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离婚的收益与成本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离婚的收益与成本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离婚的成本离婚是一件复杂而痛苦的事。因此,离婚的灾难并不只是家庭本身的事,社会亦无法幸免。离婚导致的家庭教育失败,使得孩子犯罪的可能性增加,这种危害将直接作用于社会。此外,草率离婚对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研究青少年问题的专家们认为,父母离婚、家庭不和,容易造成青少年筋疲力尽、心神不宁、意志消沉,尤其是父母离婚后的头两年,亲子关系严重瓦解。

离婚的收益与成本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对于离婚,历来争议不断。赞同离婚的,认为离婚是痛苦的解脱,是明智的选择;反对离婚的,认为离婚会加深痛苦,是不明智的选择。但无论见解有多不同,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婚姻总不能十全十美,不管你采取何种方法改变它。

(一)离婚的成本

离婚是一件复杂而痛苦的事。美国人类学家布坎南(Paul Bohannan)认为,一次离婚过程的完成通常要经历六个阶段,即感情上的离婚(emotional divorce)、法律上的离婚(legal divorce)、经济上的离婚(economic divorce)、父母双方的离婚(coparental divorce)、社区的离婚(community divorce)、精神上的离婚(psychic divorce),其中每一个阶段,当事人都要经历不可避免的磨难与损害。任何一种情况的离婚都会或多或少、或轻或重地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一些问题。

1.离婚者面临着角色转变中的冲突与紧张,影响其正常的生活

离婚的过程也是一个角色调整与转换的过程。根据社会角色理论,在角色扮演的过程中,新旧角色的转换与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程度不同的角色紧张与冲突,经由这些痛苦的经历之后,角色的适应方才可能。当一个人卷入某种角色的程度越深,他就越难以自拔,越难以适应新角色;当新旧角色扮演的规则大相径庭迥然不同时,角色扮演者遭遇的麻烦将倍增。

(1)由为人夫(妻)向单个人的转变过程的痛苦性。由一对变为一个的过程是困难的,刚离婚的那段时间里,男女双方的生活都空前的黯淡。此时,一种强烈的于事无补的怀旧情绪将袭上心头,久久盘旋。由一对变为一个的过程实质为一个“除名”的过程,它对离婚者的惩罚与结婚带来的报酬几乎相等,如果当初结婚特别幸福的话。对此,华伦有过一段经典论述[26]

当我们和一个朋友断绝关系的时候,总有一种出卖者的因素,它带给我们的全部悲伤都是比较强烈的,因为我们出卖的不光是朋友,其中也包括我们自己的一部分……婚姻破裂的痛苦与这一过程本质上是一致的,在此过程中,那些原先是亲骨肉的人要被拆散。那些通过参与共同的事业而融在一起的及由他们的共同记忆所合在一块的各种性格,只好以巨大的心灵痛苦为代价砍掉它。

(2)由从单个个体走向新婚姻过程的苦恼。对于大部分离婚者而言,再婚往往是归宿。研究表明,离婚者大都与其他有相同经历的人再婚,66%的人在离婚者和分居者中寻找伴侣。再加上大部分离婚者都可能带有孩子进入再婚后组成的家庭,这样,再婚家庭的结构便非常复杂起来。一方面,离婚者都必须面对如何处理好与新配偶之间关系的棘手问题。由于我们的婚姻文化对于初次婚姻、原配夫妻的过分重视,再婚夫妇之间的沟通通常困难重重。他们之间广泛存在着猜疑、防范与顾虑、攀比等消极心理,相互的信任感难以建立。另一方面,离婚者还无法逃避如何处理自己与继子女之间关系、如何对待亲生子女与继子女的问题。中国有一句俗话:“生得亲,争不得亲。”人们大多会本能地偏好、亲近自己亲生的子女,而相对疏远继子女,出现歧视甚至虐待继子女的不良现象,给再婚夫妇双方带来巨大的烦恼。

