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案例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案例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人完成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鉴定意见若未履行复核程序,构成程序违法。像鉴定意见超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时限完成,就属于一般违法。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案例

如果深入下去,问题就是,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程序是保证有关鉴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实施和鉴定活动的有序进行而应当遵守的步骤、方法和规则。鉴定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材料采集、鉴定实施、制作鉴定文书等。鉴定程序违法可发生在鉴定程序的各阶段。

委托环节程序违法比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申请鉴定而法庭仍委托鉴定(涉及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外);鉴定委托人并非是办案机关,委托主体不合法。

受理环节程序违法比如:鉴定人私自接受鉴定委托;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机构仍受理;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机构却受理。

鉴定材料采集环节程序违法比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仅一名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是两名但均非该鉴定事项的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没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鉴定实施环节程序违法比如: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但未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未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未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到场见证人员未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鉴定人却开展相关鉴定活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鉴定人未对鉴定过程以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等。如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雷阳案的尸体解剖,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就通知了委托人及其家属到场见证,而且家属还委托专家帮助他到现场进行见证,这些都是为了保证鉴定程序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但是实践中,精神病鉴定、尸体解剖未通知相关人员到场的情况比比皆是,从这里我们可以挖掘出很多的辩点。(www.daowen.com)

鉴定实施环节中,还有一个复核程序我们往往不太关注。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人完成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可见,复核是鉴定的必要程序,且复核人不是鉴定人。鉴定意见若未履行复核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上面说过,鉴定程序违法有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之分。像鉴定意见超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时限完成,就属于一般违法。鉴定意见没有履行复核程序的话,我觉得宜归为一般违法,复核毕竟属于鉴定机构的内部程序。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中,鉴定人没有依法回避就属于其中一种。此外,有证据证明鉴定人收受一方当事人礼物,包括私自向一方当事人报销费用、接受当事人宴请等,也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无论是否有可能导致鉴定意见错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异议方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在异议方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原鉴定申请人应当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原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并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其申请重新鉴定,法庭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简言之,原鉴定申请人与异议方均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相比之下,鉴定程序若一般违法,法庭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其缺陷问题,鉴定意见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异议方也无权申请重新鉴定。

说到重新鉴定,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一种新的质证策略,就是自行委托另一个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官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进行再次鉴定或鉴别,以攻击其可靠性科学性。田文昌大律师称之为鉴别意见。这个方法值得效仿,我在代理江某诉温岭市公安局撤销治安拘留行政诉讼案时就运用过。鉴定涉及专门性问题,我们大多讲不出因为所以然,可另请一个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一个鉴别意见,帮我们把有问题的内容都罗列出来,并说明理由。我们可以将它作为反驳证据提交给法庭,对动摇原鉴定意见并启动重新鉴定会起到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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