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实务:当事人陈述限定与证据运用技巧

民事诉讼实务:当事人陈述限定与证据运用技巧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只能限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外所作的对“不利己案件事实”的陈述或承认,若没有被法庭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在本案诉讼中将被作为“诉讼外自认”,这在第五讲我们已经谈到过。诉讼外自认能否作为判决的根据,尚需经过证据调查程序进行质证和判断。

民事诉讼实务:当事人陈述限定与证据运用技巧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这样提出来:当事人的陈述是否限定在诉讼过程中?我国法律未予明确,证据法学界则有不同理解。

有学者主张,当事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开始后但不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也属于当事人陈述,尽管是一种非正式陈述。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汽车司机承认其在错误的一边行车道上行驶,而且没有发出适当的信号。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或者听到该陈述的证人,便可引用这段陈述作为证明司机所述事实的证据。

也有学者主张,当事人陈述在性质上属于诉讼行为的范畴,而任何诉讼行为都必须向法院作出才能发生效力。所以,当事人不在审判者面前或者不是指向审判者所作的陈述,即使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可能是其他类型的证据,也不构成当事人陈述。比如,当事人相互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的书面或口头交涉,其中的内容如果与案件事实有关,那也只能以书证或其他证据形式提供给法院,而不属于当事人陈述。(www.daowen.com)

在我阅读范围内,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民事诉讼法释义》,还是相关证据法教材、著述,都是赞同后一种主张。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只能限定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外所作的对“不利己案件事实”的陈述或承认,若没有被法庭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在本案诉讼中将被作为“诉讼外自认”,这在第五讲我们已经谈到过。诉讼外自认能否作为判决的根据,尚需经过证据调查程序进行质证和判断。例如,被告对第三人陈述曾向原告借款一事,被第三人偷录下来。后来,原告对被告提起返还借款之诉,在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上述录音磁带。此案中,被告对借款事实的陈述,是在诉讼外向第三人(并非本案审判法官)作出的,不属于当事人陈述,属于“诉讼外自认”,在证据上表现为视听资料。记载这一自认的录音磁带,若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则需要通过质证程序来认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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