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族外婚产生的亲族家庭是原始群婚家庭的第二种形式。它存在于母系氏族社会的早、中期,氏族制即是以亲族家庭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伙婚制家庭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来源于夏威夷的土著人中间。源于夏威夷群岛的土著人中间。那里的土著人处于群婚的状态下。丈夫把妻子的姊妹,无论旁系或直系,都当作妻子,而对于他妻子的姊妹的丈夫,则互称“普那路亚”,意即亲密的伙伴。这些丈夫们不是兄弟,他们共同拥有一群女子为妻,而他们的妻子却是直系或旁系姊妹。在这样一个集团中,妻子及其姊妹是构成群体的基础;而在另一集团内,妻子把丈夫的兄弟,无论旁系或直系,都当作丈夫,而对于她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则互称“普那路亚”。这些妻子们不是姊妹,她们共同拥有一群男子为夫,而她们的丈夫却是直系或旁系兄弟。因此,丈夫及其兄弟是构成这个群体的基础。这种婚姻形式至少形成两种集团:由若干兄弟和他们的妻子所组成的集团构成一个伙婚群;由若干姊妹和她们的丈夫所组成的集团构成另一个伙婚群。每一种伙婚群,都包括因婚姻产生的子女在内,构成一个伙婚制家庭。
从现有资料看,伙婚在不同地域和民族中有不同的形式。澳大利亚的级别婚,可能是它的初级形式;夏威夷的普那路亚群婚,可能是它的残余形式;两个氏族之间的走访婚,在中国各民族中都曾经存在过,在世界各大洲的原始民族中也多有发现,可能是它的普遍形式。
栏8-3 伙婚制的遗迹
在南美洲最不开化的土著部落中发现了伙婚习俗的痕迹。最早访问委内瑞拉沿海部落的航海家曾发现,这些部落中的人在婚姻上不遵守任何法律或规定,妻子的数目与丈夫的数目皆听其自便,离异也自由无阻,并不认为一方对另一方有何损害。在他们之中,不存在所谓嫉妒之说,各人都尽情地生活,彼此互不生气。他们的住房为大家共有,其宽大足以容纳一百六十人。当北美一些部落已进入偶婚制家庭阶段时,还依然可以在其中追寻到伙婚群的古代同居制度的痕迹。至少在40个北美部落中还流行这样的习俗:“一个男子在与某家的长女结婚后,按照习惯,她的所有的姊妹在到达结婚年龄之时,他都有权娶以为妻。”这种风俗可以视为流行于其远祖中的伙婚习俗的遗风。无疑,在遥远的某个时期,一群亲姊妹以姊妹关系为基础加入一个婚姻关系中,其中某人的丈夫也是所有姊妹的丈夫,当然丈夫不止一个。“在伙婚制家族绝灭之后,这种权利保留下来为长姊之夫所享有,如果他愿意行使这一权利,他就可以成为全体姊妹之夫。”(摩尔根,1987)
走访婚把发生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仅仅是单纯的性生活关系,所生子女归母亲所属的氏族。这样,人们共同生活的社会实体,就由以往的血族家庭,演变为由一个始祖母及其姊妹的几代子女所组成的亲族家庭。这种亲族家庭没有夫妻和父子关系,只有母亲和子女、兄弟姊妹、舅舅与外甥、母祖舅祖与孙子孙女等母系亲属关系,实际是一个母系亲族集团。据当今的民族学研究发现,走访婚和母系亲族,存在于母系氏族社会早、中期的各民族之中。美洲易洛魁人的“奥华契拉”,就是一个由母系血亲成员组成的亲族。奥华契拉的男子只能在夜里瞒着大家,到其他氏族奥华契拉的女子那里去过夜,“由这种婚姻生出来的子女,属于妻子,算是母亲族中和母亲家里的人,不算是父亲的。丈夫的财产也不归妻子的家庭,他在妻子家里原是外人;在妻子家里,女儿继承财产,儿子只获得生活资料而已”。(H.Cunow,1936)住在印尼苏门答腊岛上的马来人,也有叫作“苏库”的母系亲族。同一苏库的人“是同样的血,同根同干,同权利同义务,同荣同辱”。(缪勒利尔,1936)在这里“家庭是附属于氏族的;它并不包含丈夫和父亲,只包括母亲和女儿。这种母系家庭的家长,是母亲的长兄,叫作Mamaq,他对他的甥儿甥女们享有权责”。除此,在多布岛上美拉尼西亚人那里,也有叫作“苏苏”的母系亲族。在母系制保留得比较完整的特罗布里恩德群岛上,存在着明显的舅甥相互供养的习俗。(谢苗诺夫,1983)(www.daowen.com)
英国传教士民族志学家劳里默·法森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的黑人中间发现这样的婚姻关系:在这里,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交关系,但整个集团相互结婚,即级别和级别结婚,一个级别内的所有男子生来就是另一个级别内所有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就是前者的妻子。婚姻关系除了不能跨越级别外,年龄的差距、血缘关系的亲属都不是障碍。这样,对克洛基的任何男子来说,库米德的每个女子都是他当然的妻子。由于是母权制,他所生的女子便属于库米德,因而她生来也是克洛基所有男子(包括她父亲)的当然妻子。