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常识、常理、常情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常识、常理、常情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是指普通的知识,分为生活常识、科学常识、政治常识等。相比较,常理侧重于理性,常情侧重于感性。据上,常识、常理、常情这三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合法不合理”——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会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合法不合理”,即合法但不合乎常识、常理或常情。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常识、常理、常情

首先,我们得了解常识常理、常情这三个概念。何谓常识?按《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是指普通的知识,分为生活常识、科学常识、政治常识等。举一些简单的例子,水往低处流,吸烟有害健康,人都会死亡,细菌可以通过空气传播,这些都属于常识。

民诉法解释》第93条规定,对于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也许有人会问,常识与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事实之间有无区别?我认为,常识与自然规律之间有时发生竞合,比如水往低处流,人都会死亡,这既是常识,也是自然规律。此时,我们应当优先适用自然规律,以免除己方的举证责任,因为自然规律不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反证。

常识与众所周知的事实之间也存在交叉现象,但不完全相同。比如:汽油是易燃物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生活常识,但汽油的着火临界温度则为科学常识或经验法则,而非众所周知的事实;每天有24个小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一个生活常识,而每隔19年时间将多出1秒则是科学常识或经验法则;吸烟有害健康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吸烟有害健康的机理则是科学常识或经验法则。

如上所说,众所周知的事实与生活常识基本相当,可以做同一理解。对于某一事实是否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或是否为生活常识的判断,一般依靠法官的内心确信,但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何谓常理?常理是指通常的道理,这是《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比如亲戚好友生病住院,我们应该去看望。为什么要去看望?因为按照常理理应如此。如果说常识是显而易见的知识,则常理是需要一定的思考或分析才能形成的知识。(www.daowen.com)

何谓常情?《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指通常的心情或情理。如“慕富贵者,人之常情也。”(明·赵弼《赵氏伯仲友义传》)羡慕荣华富贵,这是人们通常具有的心情。相比较,常理侧重于理性,常情侧重于感性。

据上,常识、常理、常情这三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如要做一简要的区分:常识,是一般人所理应拥有的知识,即普遍的社会生活知识(基本知识);常理,是一般人所明晓的事理,即普遍的社会生活道理(基本道理);常情,是一般人所怀有的情感,即普遍的社会生活情感(基本情感)。

常识、常理、常情归根到底就是合理性问题。“合法不合理”——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会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合法不合理”,即合法但不合乎常识、常理或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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