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婚制家庭是一种不牢固的个体婚,是群婚向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过渡的婚姻家庭形式。其特点,一是男女双方同居前没有贞操观念,同居后也没有相互的独占,可以自由离弃;二是男女双方及其子女组成的小家庭,没有独立的家庭经济,因此脆弱而不稳定。
在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结成配偶,有明确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同于杂交状态和群婚时期偶然的或长或短的成对同居。同时,偶婚制又是一种脆弱的、不稳定的婚姻关系,因此与稳固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有根本区别。
偶婚制家庭的不稳定性是由其婚姻关系的基础决定的,这种婚姻关系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的,只要任何一方意愿改变,婚姻关系就中止,子女依然属于母方。偶婚制家庭很不稳定,因而人们不需要、也不愿意有自己的家庭经济,配偶之间的经济联系微弱,双方的经济生活仍属于各自的母系家族,无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偶婚制家庭的出现并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
在偶婚制家庭中,妇女是占统治地位的,仍然实行以母系血缘关系为纽带、成员共同参与生产活动、平均分配的原始共产制,而“在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全体大多数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属于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的家庭经济是原始时代到处通行的妇女统治的物质基础,这种妇女统治的发现,乃是巴霍芬的第三个功绩”[8]。在这种经济关系中,妇女承担着主要的生产活动,从事原始农业、采摘植物果实、驯养动物。与男子的打猎和捕鱼活动相比,妇女的生产劳动能得到比较稳定的收获。妇女还担当了大部分家务和养育子女的任务,因而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主要地位,受到高度尊敬,而男子则处于次要地位。
栏8-4 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
由于阿注婚姻是男女不娶不嫁,各居一家,偶居期间所生子女概属女方,由女子负责抚养教育,男子则没有责任和义务。因此,家庭成员的血统只能依母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永宁纳西族的家庭,就是以母系血缘纽带为基础的母系家庭,妇女是家庭的核心。同时,妇女也是母系家庭的生产组织者和管理者,承担主要农业生产任务,组织和管理家庭生活,抚育儿童。大多数家庭由妇女担任家长,并主持家庭中的宗教祭祀活动。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大的权利,居于支配地位。虽然永宁纳西族早已产生了私有制,但母系家庭在财产所有权和生活资料分配方面,依然保留了比较多的原始共产制成分。家庭财产为全家集体共有,个人无权支配,在生活资料的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的原则。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地位的提高,在周围兄弟民族的影响下,阿注婚姻也趋向稳定,并开始向一夫一妻制转变。在1950年民主改革以前,永宁纳西族的婚姻形式,除了以不履行任何手续、建立阿注关系的男女偶尔同居的“阿注异居”的形式为主外,还有“阿注同居”和“正式结婚”的婚姻形式并存。“阿注同居”比“阿注异居”更进一步,男子不再暮去晨归,而是与女阿注同居一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养育子女,是偶婚制的雏形。“正式结婚”一般经过媒人说合和一套仪式,配偶双方成为社会公认的夫妻。受父系家庭的影响,女方嫁到男方的较多。婚姻的解除不像阿注异居或同居时那样随意自由,必须取得双方家庭的同意和社会的认可,履行必要的程序。这种婚姻已带有明显的买办性、包办性,也具有约束力,表现了向一夫一妻制家庭过渡的进程。
内容来源:詹承绪等:《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59、153页。
根据谢苗诺夫的研究,对偶家庭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男女之间由礼品交换到共同承担子女供养的结果。这说明家庭的发展已经直接受社会经济关系的支配,外部社会环境对其发挥了主要作用。