研究表明,离婚和分居者机体免疫功能会下降,各种躯体症状如头痛、心悸、哮喘发作、消化道症状、体重下降、脱发、性问题显著增多;急性疾病求医率增高;溃疡病、高血压、心肌梗死、糖尿病以及某些传染性疾病发生率升高,死亡率也高于其他群体。婚姻破裂是紧张性最强的生活事件之一,与已婚者、寡妇、独身者相比较,离婚和分居者心理健康和躯体健康都明显较差。离婚者即使再次组成一个美满的家庭,离婚事件仍然会是一个刺激源,也就是说离婚对人的精神伤害是持久的。

2.离婚造成的家庭某些功能和意义的丧失,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家庭制度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其影响始终是基础性的、根本性的。因此,离婚的灾难并不只是家庭本身的事,社会亦无法幸免。

一方面,当人们无法从离婚后的家庭中寻找到必要的精神慰藉、感情支持的时候,我们的社会将会出现一大批名副其实地失去了精神家园的社会成员。一旦这类人的存在达到一定数量之后,他们必然要威胁到现有的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大量离婚现象的产生使得单亲家庭、单身家庭、再婚家庭等变异家庭普遍出现,这些新形式的家庭通常不具备正常家庭所具有的功能,而这些功能正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必要条件。①单亲家庭教育往往是畸形的。表现之一,单亲有教育孩子之心,却无教育孩子之力。离婚者必须将大量的精力用来缓解离婚后家庭经济收入的降低与实际生活困难的问题,使得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孩子的教育上。表现之二,由于补偿心理的作用,单身父母在有限的教育孩子的时间里容易走向溺爱孩子或过分要求孩子的两个极端。②再婚家庭子女教育的不正常。一是由于与继子女关系的敏感性,部分继父母不敢管教继子女。二是部分继父母对于继子女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或者歧视、虐待、残暴对待。他们始终无法在内心接受继子女,无法平等地对待亲生子女与继子女。在这样的家庭中,孩子很难形成亲社会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的离婚往往成为孩子教育失败的代名词。调查表明,单亲家庭的学生中,40%的人成绩处于中下,逾20%品质恶劣,不少人成为问题少年。离婚导致的家庭教育失败,使得孩子犯罪的可能性增加,这种危害将直接作用于社会。美国学者贝伯曾经做过一项影响深远的研究。他的研究结果指出,在所有青少年犯罪中,80%的犯罪者出自破裂的家庭。此外,草率离婚对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按照结构功能主义,如果社会能够寻找并建构正常家庭的功能替代物,那么,社会的良性运行便不会受到由离婚而造成的消极影响。反之,社会的失序便无可避免。

3.离婚会影响到当事人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

家庭是孩子社会化的首要场所。父母的行为方式、父母关系、家庭关系、家庭文化、家庭结构等对于孩子的成长作用巨大。

(1)父母离婚容易造成孩子心理结构发育的不健全。研究青少年问题的专家们认为,父母离婚、家庭不和,容易造成青少年筋疲力尽、心神不宁、意志消沉,尤其是父母离婚后的头两年,亲子关系严重瓦解。在现代社会里,离婚家庭的孩子会像他们的父母一样被人们贴上异常的标签。它是子女精神分裂与其他心理疾病产生的诱因,将给孩子造成或轻或重的精神创伤。破碎家庭的子女比其他家庭的子女更有可能成为心理混乱者。部分儿童在父母离婚的心理刺激下,性情会发生明显的不良改变。有的变为孤独、忧郁、情绪消沉;有的变为粗暴、烦躁;一部分儿童在消极情绪持续、强烈作用下,还可能发生心理疾病。

