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律师不久,办理过一起民间借贷案。被告系原告的侄子,双方都是温岭石塘人,文化程度都较低。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条上写着:今借到壹佰元(注:不是规范的佰字,写得有点像佰,有点像万字加单人旁)。后双方家庭发生纠葛,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被告辩称,万字没有大写,自己只向原告借款100元。温岭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亲戚间为区区100元立借条,虽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但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佰、仟都有单人旁,万字加单人旁错写极有可能。因此,就社会经验来看,被告对争议佰字的解释有违常理,该字的真实意思应解释为万。
梁慧星老师在一次讲座中举过一个成都法院审理的案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46000元,同时在欠条上注明:2002年10月19日止所有货款已经结清。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45000元,尚欠101000元未付。在诉讼中,被告主张:欠条上注明“所有货款已经结清”,说明被告所欠货款已经全部付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反驳:欠条上注明“所有货款已经结清”,是指已经结算清楚,而不是货款已经付清。而且,被告不可能事后又向原告支付45000元。
梁老师说,这个案件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进行推定。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债务人付清了全部欠款,应当向债权人索回欠条,或者当面销毁欠条,或者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而不是在欠条上注明已经付清全部欠款字样,再将欠条交付债权人保管;且被告的主张,与被告后来向原告支付45000元的事实不符,既然货款已经全部付清,为什么后来又支付45000元?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书写道:被告主张货款已经全部付清的抗辩,违背常理,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偿还101000元欠款。所谓违背常理,就是违背社会生活经验。(www.daowen.com)
“结清”到底是什么意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原告认为结清是指结算清楚,被告认为结清是指结算付清。所以我认为本案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而不单是事实推定的问题。既然货款已经结算付清,被告为何还向原告出具欠条?此举显然反常;更反常的是,出具欠条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45000元。很显然,被告对“结清”二字的解释不合常理或情理,不应采信。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理论和实践上称之为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规则。第一个案件可以运用习惯解释和公平解释规则。亲戚间为区区100元打借条,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合理;佰、仟都有单人旁,万字加单人旁错写很有可能,将该字解释为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公平解释规则,但学者们认为,诚信解释规则中当然包含有公平解释之意。所以,我们可以将公平解释规则理解为诚信解释规则下的具体解释规则。丹宁法官说过,“如果从字面解释合同条款将导致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结果时,你就必须用你的全部技巧——一个艺术家的技巧,避免这种不公正、不合理结果的出现。”这就是公平解释的涵义。第二个案件,我们谴责被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合常理或情理,其实不自觉地运用了公平解释规则。此外,公平解释规则下有一个“不利于合同起草方的解释”或“不利于表意人的解释”规则也可适用本案。当“结清”既可作结算清楚,又可作结算付清两种解释时,应采取对起草方或书写方不利的解释。“所有货款已经结清”这几个字是债务人书写的,应对其作不利的解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