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作为证人?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作为证人?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后,生育一子段某某。现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段某某。为证实父母经常在家中发生争吵,段某申请儿子段某某出庭作证。宁某认为,段某某年幼,缺乏判断能力,不能作为证人。宁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准许段某某出庭作证。因此,段某某该部分证言的真实性存疑,证明力小,单独不能采信。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作为证人?

段某(男)与宁某(女)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段某某。2010年6月,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两人经他人介绍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和谐,经常发生争吵。宁某对家庭生活和孩子的成长及教育问题漠不关心,经常不回家,使婚姻关系难以为继。现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段某某。为证实父母经常在家中发生争吵,段某申请儿子段某某出庭作证。宁某认为,段某某年幼,缺乏判断能力,不能作为证人。自己与段某结婚十几年,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段某某现年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作为与段某和宁某长期共同生活的子女,段某某对父母之间的共同生活情况有切身的感受,其证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真实地反映段某和宁某的婚姻关系和感情状况。段某与宁某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这一待证事实是段某某所能正确认识和判断的,没有超出他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因而他具有作证的资格。宁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准许段某某出庭作证。(www.daowen.com)

假如段某某的证言除了涉及段某与宁某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外,还提及父母感情确已破裂,法庭能否凭其证言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我认为,夫妻感情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夫妻感情的好坏存在于夫妻两人的感情世界中,外人一般难以判别。作为年仅14岁的年幼孩子,段某某显然不能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即使判断的对象是自己的父母,此与段某某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是不相符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第(1)项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段某某该部分证言的真实性存疑,证明力小,单独不能采信。总而言之,我们不能把作证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混为一谈,错将民事行为能力当作证人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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