美国耶鲁大学的耶鲁儿童研究中心主任阿尔勃特·索尔尼特认为,离婚是威胁着20世纪80年代儿童的最严重和最复杂的精神健康危机之一。儿童心理学家李·索尔克也提出,对于一个孩子来说,只有死了亲人才能比父母离婚更痛苦、更损伤身心。离婚的创伤仅次于死亡。孩子们感受到重大的损失,发觉他们突然遭到一些他们无法控制的力量的伤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几位学者在他们对父母离婚给以子女影响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他们调查的离婚家庭的子女中,37%的儿童在自己的父母离婚5年之后,心理上的创伤尚未消失。这些孩子情绪低落,他们经常希望父母复婚;29%的孩子是“正在勉强对付、努力熬过艰难时期”;另外34%的孩子“对生活感到满足愉快,能很好适应新情况,在学校和同学之中表现正常良好”。

父母离婚对子女心理创伤的大小及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决定于子女的个性心理特点与对父母依赖感情的程度。一般说来,性格内向的孩子比外向的孩子遭受的精神创伤要严重,持续时间也长些。对父母感情依赖越重,所受的精神创伤可能也越重。

(2)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大多较低,物质方面的窘迫容易造成孩子心理方面的紧张。另外,对于孩子的成长来说,他们需要的是一个温暖、和睦的家,一个父母双全的家。不完整的家,无论父亲或母亲奉献出多少爱,孩子依然觉得低人一等,产生自卑,而使性格变得孤独、内向、怯弱、敏感,不喜欢与他人交往。这种心理变态长久下去,孩子可能会患上孤独症忧郁症等一些精神疾病,严重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使他们的身心都受到摧残。此外,单亲家庭本身会让孩子对婚姻、家庭的理解产生偏差,进而影响他们的生活态度与价值取向。大量的事实证明,离婚孕育离婚。长大成人后,父母离婚的孩子比正常家庭的孩子离婚的可能性要大得多。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离婚夫妇子女的结婚和生育率较低,离婚率则较高。离婚父母的子女成年后,仅60%会结婚,相对来说,来自完整家庭的子女,80%会结婚。此外,约38%离婚的子女会生育下一代,其中17%是未婚生育。相对而言,来自完整家庭的子女中,61%有自己的孩子,而他们全部已经结婚。

(3)很多父母再婚后的新家庭,对孩子来讲并不是真正的家。他们面对继父或继母,往往拘束、不安或者仇视、厌恶,有的孩子可能变得人格异常,或者胆小孤僻,或者行为放荡。甚至在再婚家庭中,继子女无法得到性方面的安全保障。

(4)离婚子女常常成为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的歧视对象。在香港,歧视单亲家庭孩子的现象普遍存在。有调查显示,四成受访者认为香港存在歧视单亲家庭的情况,而相关调查也显示,每三个受访成人当中就有一个抱有歧视单亲家庭的态度,情况相当严重。毫无疑问,这样的歧视对单亲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巨大的负面影响。首先在心理上造成压抑,往往是学习受到影响,上课分心,注意力不集中,甚至会影响到孩子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

总之,在整个离婚过程中,它给人们造成生理上、心理上、精神上、经济上的创伤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离婚对孩子所造成的某些负面影响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据美国最近发表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巨大影响,有时会持续二十多年,使子女长大成人后,在建立自身的家庭时仍有困难。

(二)离婚的收益

任何形式的离婚都是伴随着大量痛苦的,但是,离婚伴随痛苦并不等于离婚制造了痛苦。这些痛苦的源泉不在于离婚行为本身,当我们把视野拓展到离婚对于当事人的孩子以及社会的影响的时候,不难发现,离婚的作用也是双向度的,离婚在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的同时,也会给社会的变迁进步带来契机。

1.离婚可能是不幸的终结

对于有着不幸婚姻的人,他们通常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维持不幸婚姻,维持不幸;一是结束目前不幸的婚姻,为自己获得新生提供机遇。从这个意义上讲,离婚是通向幸福生活的第一步。尽管它不意味着幸福,却标志着不幸的结束与可能幸福的到来。1999年,全国有120.2万对夫妻离婚,但再婚夫妻也高达100.5万对,表明一次婚姻的解体决不等于一生婚姻的结束,而意味着一个新婚姻的开始。正如离过两次婚的诗人、小说家霍尔曼·赫斯所说,离婚可以为一些人开辟一条体验一次新的报酬交换和过一种富于创造性的、充实的生活道路。他写道:“要勇敢地准备寻找旧的关系所不能给予的新的光明。”[27]

