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替代证据与原物是否一致鉴别

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替代证据与原物是否一致鉴别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原物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如何审查判断,司法解释没有一并作出规定。在此场合下,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显然与原物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原物存在的,当事人可向法庭申请组织现场查看,以证明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与原物没有差异。旁证可以是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否则,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的真实性无疑存在瑕疵。

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替代证据与原物是否一致鉴别

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接着讲第二个问题。当事人提交了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后,怎么辨别它们与原物是否一致?这经常使很多律师法官感到头痛。

民诉法解释》第111条对书证复制品同一性或真实性的鉴别或鉴证有个抽象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原物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如何审查判断,司法解释没有一并作出规定。在我看来,鉴于在举证、质证以及法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上,书证、物证的适用规则大体相同,故书证所设定的这些适用规则也可作为物证审查判断的规则。

根据我的实践经验,对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的鉴别或鉴证,具体方法有:

其一,如果对方自认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的真实性,实际上也就无须提交原物。在此场合下,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显然与原物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其二,如果对方对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不予认可,则要据情审酌。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原物存在的,当事人可向法庭申请组织现场查看,以证明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与原物没有差异。我在提交照片的同时,一般会向法庭提交现场勘验申请书。除了组织现场查看或现场勘验,还有一种方法也可采用,那就是现场公证。这在公证事项中称为保全物证公证,让公证人员对原物进行照相、录像或现场勘验,然后向法庭提交公证书。(www.daowen.com)

二是原物不存在的,则需要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即提供能够证明该物证曾确实存在的其他旁证。旁证可以是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否则,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的真实性无疑存在瑕疵。对于这种瑕疵证据,细心的律师可能发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态度并不一样。前者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真实性存疑,证明力较小;后者直接认定其不具有真实性,没有证明力。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两大证据规则结论不同理所当然,这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诉讼属于客观诉讼,在一些情况下并非仅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纠纷,还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对于行政机关提供不出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法庭应当直接否定其真实性。

在快结束这一讲之前,我再讲下物证的证明力。

物证不能成为直接证据,只能起到间接证明作用。虽属间接证据,但由于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其证明力一般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效力强。正如赫伯特·麦克唐奈所言:“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诉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与之相比较,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因其易于剪辑合成和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证明力相对较低。

请大家记住一点: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一定低于直接证据。那种认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或优于间接证据的说法,是把直接和间接的问题与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混淆起来了,是错误的。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但其证明力不一定大于或优于间接证据。

物证内容讲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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