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以善恶评价为中心,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家庭道德,也称家庭伦理,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是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道德起着调节家庭、婚姻关系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维护家庭整合、帮助完成家庭职能。家庭伦理评价人们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调节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相互关系,使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遵守一定的规则,履行各自的道德义务和职责,从而维护家庭的团结、和睦,保持家庭机体的健康。
(2)维持社会模式。家庭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对社会产生影响的社会生活领域。家庭伦理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的作用,会间接地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进而影响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形成与巩固。
(3)家庭伦理是社会控制的重要环节。它通过指导、规范、制约人们在家庭婚姻生活中的行为,保持有序的生活,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
对家庭的道德控制不同于法律控制。法律控制是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手段,道德控制则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社会心理和教育的力量来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手段。舆论是维护道德控制的强有力的社会力量;良心是内在的心理力量,道德会通过内化的机制而变成人们的自觉自愿的行为,因此在调整家庭关系时,往往比强制性的法律更有约束力。家庭伦理道德和法律应当并行,共同调节婚姻家庭生活。家庭道德和法律之间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家庭道德的某些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成为法律规定,反之亦然。国家机关在道德控制中主要通过树立或摒弃某种道德,依靠文化宣传机构的宣传教育和舆论来引导施行控制。
家庭道德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家庭道德总是受一定的集团利益的影响,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的意志,不同集团之间的关系的对立和对抗性,必然要反映到道德和家庭道德之中。处在不同利益集团中的个人及家庭,不能不受本集团道德观念的支配。人类之初,两性关系处于无秩序状态。以后,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限制两性关系的习俗、规定日益出现和增多,逐渐成为两性关系的道德规范。原始社会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低级、粗俗的,是人类愚昧和不开化的表现,但毕竟是较为自由和平等的。进入文明的阶级社会以后,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密切联系在一起,两者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共同构成了家庭制度的基本内容。中世纪时,基督教道德就同寺院法融为一体,寺院法所规定的,也是基督教道德所提倡的。例如《教会法》第25条规定:“法律命令妻子应当服从丈夫,应当是丈夫的奴婢。”基督教道德也要求妻子对丈夫要恭敬、忍让,处处顺服,“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6]。到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基督教神权的斗争中,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并在革命初期的《人权宣言》中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开始以人权平等、个性自由的道德原则,代替基督教的道德原则,在婚姻家庭方面反对男尊女卑,要求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从妇女在婚姻中受到道德压迫,到“男女有别”“禁欲主义”,再到“夫妻平等”“个性解放”,家庭的道德规范经历了一个曲折漫长的变化过程。然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带来的财产上的不平等,使道德上的自由平等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资本主义制度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婚姻和爱情也往往是分离的。(www.daowen.com)
家庭道德取决于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和地位的社会经济制度。在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下,家庭伦理有不同的内容。在原始的两性关系中,性禁忌是人类最早的道德规范。在远古时代,原始人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表现为禁忌。禁忌的功能在于控制、限制人的本能和生物学需要,避免人的生存危险。杂乱的两性关系使一部分人由于近亲血统而在自然选择中被淘汰,所以原始人自觉不自觉地意识到性关系在某些条件下对人类自身的危险,性禁忌由此产生。社会逐渐禁止父母辈和子女辈之间的两性关系、同胞兄弟和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在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下,有关婚姻关系的禁规越来越复杂,这些禁规正是当时社会条件下对婚姻关系的道德规范要求。私有制社会出现以后,婚姻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各具特点。在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农业社会中,男子在家庭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婚姻形式是以男女不平等、丈夫统治妻子为特征的。在家长制下,婚姻由家长确认,当事人无选择自由。在私有制经济条件下,为保障财产不向外转移,婚姻关系中尤其注重门第等级。在等级森严时代,婚姻关系的伦理道德围绕着门第等级、家长特权、男女不平等而展开。进入工业社会后,个人意识的变化和意识的觉醒导致婚姻关系的众多变化,“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爱情与婚姻统一”成为新的婚姻道德要求。