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再婚夫妻感情非常融洽,形同原配,许多再婚的质量都要高于初婚。这其中有些必然的原因:离异再婚的人经历过爱情和婚姻上的挫折,大多能从往昔痛苦的经验中取得教训,因而倍加珍惜再婚的幸福,倍加努力地呵护现在的婚姻。从再婚家庭的种类看,有的是夫妻双方都是婚姻破裂者,有的是一方为婚姻破裂者。前一种情况的夫妻都能认识到第二次爱情的可贵与不和家庭的可怕;后一种情况的初婚者,选择了一个离过婚的人,大多是经过深思熟虑而作出慎重选择的。所以,他们能为新家庭的幸福倾注自己全部的心血。特别是再婚者的年龄比初婚者大,他们举止更加稳重,感情更为深沉,能够冷静、妥当地处理好各方关系,彼此感情深厚,也会有幸福的。

2.离婚是社会进步的表征

对于社会,离婚的意义也是双向的。在冲击既有的社会伦理观念与社会秩序的同时,离婚也为社会观念的更新、社会秩序的变迁提供了动力。

(1)离婚也可能促进婚姻制度的稳定,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第一,离婚率的高低与婚姻制度的稳定性之间并非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在某种婚姻制度框架之中,如果具有较高的离婚率,通常是由下面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这种婚姻制度确立的婚姻理念与规则具有较低的效率,其运行的成本较大,在比较普遍的离婚的冲击下,这种婚姻制度变迁甚至解体不可避免;二是这种婚姻制度具有较高的弹性(包容性),如果离婚者的再婚率较高,并且再婚的缔结仍然是在该种婚姻制度的框架范围之内进行,那么,我们说这种婚姻制度仍然是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的。从制度的本意讲,婚姻制度是关于婚姻的一套理念以及保证这些理念赖以践行的机构。合理高效的婚姻制度不在于使离婚率保持在一个怎样低的水平,不在于防止人们离婚,而是要保证人们能够在婚姻之中得到必要的资源,保证那些得不到这些资源的人们具有离婚并重新缔结婚姻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离婚率的高低正好反映了婚姻制度的优越性,离婚并不冲击婚姻制度稳定。因此,根据离婚率这一个指标来判断婚姻制度的稳定性的做法是不完全准确的。第二,婚姻制度的不稳定也不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制度的形成、运行、解体与更新是一个自然过程。任何一种制度的适用性都以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为界限,超出这个界限,它就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而成为限制人们需要满足的桎梏。这时,制度的不稳定就会成为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当一种婚姻制度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时,反抗它并促使它解体就是推动婚姻制度变革并使社会免受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危害的必需。因此,作为促使人们思考婚姻制度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的离婚实际上扮演着促进社会良性运行的角色。

(2)离婚可能导致婚姻观念、社会观念的更新与进步。

离婚有利于个体意识的培养与形成,当然也正是这种日益突现的个体意识引发了人们对于自己婚姻的深刻反思。当离婚成为一种相对普遍并为人们宽容接受的社会事实时,人们对于婚姻的理解就不仅仅只注重婚姻的社会意义,或者说不仅仅只从家庭主义的角度来思考婚姻的价值,而会重新思考婚姻当事人自己在婚姻中的位置,会更多地从个体主义的视角去透视婚姻的意义。这种思考的结果,也就是人们越来越多地注重个人感受在婚姻中的地位,这种自我的发现之于婚姻制度的变革、之于社会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离婚对于破除“从一而终”、贞操、离婚可耻等落后观念也有着针锋相对的意义。当勇敢地追求自己幸福的人们纷纷摆脱不幸的婚姻并在再婚中获得新生的时候,人们自然会明白离婚的意义与离婚可耻的荒诞,婚姻不可离异的观念对于女性的非人的磨难自然要消减。(www.daowen.com)

