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体婚家庭的演变与家庭社会学新论

个体婚家庭的演变与家庭社会学新论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多“妻”制在个体婚家庭中,男子由于在财产占有和分配中的绝对优势,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因此,社会存在一个男子娶若干个妻子的范例。但这种形式的多“妻”制和多偶制并没有离开个体婚家庭的本质特征。个体婚家庭是财产私有制的产物,因此家庭必须按照政治权力、经济地位的对等而相互组合,“门当户对”成为联姻结亲的根本条件。家长除了拥有家庭财产权,还拥有对家庭成员的人身生杀予夺的处置权。

个体婚家庭的演变与家庭社会学新论

在私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农业文明时代,血亲主位的专偶家庭占统治地位,其突出特点是父权、夫权盛行,男性家长的绝对统治权和女性的屈从地位。这样的家庭制度,盛行于世界各国的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在许多国家延续到工业化早期的近代。

(一)多“妻”制

在个体婚家庭中,男子由于在财产占有和分配中的绝对优势,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丈夫和妻子在家中的经济地位、权力地位极端分化,甚至妻子也变成了丈夫的财产。既然是私有的财产,就不允许他人侵占,因此妻子的性自由是受到禁锢的。只有丈夫才具有独占妻子的权利,妻子则要严守贞操。因此,社会存在一个男子娶若干个妻子的范例。如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盛行的纳妾风俗,就是一种变相的多妻制。另外,男子在婚外也有较为宽泛的性自由,而女子则不然。

栏8-6 传统社会男子的婚姻特权

纳妾之风,流行于奴隶制时期的东西方各国。《圣经》的《创世纪》中就记载了西伯兰和他妻子的使女同房,雅各的妻子拉练把她的使女给丈夫作妾的故事。古希腊罗马的男子都有自己的婢妾,不过妻和妾是有严格区别的,娶妻要花身价钱,还要举行特定的仪式,妾则多是掠夺来的奴隶,身份很低,所生的子女不承认为家庭的分子,也没有分享家产的权利。在希伯来人那里,妾的身份稍高一些,所生子女可以分享家产,不过正妻的子女分享得更多些。在古代巴比伦法律明文规定:“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无子可以纳妾,但妾的地位不能与她平等。”“妾未生子,女主人可以将她出卖。”中国的纳妾制,历史也相当久远。在夏、商之际,“妾”是女奴隶。到周时,《礼记·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后汉书·皇后纪》说:“周礼,王者立后,三夫,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女御。”可见,王公贵族除正妻外,姬妾成群,真正实行一夫一妻的,只有平民百姓。

娼妓制在奴隶社会就已出现,作为一夫一妻制经常的补充,以有利于男子。在希腊,为雅典起草新法实行奴隶制改革的梭伦,设立了最初的国营妓院。妓院中的妓女多半是美貌而有才智的异邦女子,她们和男子们自由交往,参加他们的酒宴,谈论艺术和学问,比贵族们的正妻更有名声。希腊的许多名人,如伯里克里斯、伊壁鸠鲁、柏拉图等人,都同当时出名的妓女交往过。雄辩家狄摩西尼在他的演说中说:“我们有为快乐而设的娼妓,为身体的日常照护而设的婢妾和为生育合法的子女及管理家务而设的妻子。”中国自西周到春秋就有专供男子寻欢作乐的“娼优”和“女乐”,《史记》中即有“楚之铁剑利而娼优拙”的记载。

内容来源:丁文:《家庭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67—468页。

但这种形式的多“妻”制和多偶制并没有离开个体婚家庭的本质特征。例如,中国古代纳妾并不结成婚姻关系,不承认妾的父母、兄弟姊妹与夫家有亲戚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彼此往来。妾不能“事宗庙”,不能参加夫家的祭祀活动,死后也没有被祭的权利。妾不能像妻那样随着丈夫的身份而获得亲属身份。纳妾直接反映了不对等的两性关系。

(二)等级制

在个体婚家庭中,夫妻之间并不单纯是两性关系,亲子之间也不单独是生物关系,因而家庭不再是个生物团体单位而是个社会团体单位。个体婚家庭是财产私有制的产物,因此家庭必须按照政治权力、经济地位的对等而相互组合,“门当户对”成为联姻结亲的根本条件。婚姻关系成为政治经济利益的一种交易,很难摆脱社会等级制的约束。

由于政治经济利益的需要,封建统治阶级中间流行着多种婚姻形式。如指婚——指定婚姻,使两家结成亲戚关系,扩展势力。赐婚——将公主下嫁于臣、宫中美女赐予下级为妻妾,以示奖励和笼络。另外还有联姻外交。(www.daowen.com)

