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手机短信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运用与技巧

手机短信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运用与技巧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着说手机短信,以金某诉蒋某民间借贷案为例。金某认为手机短信内容基本属实,但针锋相对地提出,短信不是他发送的。被告蒋某所提供的手机短信内容是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用以证明借款已经归还的事实。第三种方法是申请法院向移动、联通等公司调取该手机号码入网登记信息。本案中,原告对手机短信内容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故不存在问题。

手机短信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运用与技巧

接着说手机短信,以金某诉蒋某民间借贷案为例。蒋某向金某借款8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016年4月,金某提起诉讼,并向法庭提供了借条。蒋某辩称:借款已于2015年春节期间偿还。由于金某借条不在身边,当时未取回借条。事后,两人因故发生冲突,金某为报复自己,以借条为据,要求自己重新偿还借款。蒋某当庭展示了手机上储存的短信,内容为“借条尚未取回,过两天给你。放心,账已清,我不会再向你要了!”,并提供了电信局出具的金某个人入网资料、话费清单,证实短信系金某发给他的。金某认为手机短信内容基本属实,但针锋相对地提出,短信不是他发送的。

大家讨论下,金某的质证异议能否成立?理由何在?

被告蒋某所提供的手机短信内容是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用以证明借款已经归还的事实。原告金某对手机号码是他的没有异议,但反驳短信内容不是他所发送,即是对证据本身真实性的质疑。

手机短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应性,每一个手机号码对应一个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之间进行,也即特定的两个手机用户之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之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被告举出的个人入网资料、话费清单等间接证据均指向原告,这些事实足以推定短信是原告发送的,基本上可以排除冒名顶替的可能。原告认为短信不是他所发送,但未提出反证。因此,原告的异议不能成立。

本案中的原告对手机号码是他本人的没有提出异议,实践中,我们碰到更多的是当事人对手机号码不承认。当对方当事人否认手机号码是他本人时,手机号码如何锁定用户身份也是一件棘手的事情。这里我介绍几种方法,如果在座的还有其他方法请及时说出来分享。

第一种方法是看起诉状、答辩状法律文书中有无注明当事人手机号码。我曾代理一起离婚案,男方起诉离婚,但庭审中不认可手机号码是他的,我无意中发现起诉状中有他的联系方式,恰恰是讼争号码,立马戳穿。如果庭前准备充分,还可以查看当事人在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有无留下手机号码。(www.daowen.com)

第二种方法是当庭拨打,有的法官会采用这一招核实。我有一次在永康法院开庭,不认可手机号码是我方当事人的。法官要我当面拨打该手机号码,并且要免提,结果接电话的是他人。

第三种方法是申请法院向移动、联通等公司调取该手机号码入网登记信息。手机号码一般实名登记,取证问题不大。所举的这个案件,被告蒋某就提供了电信局出具的原告金某个人入网资料。

第四种方法是我最近学会的新招。我们可以去移动、电信或联通公司,给讼争手机号码充点话费,然后让移动、电信或联通公司出具话费收据,收据上会显示该手机号码的用户姓名。

手机号码如何锁定用户身份是解决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在实践中,对手机短信内容真实性的认定最为棘手。所谓隔行如隔山,电子数据行业有许多领域对法律人来说是陌生的。任何证据,如果证明是伪造、变造的,即失去了证明效力。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作为高科技手段的产物,也存在删除、增加、修改等可能,但由于技术性强,难以通过一般的观察作出识别。本案中,原告对手机短信内容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故不存在问题。如果他表示异议,认为被告剪辑、增加、删改过,怎么认定?

如果法庭在审查过程中,对短信内容的真实性也难以确定,比如手机收件箱中的短信不是只读文件,可以修改,则应当借助鉴定或者检验等辅助手段加以判断。此时,应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如果采用的是检验手段,专家出具的检验报告从证据地位上类似于刑诉法中的检查笔录,而非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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