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群内婚产生的血族家庭是家庭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蒙昧时代的中级阶段,两性关系出现了简单的、不严格的禁例。这标志着人类两性关系开始有了社会规范的约束和限制,成为婚姻关系或制度,为家庭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这种两性关系的禁例就是不允许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两性关系。这是关于婚姻关系的最简单的限制,并逐渐成为一种习惯和制度,为人们所共同遵守。
血婚制家庭形式的特点是:按辈数划分婚姻集团和范围,同辈的人构成夫妻圈子。即家庭范围内的所有祖父母都互为夫妻,所有的父亲和母亲也互为夫妻,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再构成第四个夫妻圈。这样就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排斥了祖先与子孙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通婚关系,两性关系的范围限制在同辈男女之间。因此,在这种家庭形式内,一对配偶的子女中的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并互为夫妻。
栏8-2 血婚制的发现
摩尔根在夏威夷发现一种他称之为“马来式亲属制”的亲属制度。当时的夏威夷的婚姻家庭形式是普那路亚式的,但流行的亲属称谓则反映了更早、更低级的婚姻关系。根据这种制度,所有的远近血亲都可以归纳到五类亲属关系中:
第一类:我、我的兄弟姊妹、我的从、表、再从、再表、三从、三表以及更疏远的从表兄弟姊妹,不加区别,一律都是我的兄弟姊妹。
第二类:我的父母、父母的兄弟姊妹、父母的从、表、再从、再表和更疏远的从表兄弟姊妹,不加区别,一律都是我的父母。
第三类:我的祖父母、祖父母的兄弟姊妹、祖父母远近亲疏的从表兄弟姊妹,不加区别,一律都是我的父母的父母。
第四类:我的儿女以及他们的远近亲疏的从表兄弟姊妹都是我的子女。(www.daowen.com)
第五类:我的孙子孙女以及他们的远近亲疏的从表兄弟姊妹都是我的孙子孙女。
此外,同一亲等中的一切个人彼此都是兄弟姊妹。
按照这种亲属关系可以推断,亲兄弟姊妹和从兄弟姊妹集体相互通婚的婚姻形式确实存在过。夏威夷岛上的美洲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也流行于亚洲、非洲、澳洲的许多部落、岛屿,这就证明了与这种亲属制度相对应的家庭形式具有世界性。
在中国,曾有伏羲、女娲既是兄妹又是夫妇的传说,还有高辛氏之女与神犬结合,子女互为夫妇的传说。中国永宁纳西族的亲属称谓也反映出曾经经历过的血婚制阶段。在一夫一妻制家庭已基本确立的加泽乡一带,女方把自己的和兄弟姐妹的子女,一律称作自己的子女,子称“若”,女称“咪”。在纳西族的大部分村落,无论男子还是女子,对兄弟姊妹,对远近亲疏的姨表、舅表兄弟姊妹,都一概称为兄弟姐妹,兄、姊称为“阿木”,弟为“格日”,妹为“各咪”。在拉伯和加泽,兄之妻可与姐同称,姐之夫可与兄同称,弟之妻与妹同称,妹之夫与弟同称。在纳西族的中心或边缘区,无论男女,对母亲、姨母、舅母、伯叔母、婆婆、岳母都一律称“阿咪”或“阿妈”;对父亲、姨父、姑父、岳父、舅父,一律称“阿乌”或“阿波”。这些亲属称谓表明,永宁纳西族的婚姻关系曾经是按辈划分的。事实上,调查也发现了这种婚姻关系的实例。“同母兄弟姊妹之间的偶居,在盆地各乡调查到六例”,其中一例“居然发生在早已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封建土司的近亲家庭里。该家共十五人,兄妹二人俨然以夫妻身份,长期生活于众兄弟和众姐妹及其子女之中,泰然自若,并生下子女二人”。(詹承绪,1980)这种婚姻关系显然违背了当时永宁纳西族人母系血缘近亲不婚的原则,但是社会对此虽然表示鄙视和谴责,也只是议论而已,并不对这类婚姻关系加以制裁。“作为永宁最高统治者的封建上司,对发生在其家族中的血缘婚事件,也无可奈何,无权处理;土司本人亦未因此而有失体面,无脸见人。”(詹承绪,1980)现存的亲属称谓和实际事例,证明了血婚制家庭在永宁纳西族中曾经普遍地通行过。
宋兆麟在考察四川俄亚纳西族婚姻关系时,也发现了同辈血缘婚的实例。若干兄弟与姊妹通婚的有“木瓜家堂兄妹互婚”“窝刺海家的堂兄妹互婚”“窝古家堂兄妹互婚”“松店家姑表兄弟姊妹通婚”。血缘婚在当地虽然受舆论压制,被认为是“找不到别人”的无能表现,生育的畸形子女多。但当宋兆麟访问嫁给两个堂兄弟的窝古时,她认为:“上代人是骨肉,是兄弟姊妹,下代为夫妻,是亲上加亲,对老人尊敬,对夫妻关系有好处。”(宋兆麟,1990)俄亚纳西族的血婚制残余,基本排斥了同胞兄弟姊妹互相通婚,但并不排斥堂表兄弟姊妹通婚,属于血婚制晚期形态。
由血亲杂交转为血缘群婚,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原始人类在杂交过程中发现,血族相奸所生的子女体力和智力都不健康,不利于群团的发展,有些原始群团因此遭到自然淘汰,由此产生禁止血亲杂交的要求。二是社会生产的推动。进入蒙昧时代的中级阶段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出现了以性别和年龄为基础的自然分工,这样年龄相近的男女成为共同劳动群体,年龄差距大的男女逐渐分开并疏远,性生活逐渐分离,并逐渐形成一种习惯。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俟大原始群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仍实行杂交;血缘家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4]由于原始人的生存手段极其有限,因此,血亲婚是不受限制的,“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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