家庭道德是一个历史范畴。一定的道德总是一定社会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认识的反映及表现。家庭道德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处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不是人们主观杜撰出来的,而是一定社会里家庭生活的共同需要。任何一种家庭道德都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的家庭道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家庭道德的发展是一个客观必然的历史过程,新旧道德之间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联系。儒家伦理有其悠久的发展历史和丰富的人文传统。诚然,孔孟提倡的某些家庭道德,如夫妇有别、长幼有序等,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古代社会等级尊卑观念的深刻烙印,应该从根本上予以否定。但他们提倡的大部分家庭私德和社会公德,诸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仁者爱人、恻隐辞让等,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些至今依然具有正面效应的美德,可以为当前的公民道德教育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和传统智慧。
比如传统伦理重视婚姻与家庭生活的稳定性、持久性与幸福性。夫妻间要互相忠诚,这是最基本的准则。尽管“夫唱妇随”式的传统的家庭模式已被现代的“男女平等”“伙伴关系”所代替,但是,对一个家庭来说,内心的诚实与尊敬仍然是需要的,除了夫妻之间的“契约”关系之外,还应当建立真正的情爱,这种情爱是包含着互相尊重的道德情感,以及出于德性而互相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又如父慈子孝是传统家庭伦理的核心,体现了“双向义务”的伦理实质。亲情的交流、体验与认同是首要的,丝毫没有虚伪和功利算计,当然,现代的孝道是剔除了“尊尊”的特质,建立在人格平等前提下的道德规范,也是老人们得以享天伦之乐的伦理保障。因此,若能透过其宗法等级的形式,把握优良的人文资源,调整和优化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规范,抵御极端个人主义,重视“合理的个体主义”的研究,促使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的现代转型与建构新的伦理道德文化两方面的紧密结合,从而发挥这种伦理机制的调节功能,就能增强家庭的内聚力,保持家庭的和谐与稳定[7]。
时代不同,家庭伦理观念也不尽相同。在长期的家庭演变中,家庭道德不断调整,以适应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的需要。历史上的家庭道德曾经被表述为“家长统治”“家庭成员依附家长”“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要求。现代社会则崇尚家庭成员间的平等,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抚育、赡养的相互责任与义务,并要求家庭对社会担当一定的道德责任。中国古代对家庭的社会控制采取礼法合治原则,以礼为主,以法为辅。礼即伦理道德,法即法律法令。一般来讲,道德是不成文的,借社会舆论来约束,法律是成文的,靠国家权力来强制。然而中国古代的礼制却有许多成文的经典文献,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道德规范体系,其效力也远远超越于法律之上。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封建道德在多次革命运动的打击下日趋衰落,国家对婚姻家庭的调整也开始由道德为主转向法律为主。根据《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形成了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的道德原则。然而,中国现行家庭道德尚未形成一个完整体系,特别是20世纪末,中国社会的急剧变化直接影响到了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秩序的变化:一方面,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文化不断异化,沉渣泛起;另一方面,新型的家庭伦理道德文化尚未建构与完善,良莠不分,导致不少家庭出现了种种新的矛盾和冲突,甚至是犯罪行为。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要积极吸收古今中外一切优秀的道德教育资源,特别是发掘蕴涵于传统家庭伦理中的人文资源,实现现代整合,构建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当代中国社会的家庭道德应以公民道德规范体系的集体主义、群体主义原则,这种家庭道德必须包含以下内涵:①公平,即家庭成员具有同等的人格地位,互助互利,互酬互惠;②自由,即夫妻双方享有充分的婚姻自由、性自由,代际之间拥有交流的自由;③人道,即以人为本,提倡人伦关系上的尊重与和谐,给家庭成员足够的生活空间,促使其平稳地度过蜜月期、生育期、发展期、老年期;④诚信,即追求理智的爱情,家庭成员间情感上相互信任,相互慰藉,有爱心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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