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传真件认证及实务技巧,民事诉讼证据运用

传真件认证及实务技巧,民事诉讼证据运用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可知,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合同同等的效力,这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以及可撤销可变更三种。在快结束第七讲时,讲一讲传真件真实性的认定。法院最后结合承兑汇票以及北海市邮电局长途话费计费清单、通话记录和传真件上的时间是吻合的这一情况,认定了传真件记载的事实。

传真件认证及实务技巧,民事诉讼证据运用

最后讲一下传真件。传真已大量使用于商业领域,合同以传真方式订立比比皆是,但对传真的认识,实践中颇有争议。争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传真件是否为电子数据,二是传真件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三是传真件的真实性认定。

使用过传真的都知道,传真是发件人通过传真机向接收人发送书面信息而形成的文字资料,其实质是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但《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正面列举的八种电子数据并未包括传真,两高一部最近联合发布的《电子数据规定》,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对典型的电子数据形式进行了列举,但当中也未见传真之规定。而《合同法》将传真列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第11条明文规定了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数据电文。我国《海商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43条规定“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据此可知,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在订立合同时,传真的内容即合同条款,故宜将传真作为书证对待。当然,广义的电子数据也应包括传真。

那么,传真件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我想谈一谈对传真件性质的看法。我觉得传真件不应该是原件,因为传真件上的签名或者印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途径来确定是否为对方当事人所签或所盖。早些年我代理福建一个客户在温岭法院应诉,是一起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对方证明被告欠款的依据是一份传真件,传真件上载明了货物的金额。被告否认向原告发过该传真,原告申请对传真件上的文字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当时选的是杭州一家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后,却告知因检材是传真件无法鉴定,被原告大骂一通。如果是原件,就可以鉴定出来。传真是将已经签字盖章的书面资料借助高科技手段再传送给对方,传真件的原件在发送者手中。从形式看,传真件具有复制的性质,可以将它视为复制件,但不是复印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很多朋友将此条款理解为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甚至连上海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用能力”轮训指导小组编写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用能力培训读本》,也建议“当事人最好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件有效’等字样”,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合同同等的效力,这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以及可撤销可变更三种。“效力”不等于证明力,有效力的东西不一定就具有证明力。比如说口头合同,《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即口头合同有效。但在打官司时,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除非对方认可,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传真合同也同样,打官司时一方除了提供传真件外,还须证明传真发送的事实即传真件的真实性,否则对方一旦否认,就面临诉讼风险。因而,注不注明“传真件有效”等字样,并无实际意义。重要的合同或债权凭证,我都建议顾问单位及客户不要采用传真形式签订,或者传真后及时补上正式书面文本,这样在涉诉时证据较为完备。

在快结束第七讲时,讲一讲传真件真实性的认定。(www.daowen.com)

虽然当事人通过传真对书面合同的条款进行确认,其效力与双方共同在一份合同上签字确认并无实质的区别,但毕竟传真件上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不是第一手的。当事人否认传真发送时,而传真件上签名或者印章的真实性又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则无法排除其是虚假证据,传真件的真实性就很难认定。

很难认定,不等于不能认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传真件及传真成功接收的证明,如电信部门查询到的通话记录、话费计费清单,另一方当事人不承认发送过该传真,对于传真真实性的认定可以结合传真号码、通话记录和传真件上的时间等信息进行验证,看其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照,相互印证。如果信息相吻合,或能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如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相互衔接,且根据庭审调查不存在疑问,法庭可对该传真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有论者曾举过这样的例子:在一起购销进口毛豆油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油厂向被告广西北海某公司求购毛豆油7000吨,价款462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某油厂支付定金1200万元。但由于国际市场上毛豆油价格暴涨,北海公司没有发货。某油厂提供的证据有购销合同、双方往来函件和支付定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但除汇票外,其余文件均为传真件。法院最后结合承兑汇票以及北海市邮电局长途话费计费清单、通话记录和传真件上的时间是吻合的这一情况,认定了传真件记载的事实。

我曾代理原顾问单位起诉东阳一家公司,双方订购货物全靠传真。我们提交了近20份传真件,以证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台州市路桥区及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过去传真是使用热敏纸,不太容易保存,好多内容已经褪色。不出所料,对方否认发送过传真,辩称业务全通过电话沟通。法庭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我方举证的传真件真实与否只字未提。法庭可能觉得不好认证,但拒绝认证显然是不对的。

另有一个在金华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了证明传真件的真实性,我持法院调查令到金华电信部门查询通话记录,金华电信部门见到调查令非常配合,结果通话记录与传真件上显示的传真时间相吻合,顺利地解决了传真件的真实性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信部门对通话记录一般只保存六个月,故取证或固定证据必须及时。高科技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弊端,现在的传真机可以将传真号码和传真时间设置成隐匿状态,这就给传真件真实性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好,今天就讲到这里,非常感谢大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