首先,自然选择继续发生作用。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形式演变的过程就是禁例由简单到复杂、群婚范围由广泛到狭窄的过程。个体婚的产生是婚姻纽带连接范围日趋缩小的直接结果。氏族组织在禁止血亲婚配方面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是从群婚向对偶婚过渡的一个重要的中介力量。(www.daowen.com)
栏8-5 氏族组织与家庭演变
第一,氏族组织禁止内婚,这就排除了同胞兄弟和姊妹的婚姻关系,也排除了属于同一氏族的姊妹的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当氏族分割时,禁止氏族内每一个祖先的一切女系后代之间的婚姻关系。这种禁例经过长时期以后传播到其他各个分支中去,婚姻禁例越来越复杂,甚至一切亲属之间的婚姻均被禁止。群婚越来越无法实行,必将为偶婚所代替。
第二,氏族结构造成了反对血亲婚配的习俗。谁也不能同血亲中任何一个人结婚,这势必促使人们不得不在其他氏族中通过婚约或购买的方式来寻求妻子,女子就显得稀少起来,不得不去寻找,群婚集团的范围日渐缩小,以至于完全消失。
第三,男子在寻找妻子时,往往不以本部落甚至友好部落为限,还从敌对的部落中用暴力抢来妻子。当妻子是通过购买或暴力抢劫的方式得来时,男子就不再愿意同别人共同享用妻子,从而缩小了婚姻集团的范围。
第四,氏族创造了比以前更高的社会制度,从而发挥了自然选择的作用,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非血亲婚配的氏族,产生出体力和智力都更优秀的后代,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便获得了更快的发展,并使其他部落来仿效它们。
内容来源: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78年。
其次,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家庭的演化。到了野蛮时代,陶器已被发明出来,原始农业和畜牧业过渡到锄耕农业和家畜饲养,人们已学会依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的方法,开始出现少量剩余产品,氏族之间、个人之间开始发生交换现象。经济获得了发展,生产劳动渐渐由群体过渡到个人行动,生活较为稳定并有了保障,于是就不必再男男女女伙居了,婚姻关系可以进一步稳定。
最后,妇女在由群婚向个体婚的过渡中担当了重要的角色。事实上,氏族对血缘亲属之间婚配的禁例无论多到什么程度,也不可能禁止到一个男子只有一个妻子,而一个女子只有一个丈夫。因此,氏族组织虽然引起群婚集团范围的不断缩小,但并不能直接导致偶婚制家庭的产生,所以群婚无法完全为个体婚所排除。在群婚和个体婚之间,还存在各种各样的过渡形式,在这些过渡形式中,妇女通过“自我献身”来实现对偶婚制的贡献。如在巴比伦,女子每年须有一次在米莉塔庙里献身给男子;亚细亚各民族把自己的姑娘送到阿娜伊蒂斯庙去住好几年,让她们在那里同自己的意中人进行自由恋爱,然后才允许她们结婚。这些风俗在地中海和恒河之间的所有亚洲民族中都可以遇到。虽然披上了神秘的宗教外衣,但这些现象都可被看作是妇女为偶婚制所作的献身。在印度的许多土著居民、马来西亚各民族、太平洋地区的岛民和许多美洲印第安人中,姑娘在出嫁之前,都享有极大的性自由。在另一些民族中,举行婚礼时,客人或部落、氏族头目,享有对新娘的初夜权。当然,为“赎身”所作的这种牺牲,随着时间的推进变得愈来愈轻,正如巴霍芬所指出的,“年年提供的这种牺牲,让位于一次的供奉;从前是妇人的杂婚制,现在是姑娘的杂婚制;从前是在结婚以后进行,现在是在结婚以前进行;从前是不加区别地献身于任何人,现在是只献身于某些一定的人了”[9]。
广泛存在的群婚制残余表明,妇女的“赎身”对偶婚制的实现起了重大作用。由群婚向个体婚制的过渡,主要是由妇女完成的。由于经济发展,古代共产制解体,人口数量日益增多,人口密度增大,群婚状态下的两性关系渐渐失去了朴素的、原始的性质。由于智力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产生了荣辱等道德观念。群婚使妇女感到屈辱和不堪,成为负担,于是妇女迫切地要求能保持贞操,暂时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恩格斯认为,这一进步绝不可能发生在男子方面,因为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因此,只有首先由妇女完成了向偶婚制的过渡以后,男子才有可能实行个体婚制。妇女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方面都为人类的进步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偶婚制的最终实现,主要归功于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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