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实务技巧:代理人意见等同当事人意见

民事诉讼实务技巧:代理人意见等同当事人意见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代理人不是代言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意思表示,均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视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过,一般诉讼代理人对事实的陈述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因涉及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问题,不应视为当事人陈述;但当事人在场对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不作纠正或否认的,视为当事人自己的陈述。

民事诉讼实务技巧:代理人意见等同当事人意见

接下来,谈谈诉讼代理人陈述的法律效果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往往不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法庭调查中对证据的质证、法庭辩论等均由诉讼代理人进行。

我们知道,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授权,另一部分是特别授权。对特别授权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行使此范围内的权利。对一般授权的权限范围,法律未有明文。我的理解是,特别授权事项以外的诉讼行为,应属于一般授权的范围,无须特别授权,一般诉讼代理人即可行使。

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并非属于上述特别授权的范围,并且《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进行法庭辩论,该项权利的行使必然涉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诉讼代理人不是代言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意思表示,均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视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过,一般诉讼代理人对事实的陈述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因涉及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问题,不应视为当事人陈述;但当事人在场对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不作纠正或否认的,视为当事人自己的陈述。(www.daowen.com)

除了诉讼代理人所作的陈述可视为当事人陈述外,《民诉法解释》第122条第2款还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也视为当事人的陈述。随着纠纷中专业化、技术化因素的增多,对于一些事项,即使是具有律师身份的诉讼代理人,也未必具备这种专业知识,因此聘请某些领域的专家成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助手就显得极为必要。专家辅助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辅助人,其在法庭上的活动视为当事人的活动,故其对专门性问题的陈述视为当事人陈述。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专家辅助人不能参照证人这套程序。因为诉讼过程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在诉讼程序的推进过程中才能渐次明确,因此对于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无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专家辅助人提供的是意见证言,不是感知证言,因此专家辅助人还可以旁听庭审。但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专门性问题之外的庭审活动,故在法庭对专门性问题调查结束后,其应当退出审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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