由于严格的世袭制度之故,权力、金钱、地位都是先赋的,人们在各个领域都十分重视血缘亲属关系。在实行专制统治的时代,以贵袭贵,以贱袭贱,不同等级的人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权利义务、道德礼仪、生活习俗上都有贵贱之分。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造成了各等级间的敌视和隔离,因此只有属于同一阶层等级的人才互通婚姻,建立家族间联系。在专制主义时代,世界各国都实行着禁止不同等级的人互通婚姻的制度。

(三)家长制

由于个体婚制家庭的建立,男子在家庭中享有经济优势,使男子彻底掌握了统治女子、支配女子、主宰女子命运的权力,家长制家庭自此而始。家长的职务由男性长者担任,他是家中的绝对权威,具有极大的权力,家长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统治与从属的不平等关系。

封建社会为了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完善国家的管理体制,采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一个国家的民众在专制主义的强权君主的统治之下,一切都听从强者权力的任意支配。从国家专制政治中派生出来的家庭制度就是家长制,家长制是君主专制政治的雏形。家庭中的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与一国之中的君主与臣民的关系极为相似,谓之“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家长制是君主专制的底层基础。

在家长制家庭中,家长的职责是管理家产、约束家庭成员并对其进行思想专制。家长甚至可以处置子女所得之产,可以鞭挞子女,子女婚姻也依照“父母之命”缔结。家庭中等级森严,父高于子,夫高于妻,嫡妻高于庶妻,嫡子女高于庶子女,嫡长继承为先等。如在希腊罗马,“产业不能分析,全归父亲管理。妻与子皆无私产。古代无嫁资制度,纵有也不能实现”。“儿子与妇人情形相同,他无有产业,因此他对人的赠与无效。他不能得财产,工作的收入、经商的获利,皆归其父。”[12]在古代中国,一切财产皆为家财,由家长掌管,“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13]。家长除了拥有家庭财产权,还拥有对家庭成员的人身生杀予夺的处置权。根据古朗士的分析,古代希腊罗马的家长权是多种多样的:有确定初生子是否出自自身血统的权力;妻子不生儿子,有出妻的权力;有嫁女及为儿子娶妇的权力;有出继其子和承继他人为子的权力;有临死时指定妻子儿女的管理人之权力等[14]。按照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家父对儿子有监禁、杖打、戴之以枷锁,而使之服役田园劳动,卖掉以及杀戮等终身的权力,即或儿子是政府的高官也是如此。但“父如三次卖其子,则此子可以由父权下解放出来”[15]。在古代希伯来人的家庭中,父亲对儿女,甚至对孙子都有生杀之权,还可以判处儿媳的死刑。中国古代父亲对儿子也拥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威。他可以对儿子随意处罚,即使“挞之流血”,儿子“亦不敢疾怨”,并要“起敬起孝”[16]

(四)继承制

在父系制度彻底战胜母系制度后,家庭的概念变成了男性长者率领下的一个亲属群,家庭财产则按这个男性长者的意志传给子女。起初是儿子和女儿一起继承父亲的财产,以后,儿子单独取得了继承父亲遗产的绝对权利。人死后,财产传递给儿子,长子还具有更多的继承产业和家族权力的权利。

个体婚家庭产生以后,夫妻关系比较牢固,一切女系的亲属,都被排除在继承法之外。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域,在财产处理方面也有不同的措施。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规定:“若某人并无隶属于他的人,临死时又未曾指定继承人,则其产业得由(其)最近的父系亲属取得。”[17]女儿出嫁后就同父亲家庭脱离关系,所以不能继承父亲的宗祀和家产。不过,随着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工商业奴隶主控制国家政权之后,希腊罗马已不严格执行父系继承制了。希腊至梭伦变法时,开始有条件地承认女系亲属的继承权,当然继承顺序在男系亲属之后。罗马在西塞伦(公元前109—43年)时代也准予通过遗嘱给女儿1/3或1/2遗产。到查士丁尼(公元527—566年)时代,奴隶制开始向封建制转化,父系单亲系世系也逐步转为双亲系世系[18]。又如《法典》中规定,财产首先由子女所继承,但死者之妻也与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财产继承原则是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继承权仅限于直系的男子,嫡长为先,女儿无继嗣权,亦无继承权。

由于在个体婚家庭中,妻子亦被视为丈夫的财产,因此婚姻继承也成为财产继承的一部分。在奴隶制时代曾经出现过这样的做法:儿子在继承父亲职位和财产的同时,也把晚母变成妻妾;或弟弟在继承哥哥的职位和财产的同时,也把嫂嫂变成妻妾。

由于财产继承不向外转移,父系制家庭中的子女血统变得尤其重要。不是出生于父亲血统的人,无继承遗产的权利。血统的观念逐渐根植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成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准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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