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起点,夫妻关系是家庭生活中最核心的关系,它是指两性在家庭领域的角色关系,这种关系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中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有关夫妻角色的规范,随着社会的变迁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在所有的社会中,家庭内部都存在着一系列普遍适用于丈夫、妻子性别角色分工的规则,尽管并非每个人都能适应社会加于他(或她)的性别角色及其规范。
(一)性别角色
角色是指与一种地位、身份相联系的一套规定行为和社会期待。性别角色通常有两种含义:①从宏观角度看,性别角色是指有性别分层现象,如男女在职业、收入等方面的不平等以及等级化现象。②从微观角度看,是指男女之间的劳动分工。他们把夫妻—父母的身份分成了八种角色:供养家庭,管理家务,照顾小孩,促使孩子社会化,性生活,娱乐,保健医疗,亲属关系。另外有一些人还进一步细分,在性生活角色中划分出了启蒙阶段、激发阶段和诱惑阶段。帕森斯和巴尔斯则运用结构功能主义来分析性别分工的程序。在他们看来,社会群体应该完成两种功能:一个是劳动功能,它在于让社会群体和外界发生关系,以便提取资源(然后转换)并(重新)制定目标(社会群体的方向);另一个是情感功能,它保证群体的凝聚力,各成员的动力及行为规范的一致性。泽尔第奇又进一步把妇女(从生理特点考虑)归纳为情感型领导,而男子则为工具型领导。这是因为角色分工是群体生活的产物,同时也是各成员获得成功的因素。所以,角色分工也是满足各成员不同需求的手段。
家庭中夫妻角色的分工首先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K.瓦西洛夫在《爱情》一书中,根据一些调查资料的研究分析,对男性和女性进行了如下的比较说明:男人体力强,女人比较妩媚;男人力气比较大,女人力量比较小;男人比较有理性,女人比较多愁善感;男人比较刚毅,女人比较柔顺;男人比较讲求逻辑,女人则凭直觉;男人严峻,女人比较有求必应;男人喜欢综合,女人喜欢分析;男人好斗,女人富于同情心;男人喜欢抽象概念,女人喜欢具体事物;男人喜欢稳定,女人喜欢变化;男人常常会激动,女人完全受感情支配;男人的感情比较富于戏剧性,女人的感情富于乐观精神;男人比较果断,女人比较细心;男人比较喜欢发号施令,女人爱美;男人比较勇敢,女人比较勤奋。总之,在他看来,男人比较有阳刚之气,女人则有阴柔之美。这些性别差异是由两性的生物特征决定的。同时,家庭中夫妻角色分工和彼此关系也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和规定,经济、政治、教育、宗教、传播、社会福利等一系列制度影响着家庭模式和组织性质,也影响着家庭中的互动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行为与期待。
在家庭发展史上,曾经存在过母权制。母权制始于原始氏族公社产生之时,其存续的时间大致相当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在母权家庭阶段,家庭的统治者是女人而不是男人,财产由女人占有,经济由女人控制,各项事务由女人决定,亲属传承依母系传递和计算。妇女地位高贵并在氏族中受尊敬的根本原因在于,她创造的财富远远超过了男子。妇女从事采集、纺织、养畜和原始农业,创造了绝大部分的生活用品,提供大量的食物;而男子从事狩猎,往往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且不可靠。如果运气好,可能收获很大;如果运气不好,则可能一无所获,因而男子不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撑者,甚至需要依靠妇女的可靠收获生活,地位较低。
