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个历史范畴。婚姻家庭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的产物。摩尔根根据家庭形态与亲属制度相互关系的原理,认为人类在刚刚脱离动物界的童年时期,即蒙昧时代的早期,曾实行过长幼不分、辈分不分的“血亲杂交”。“所谓杂交,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例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1]在那个时代,人们过着群居生活,两性结合毫无顾忌,“男女杂游,不媒不聘。”[2]因为两性杂交,所以排除了子女对父亲的确认,正如《吕氏春秋·恃君览》中所描述的:“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因而,母亲,作为子女所知道的唯一长辈,具有了无比的权威。也正因为性关系杂乱,所以,就无所谓正式的夫妻关系,“司幽生思士,不妻;思女,不夫”。
栏8-1 家庭以前的两性关系
中国民族学家詹承绪等人分别于1963年、1965年、1976年对云南永宁纳西族进行实地调查,考察当地的婚姻和家庭状况,发现了永宁纳西族人的婚姻关系中保存着杂乱性交的残迹。“在同一母系家庭中,舅父与甥女之间或长或短地发生性的关系,了解到七件。”(詹承绪,1980)当地的纳西族已经进入母系家庭的发展阶段,而且还受到了一夫一妻制的影响,但是不同辈亲属之间的两性关系还没有完全绝迹。对不受辈分限制的两性关系,人们虽然认为不合理,但也未加追究和干涉。由此可以推想,在不同辈分人之间不准发生两性关系的禁忌出现以前,一定存在过没有任何限制的杂交状态。(www.daowen.com)
中国学者宋兆麟在对四川本里县俄亚地区纳西族人的多偶制婚姻考察中发现,当地还保存着比伙婚制更为古老的两性关系形式。在一个家庭内部,发现有上下不同辈分的男女发生性关系的事例,如“温布家的姑侄婚”“阿支耳家舅侄互婚”“窝彩家的姑侄互婚”。(宋兆麟,1990)这些事例都是非等辈之间杂交关系的反映。
远古的血亲杂交,是人类从动物界发展出来的不可缺少的历史环节。但是,人类原始的杂交并不是一种婚姻和家庭形式。“在这样一个遥远的时代,既谈不上有任何技术,也谈不上有任何制度。”[3]原始人群没有婚姻和家庭。经过杂乱性交关系阶段,人类的两性关系中逐渐出现某种由习俗规定的社会禁例。只有按照一定社会规范建立起来的两性关系才具有婚姻的意义,才能构成家庭。这时人类进入了第一个家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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