循吏的补充!

邵临淄之悍妇,邑宰惩罚真实记录!

临淄某翁之女,太学李生妻也。未嫁时,有术士推其造,决其必受官刑。翁怒之,既而笑曰:“妄言一至于此!无论世家女必不至公庭,岂一监生不能庇一妇乎?”既嫁,悍甚,捶骂夫婿以为常。李不堪其虐,忿鸣于官。邑宰邵公准其词,签役立勾。翁闻之,大骇,率子弟登堂,哀求寝息。弗许。李亦自悔,求罢。公怒曰:“公门内岂作辍尽由尔耶?必拘审!”既到,略诘一二言,便曰:“真悍妇!”杖责三十,臀肉尽脱。

异史氏曰:“公岂有伤心于闺闼耶?何怒之暴也!然邑有贤宰,里无悍妇矣。志之,以补‘循吏’之所不及者。”

【注释】①太学:国子监,明清时最高学府。②鸣于官:向官府控告。③作辍:官府之拘囚、不拘囚。④闺闼:妇女居室,这里指妻子。⑤循吏传:史书为守法尽职官员所作的传记。(www.daowen.com)

【点评】1.悍妇可谓《聊斋志异》中独具一格的女性群体。她们无视封建礼教的约束,敢以女性之悍抗衡男性之道,以女性之妒反拨男性之理。悍妇形象表现出对传统女性文化的全面背离和反驳,是封建婚姻制度的又一特殊产物。

2.“循吏”之名最早见于《史记》的《循吏列传》,后成为正史中记述重农宣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州县级地方官的固定体例。对悍妇大动刑罚的邑宰邵公,确是循吏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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