对这种婚姻关系,恩格斯认为,或者是从杂乱性交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那时虽然已有限制血亲婚配的朦胧意向,但是人们还不把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看作怎样特别可怕的事情。或者级别婚是走出血缘家庭的第一步,在级别婚发生的时候,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恩格斯认为后一种可能性较大。两个级别的制度,在澳大利亚东部的达令河流域和东北部的昆士兰也有发现,证明了这种制度通行的广度。在那里,只排除母方兄弟姊妹间、母方兄弟的子女间、母方姊妹的子女间的结婚,因为他们都是属于同一级别的;反之,姊妹的子女和兄弟的子女却能相互结婚。在新南威尔士达令河流域的卡米拉罗依部落中间,还可以看到进一步阻止血亲婚配的办法,在那里,两个最初的级别分成四个,而这四个级别之中每一级别全体又都跟其他某一个一定的级别结婚。最初的两个级别生来就互为夫妻;根据母亲属于第一或第二级别,她的子女就属于第三或第四级别;这后两个同样互相结婚的级别,其子女又加入第一和第二级别。(恩格斯,1975)
在中国,云南瑶族、怒江流域傈僳族和怒族、德宏州景颇族、文山州壮族和苗族、新疆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的“转房”习俗,如“兄终弟及”“姐去妹及”“兄讨姐、弟娶妹”等,以及苗族的姑舅表婚制中都可以找到伙婚的遗迹。
宋兆麟等人1981年赴四川俄亚村调查当地纳西族、摩梭人、西番人和藏族的家庭婚姻时发现,俄亚纳西族普遍实行多偶制,既有一夫多妻,以姊妹共夫为主;也有一妻多夫,以兄弟共妻为主;一夫一妻则是少数。中国四川永宁的中心地区保存较完整的纳西族阿注婚姻,是偶婚制的初期形态。“阿注”意为“朋友”“男女伴侣”,阿注婚姻的主要特点是: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各居母家,分属于两个家庭和不同的经济单位。一般是男方到女方家住宿,第二天清晨便返回自己的母亲家,参加母家的生产劳动。如因住地较远,往返不便,男方在女方家中偶居几天后再回到自己的母家,相隔一段时间后再度走访。建立这种婚姻关系的男女,彼此互称阿注,双方只有偶居关系,无经济往来。这种婚姻关系是自愿结合的,男女通常在日常生产劳动中或节日、庙会等场合结交阿注。在时间上,阿注关系可保持几年到几十年,也可仅仅保持几个月甚至一两夜。在人数上,一个人的一生可以有几个、十几个甚至更多的阿注。但无论关系保持多久,只要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偶居时,婚姻关系就立即终止,双方另寻新的阿注。阿注婚姻解除自由,方式简便。由于双方属于不同的家庭,没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双方无任何约束力。结交阿注只是为了方便和需要,没有长期同居的必要。因此,阿注关系十分脆弱,随意解除婚姻关系并不违反社会道德和传统习惯,只要符合需要,就被视为正常。但是,无论结交临时阿注还是结交长期阿注,都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凡属不同母系血统的成员,皆可建立阿注关系;同一母系血统的后裔,则禁止通婚。(詹承绪,1980)
从血缘群婚发展到族外群婚,自然选择依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血亲婚配的危害,于是禁止兄弟姊妹间的婚姻,从而提高人类自身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当然,伙婚制家庭的出现也与生产的发展和人类智力的进步密不可分。当时的人类已经普遍使用弓箭,学会了制陶术,劳动技能有了明显提高。生产的发展要求人们有比较广泛的结合,要求群团之间发生一定的联系,这样就产生了群与群之间男女的通婚关系。当群团内部彻底排除了血婚之后,原来的血族公社也就发展成为氏族公社,氏族即“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宗教制度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6]。
因此,氏族的产生与家庭的发展是有密切联系的。凡具有氏族组织的文明民族,“例如希腊人、罗马人、日耳曼人、克尔特人和希伯来人,其远祖在古代看来都同样有存在伙婚群的必要”[7]。它的典型形式,就是由母系血亲成员组成的母系亲族。在这一群体中,不仅世系依母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供养关系也在母系亲族内部实行。家庭已成为基本的供养单位。然而,亲族家庭虽然产生于族外群婚制,但婚姻关系却不在家庭群体之中,因此,此时的家庭只是远古时期胚胎状态的不完整家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