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单一的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采信性

单一的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采信性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先讲第一个问题,单一的视听资料可否采信?换句话说,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回到本案,监控录像完整地记录了肇事的过程和主体,就发生两辆汽车相撞的事实,该视听资料足以证明。如果肇事车辆车主对录像记录的内容真实性有意见,认为有增加、删除、改动的可能,法庭经审查持有疑问的,应当申请进行声像资料鉴定,再根据鉴定意见作出是否采信的认定。

单一的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采信性

先讲第一个问题,单一的视听资料可否采信?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内的汽车左侧严重损坏,经查看附近的监控摄像,发现当日凌晨另一汽车倒车时撞击到甲的汽车,肇事车辆的外形、车牌号清晰可见。甲向肇事车主索赔,并申请法院调取了监控录像。单凭监控录像,可否认定侵权事实?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影摄影资料和录像资料),即音像资料。监控录像属于典型的视听资料,其他相似的证据,如录音笔、mp3、数码相机记录下来的录音、录像等,也都属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优点就是具有直观性、客观性、准确性,故在正常情况下,它并非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视听资料也有其弱点,就是易被伪造、变造,例如录音带被消磁、录像带被剪辑。所以在发现视听资料存在增加、删除、改动等疑点的情况下,其真实性让人怀疑或无法确定,须有其他证据相佐补强。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换句话说,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www.daowen.com)

回到本案,监控录像完整地记录了肇事的过程和主体,就发生两辆汽车相撞的事实,该视听资料足以证明。如果肇事车辆车主对录像记录的内容真实性有意见,认为有增加、删除、改动的可能,法庭经审查持有疑问的,应当申请进行声像资料鉴定,再根据鉴定意见作出是否采信的认定。

刚才有律师回答,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单独可以采信,其实是对的,但他没有把关键的理由说出来。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虽然同属于视听资料,但我总以为二者在证明效力上还是不能完全相提并论。因为影像资料中的当事人身份可以辨别,而且它能更清楚、简明地向法庭反映案件情况,这是无论多少语言描述都无法做到的;而录音资料中的当事人身份无法辨别,也没有录像等影像资料如此形象、直观。正因为如此,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仅仅提交了录音资料,即便录音内容清晰完整,双方对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能够反映原告想要证明的事实,法庭也往往以录音资料存有疑点为由,动员原告先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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