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案例是关于无法直接证明欠款金额的推定问题。原告张健在租赁经营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美越冷冻厂期间,被告曹志坚经常来该厂购冰块。2005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张健,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诉讼中,原告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系“1,800元”的误写,实际上是指被告欠其冰款1800元。被告则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意思是1.8元,而非1800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按一般常理,被告作为原告经常购货的老客户,为欠1.8元立欠据显然不符合常理;且按照会计记账习惯,1.800元应当理解为1800元;加之被告未能提供欠1.8元的证据,故被告以欠条上所写的1.800元就是1.8元之说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所缺陷,从而不能百分之百证明待证事实。在此情况下,法庭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就已知事实进行推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系法官的一种自由心证,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1.基础事实真实可靠;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联系;3.对方当事人没有对推定事实提出反证或者是反证不成立。由于推定所涉及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并不具有必然性,推定的结论未必百分之百正确,而只是一种高度盖然性。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赋予当事人反驳推定的权利,一旦对方当事人反证成功,法庭就不能认定推定事实。(www.daowen.com)
法官推定“1.800元”是1800元而不是1.8元,运用了两个日常生活经验,即生产经营一般不发生小额书面欠据和会计记账书写习惯。这两个日常生活经验都是众所周知并经过反复验证的科学事实,社会公众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很少有异议,而且根据这个经验足以推出被告欠款1800元这个事实。这个推定结论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相同,所以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否认该推定事实,这是对依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反证过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未能履行必要的举证责任,故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庭为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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