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正确理解法律概念的基础》的重要性及解析

《正确理解法律概念的基础》的重要性及解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常识、常理、常情不但是每个人认识社会的基础,也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基础。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74元。2001年12月11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同时驳回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

《正确理解法律概念的基础》的重要性及解析

尽管每个人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不完全一样,对法律规范的认识、理解和运用程度也不完全一样。但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一个人的成长,离不开对日常生活知识的掌握、生活经验的积累。常识常理、常情不但是每个人认识社会的基础,也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基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至理名言,在我国法律界广为传诵。法律人不了解社会、通达人情、洞明世事,没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在办案中就难以作出正当的判断。

先以轰动一时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为例。2001年1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与聘用司机来到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将正在看电视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讯问,要求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拒绝指控后,受到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架杆上。非法讯问23小时后,1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少女麻旦旦在裁决书中被写成了“男”。

为证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将麻旦旦带到医院,医院再次证明麻旦旦是处女,咸阳市公安局遂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74元。

2001年12月11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同时驳回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受害者麻旦旦在沪经过多名心理、精神病学专家的“旅游快乐疗法”治疗后,身心逐步得到康复。与此同时,上海浦东一家国有公司正式录取麻旦旦为公司的员工。为此麻旦旦还特意改换姓名,开始了她全新的生活。

“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人们之所以觉得泾阳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荒唐,是因为“女性”绝不可能是“嫖娼”这种违法行为的主体,这就是一种生活常识。(www.daowen.com)

司法实践中,借助于常识、常理、常情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案例并不鲜见。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林某将房屋出卖给江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双方为买卖房屋是否包括窗门发生争执。林某说,我只将房屋卖给你,并没有将窗门卖给你。江某说,房屋当然包括窗门,既然没有约定出卖房屋不包括窗门,则窗门当然在内。

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物的整体和部分之间的法律规则。从法理角度看,物的构成部分即物之成分可分为必要组成部分与非必要组成部分。必要组成部分不能分离,不得独立作为物权的客体,房屋的栋梁、石墙均属之;非必要组成部分,可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关于必要组成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的规则是:在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时,必要组成部分随同整体移转。

窗门,属于房屋非必要组成部分,但认定买卖房屋不包括窗门是否不合理?按照买卖合同的原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其通常的用途。何谓通常的用途?房屋是供人居住生活的,有窗门能够供人呼吸新鲜空气是居住使用的必要条件,这是不言而明的常识,无须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因此,我们可以说,林某关于买卖房屋不包括窗门的主张,违背了起码的生活常识,没有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因而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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