3.离婚可能成为挽救孩子于不幸婚姻的最理想通道

追本溯源,伤害孩子的罪魁祸首并不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婚姻的破裂与家庭的不和以及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面对孩子的不正确态度。因此,衡量离婚对于孩子的影响的参照物不在于正常婚姻家庭,而是婚姻破裂家庭。M.A.拉曼纳曾经非常精当地指出:“孩子们的自我观念不仅受家庭结构,也受家庭关系品质的影响。”[28]大量的研究佐证了这个论断。研究者发现,一个父母经常争斗或者形同路人、同床异梦的孩子的心理紧张与焦虑大大高于正常家庭的孩子,也高于大多数父母离异的孩子。

显然,离婚的成本与收益总是相伴相随。笼统地反对离婚或者不加区别地赞成离婚的做法都明显缺乏理性。对于婚姻家庭来说,不仅仅是个人的大事,也是全社会必须重视和关注的社会问题。婚姻的幸福、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密不可分。在“完整的家庭,死亡的婚姻”中人们必将忍受巨大的痛苦。如果说,这种痛苦是对社会、对家庭做出的奉献和牺牲的话,那么,对夫妻双方来说无疑是一种人间悲剧。它不仅影响了夫妻双方的身心健康,同样也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道,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几个世纪以来,家庭一直处于变迁的过程中,而离婚则是这种变迁的一个组成部分。离婚并不是个人的病态或异常,而是家庭自我保护机制的体现。家庭总是在急剧变化的社会中寻求生存和发展的。

【注释】

[1]彭怀真:《婚姻与家庭》,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96年,第156页。

[2]文锦燕、甘炳光:《婚姻危机的预防——婚前准备的重要》,关瑞煊、高刘宝慈:《家庭危机应变手册》,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9年。

[3]参见邓伟志、徐新:《爱的困惑——挑战离婚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2—315页。

[4]陈一筠:《非婚同居现象探幽》,《中国青年报》,2000-12-21。

[5]陈功:《家庭革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69页。

[6]参见J.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352页。

[7]《北欧首脑的私生活》,《解放日报》,2001-07-27。

[8]陈一筠:《非婚同居现象探幽》,《中国青年报》,2000-12-21。

[9]陈一筠:《非婚同居现象探幽》,《中国青年报》,2000-12-21。

[10]徐安琪、叶文振:《家庭生命周期与夫妻冲突》,《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4页。

[11]Linquist,Luann(1989),SecretLoves.D.C:LexintonBooks.转引自彭怀真:《婚姻与家庭》,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96年,第112页。

[12]程继东、张丽:《婚外恋心理咨询的临床研究》,《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2年第3期。

[13]刘杰森、孙方明:《婚外恋的社会学视角》,《社会》2001年第4期。

[14]案例转自李银河:《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第165页。

[15]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第3页。

[16]赵孟营:《新家庭社会学》,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48页。

[17]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第168—180页。

[18]杨大文:《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和实证研究》,刘伯红主编:《女性权利——聚焦〈劳动法〉和〈婚姻法〉》,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第179—180页。

[19]转引自张文霞、朱冬亮:《家庭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88—289页。

[20]转引自杨陈素端:《如何处理虐妻》,关锐煊、高刘宝慈主编:《家庭危机应变手册》,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9年,第165—167页。

[21]张文霞、朱冬亮:《家庭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91页。

[22]参考邓伟志、徐新:《爱的困惑——挑战离婚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68—176、185—249页。

[23]叶文振、林擎国:《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人口与经济》1998年第3期。

[24]野野山久也:《美国的离婚、再婚和同居》,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81页。

[25]参见吴德清:《当代中国离婚现状及发展趋势》,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7页。

[26]转引自丽莎·斯冈茨尼等:《角色变迁中的男性与女性》,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50页。

[27]转引自丽莎·斯冈茨尼等:《角色变迁中的男性与女性》,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51页。

[28]M.A.拉曼纳等:《婚姻与家庭》,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95年,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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