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称政策控制。行政控制是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政策、颁行政令,从行政管理角度自上而下地对家庭施行控制。
政策是政府出于达成某种目标的需要、针对某些问题而做出的具体规定,对法律起着补充作用。家庭政策与家庭法有所不同,法律是人们在全部家庭生活中所应遵行的基本行为规范,而政策则是人们就家庭生活的某一方面、某一问题所遵行的具体行为准则;法律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政策则较为灵活。尽管如此,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具有强制性,一旦背离,必然受到处罚。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社会对家庭的行政控制,各国也有差异。西方国家在中世纪时神权高于政权,婚姻家庭事务主要由教会管辖,由神父等神职人员具体处理。神职人员根据教会颁行的《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以及宗教大会决议和教皇颁发的教令为依据,具体管理人们的结婚和处理家庭的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政府很少过问这方面的事务。直到中世纪末叶,随着马丁·路德宗教改革,西方社会的家庭规范才逐步世俗化。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后,婚姻家庭事务的管理也从“教治”走向“法治”,即家庭事务的主要世俗法规开始成文化,依据民法中的各种条例进行法治管理,而且,在个人主义、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原则之下,强调婚姻家庭生活的私人性质,把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分开,不受国家和其他人的干涉。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私生活自由权,政府对此采取不干预主义,婚姻家庭事务一般不受政府机关的管理,国家也很少有明确具体的家庭政策。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埃什尔曼说:“美国就没有明确的家庭政策。美国的各种机构所关心的是教育、卫生、商业、劳动、能源、交通、国防、农业等领域,还没有一个将注意力直接放于家庭上的机构。”[3]显然,西方国家对家庭的行政控制相对宽松。
与西方不同,中国自古以来就由政府机关监督、管理和控制婚姻家庭事务。早在西周奴隶制时期,中央政府的行政官员中,就有掌土地、户籍和百姓教化的司徒一职。司徒有以婚姻礼仪教化百姓,使他们安居乐业的职责。司徒下设“媒氏”一官,据《周礼》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4]由此可知,西周时就有明确的婚姻政策,并有专职官员来贯彻执行。媒氏官职一直延续到春秋之际,据《管子·入国篇》记载:“凡国都设有掌媒,丈夫无妻曰鳏,妇人无夫曰寡。取鳏寡而和合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此谓之合融。”到秦汉之后的封建社会,政府机构虽发生重大变化,但主管土地、户籍、婚姻事务的民政官员始终存在。从隋唐至明清,中央政府均设有六部,由户部主管民政,掌户籍、土地、赋役、蠲免、优抚、婚姻、继嗣等事务。中国封建社会的户籍以家庭为单位,土地归家庭私有,赋役由家庭所出,蠲免、优抚、婚姻、继嗣都与家庭有密切关系,因而千家万户皆在户部的管辖之中。由于家庭直接涉及封建国家的财政税收,政府对户籍管理十分严密。明朝户部还通过户口调查,丈量田亩,编制“黄册”,建立了对家庭的户籍管理体系。家庭以婚姻为基础,封建国家为稳定家庭秩序,维护封建家庭的等级制度,不断颁行各种婚姻政策,除继续推行西周的“同姓不婚”政策之外,还有魏晋的“士庶不婚”、唐宋的“良贱不婚”、元朝的“蒙汉不婚”、明清的“禁止收继婚”,以及“同宗不婚”“宗妻不婚”“中表不婚”“僧道不婚”等政策[5]。
到民国时期,婚姻家庭事务主要由政府的内务部主管。新中国建立后,中央政府也设有内务部,后改为民政部,地方政府也有各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协同婚姻家庭的行政控制。如民政部门通过婚姻登记,主管《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同时也主管家庭贫困救济、优抚、殡葬等事务;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婚姻法制宣传,主管公民婚姻关系,财产继承、收养等方面的司法公证;公安部门主管家庭户籍、治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人口政策,主管家庭中的人口生育等。这些国家机关在管理过程中,不断制定颁行各种规章制度、政策规定,如婚姻登记政策、贫困户救济政策、五保户供养政策、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政策,以及独生子女政策等,都属于家庭政策。这些政策规定不仅由政府机关层层贯彻执行,还由各级党政组织、共青团、工会、妇联,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配合推行,从而形成了遍及城乡的行政控制网络。因此,中国对婚姻家庭的行政控制相对严密,甚至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单位组织、领导干部也参与到婚姻家庭事务的处理之中。
W:我下放初期曾与当地一女青年相互爱慕,被女方家长知道后极力反对,队里也找我们谈话,因为我的家庭成分不好,这一经历使我心里备受打击,后来结识了一位同在生产队里的广播员,也是上海知青,两人恋爱后,女方为我牺牲了上大学的机会。当时,她有上大学的机会,但领导认为,她与出身不好的人谈恋爱,是有思想问题的,多次找她谈心,并要她二选一,最终,她选择了我。(www.daowen.com)
R:我的父母经常吵架,甚至打架,父亲有时候还拿我们当出气筒,所以我和弟弟妹妹都很怕我的父亲。祖父母和族人也不理睬父亲,父亲与外公外婆的关系也不好,他自知理亏,也不敢上门。1960年左右,父亲和母亲经公社(可能是生产大队)批准离了婚。
图5-1 家庭控制系统运行机制简图
来源:丁文:《家庭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79页
随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对家庭的行政控制相对放松,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人道主义的精神深入家庭生活中,如重申和强调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在家庭暴力、虐待受害者提出请求时,应该予以调解、劝阻和制止。这些部门包括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又如婚前体检由原来的强制改为自愿;结婚、离婚无须单位和街道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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