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评价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与否?

如何评价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与否?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某边借边还,在2011年10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时发生纠纷。李某对借条缺损原因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没有说服力,难以令人置信。因此,仲裁庭对刘某提出的已归还李某2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而被告的营业员却出示彭小玲的证言证明,其已经及时提醒周培东在分理处挂失,但周培东拒绝。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阶段,法官详细阐明了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违背常理行为的分析,并对本案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了精辟的分析。

如何评价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与否?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有句“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实”的名言,指出司法实践中日常遇到所谓疑难案件大多是事实、证据存疑的案件,而证据的判断、事实的认定离不开经验法则。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在验证某一假设事实能否站得住脚时,常识常理、常情就起到重要的检验作用。一个假设事实要想经得起验证,它首先得遵循常识、常理、常情,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还是以“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为例。麻旦旦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自己卖淫,嗣后她翻供,说自己是被逼承认的,实际上没有卖淫。经医生检验,麻旦旦是处女。若她从事卖淫行为,怎么会是处女?也许有人会说,卖淫未必就要发生性关系,但这种情形毕竟是例外。从认证的角度来看,麻旦旦在询问笔录中的自认,明显有违生活常理,故难以采信。

20世纪末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非常有名。陪审团之所以认定辛普森无罪,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警方提供的重要的证据血手套,明显小于辛普森的手,无法顺利地戴到辛普森手上。陪审团认为,一个人是不可能戴一双明显小于自己的手套的。所以,依据生活常识,结合其他证据,裁定辛普森无罪。

绍兴仲裁委员会受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刘某经营烟酒副食品生意,因需要资金,多次向李某借款。刘某边借边还,在2011年10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时发生纠纷。原因是:李某拿出的刘某出具的借条上表明刘某借了李某25000而未归还,而刘某则提出已于2010年8月15日归还李某25000元,且在原借条的左下角注明了。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于是要求仲裁。李某出示借条原件进行举证时,该借条有几条明显的折痕,左下角缺损,有几个字地方稍微有注水的痕迹。李某解释由于刘某拒绝还款,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浸湿而缺损。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按照生活常识,借条折叠后放在衣袋或裤袋里,汗水也只能慢慢地渗透,这样,借条第一层达到糜烂的程度,汗水必然要渗进借条的第二层甚至第三层。可是,本借条除缺损部分外,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李某对借条缺损原因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没有说服力,难以令人置信。李某是借条的持有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借条缺损,现对借条的缺损又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庭对刘某提出的已归还李某2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www.daowen.com)

这里再介绍《裁判的经验与方法》刊登的周培东诉江冬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原告周培东在农业银行营业厅用卡取钱时,因卡被人调换,周培东到营业厅挂失,营业员要求周提供卡号或者存折号。但因记不清,只告诉了营业员身份证和密码,被营业员拒绝。后周赶到开户行挂失的时候,才知道卡里的存款被人分四次盗取。原告提供的证人(自己雇佣的摩托车司机)证明自己在提出挂失请求的时候,农行营业员让其去开户行挂失,这是造成迟延挂失的原因。而被告的营业员却出示彭小玲的证言证明,其已经及时提醒周培东在分理处挂失,但周培东拒绝。法院在分析证据的时候指出:在借记卡被盗,卡内存款随时有丢失风险的情况下,如果彭小玲的证言属实,周培东何必舍近求远地办理挂失手续,故不能采信这个与常理相悖的证言。

上述案例的重要意义在于,审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应当分析其内容是否符合常理。如果当事人的陈述或证人证言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常理,又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则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虚假的可能性极大,不应采信。

最高法院公布的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被称为最高法院认定虚假诉讼第一案。此案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亲任审判长。

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阶段,法官详细阐明了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违背常理行为的分析,并对本案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了精辟的分析。想知道法官是如何精彩说理的吗?一起来看裁判文书。判决书全文洋洋洒洒15000多字,归纳了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两个公司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二是双方之间是否有真实借款。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靠什么来分辨真假?法官进行了情理的推断,从七个方面来证明借款关系的不真实: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借款的数额、资金往来、循环转款问题、借款用途与合同相悖、诉讼与执行中的行为与日常经验相悖。比如合意的形成,当事人记不清订约的具体时间、过程、金额,法院说于理不合。而其中最不合理的是第七个方面,欧宝公司起诉特莱维公司,向它追索欠款期间,仍给它划款。这太不合理了。如果不是串通一气,虚假诉讼,谁能这么干?即使当事人抗辩为防控风险,欧宝公司就委派人员进入特莱维公司进行监督,也完全不能解释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一审法院辽宁高院就是主要以这条理由认定虚假诉讼的。二审在此基础上,又全面审查了双方自身及交易过程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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