生产力的发展造成新的社会分工。随着金属工具的出现和原始农业、原始畜牧业的发展,男子开始从事农业、畜牧业、制陶业,他们的劳动收获逐渐超过了妇女,从而成为生活资料的主要提供者,而妇女则被排斥于主要的生产部门之外,从事附属性的劳动和家务。男子创造财富的能力增强,地位提高,自然就产生了统辖家庭的要求,世系由母系转为父系,子女继承父亲的血统、财产和权力。同时,伴随着生产劳动中性别角色的高度分化,妇女受到严格的人身隔离,她们的活动被限制在家庭之中,从而依赖于男子。工业革命以来,两性关系发生了许多历史性的变化。工业社会对劳动力需求的增长促使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尤其在与传统女性的性别角色和个性特征相联系的工作领域中,工业化给妇女创造了许多岗位,如食品加工、服装制造、教育、社会工作等。妇女投身于家庭以外的社会领域,参加工作,参与交往,重新获得为家庭做出经济贡献的机会,自身价值相应得到提高。此外,在工业社会中,孩子不再像农业社会或采集、狩猎社会中那样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关于孩子的价值观的转变,有助于妇女摆脱生育的压力,从而可以比较自由地在家庭和社会上寻求新的角色。男女两性关系在社会、家庭领域中走向平等的趋势,改变着夫妻地位和相互关系。
在米歇尔、希尔等人看来,以伴侣关系为规范的家庭体系中,不是分工,而是任务商讨、相互对话和分担责任才能保证成功。因此,在现代社会,有关社会目的和家庭组合的自主化潮流把对角色分工因素的分析放到了研究首位。这种分工不仅与赋予夫妇双方的任务有关,也涉及双方各自的权力[3](栏3-2)。
栏3-2 关于家庭权力的分析
罗兰和巴尔等认为,权力和控制两个概念只有在夫妇双方有冲突的情况下才有意义。然而,如果把冲突归结为活动过程中局部或全部的不相容性,那么我们可以看到任何共同生活都会牵涉到许多不同的利益和观点,而我们正需要好好地处理这些问题。如果我们不承认在家庭中会经常出现利益和思想观点的统一,这将限制权力概念的使用。当然,这个观点显得并不全面,因为它没有搞清楚这样统一的利益和观点是如何形成、如何达到的。
自从把时序的观点和点状的分析对立起来后,人们可以发现,决策只是家庭权力的众多层次的一个方面:最通常的是因目的不同而采取的资源分配(资源被看作是既定的、固定的)权力。这些资源有物质的、时间的,也有力量的。另外,我们曾提出要区别“分配权力”和“决定权力”。后者被看作是固定各群体拥有资源总量(或多或少)的可能性。例如,决定夫妇双方职业劳动时间的长短。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区分法引出了有关资源分配的两个不同的结论。事实正是如此,如果大部分夫妇在有关资源分配方面有平等的准则和习惯做法,那么,有关权力决定并非如此。男性领导权地位丝毫未受到损害。同样,作用于一个权力层次的因素和作用于另一个权力层次的因素的力量是不同的。
在有关权力执行方面,如果区分出着眼于改变或维持能力区域分配的行为和在一个专门的能力区域内获得的一个特别结果的行为,这样我们就可以向前迈进一大步了。传统的家庭体系经常把夫妇双方放在一个专门的能力区域内,结果是限制了潜在的冲突。相反,斯刚佐尼认为,就是在夫妇能力区域内,斗争和争吵才变得剧烈了。当夫妇一方觉得有一些领域(比如职业,它牵涉整个家庭生活)被别人领导管理着,而自己负责的那些方面和对方没有关系(比如住宅的装潢),这对自己的命运太残酷了。当人们发现这种情况时,上面提及的能力区域分配就显得不均等了。M.奥斯蒙确切地指出,冲突的解决和权力的执行都依赖于目的均衡程度。简言之,这两种区分法使人们了解到,在家庭生活中经常出现两个必然结果:一个是决定权力执行的区域(目的是为了减少冲突),一个是要求最大限度的“监督权”(为了防止一个人采取太违背别人利益的决定)。
围绕“谁决定”这个论题而展开的许多研究工作,都无意识地把权力作为一个人的个人特性:一个人利用自己的资源(或多或少地)可以引导整个社会群体的行为。不管一个人的资源水平如何,他的行为态度很大程度上由其所在的活动网络(结构)决定,这个网络尤其可以用以下几点来概括:
①相互作用的人物角色的数量:有关家庭权力的研究经常单独研究夫妇双方的权力,其他方面(父母权力、手足之间的权力)大大被忽视了。而事实上,它们决定了夫妇间权力的形式。②核心家庭和亲戚(更广义上讲,能说明问题的其他人)之间的接触影响的频繁程度。③家庭中任务分工的程度。后来,研究者们的注意力从研究结果转向了研究过程。
为了测算一个人的权力大小,只考虑他可能引起的升迁变动是错误的,这并不能形成和决策相关联的结果。任何胜利都要付出代价。萨菲里奥-罗特蔡尔德认为,遭受惩罚本身有其合理的结果,夫妇一方简单地使用权力会使另一方的信心发生变化,或简单地说,会使对方所体验的快乐发生变化。反过来,这一切影响前者的资源。在情感吸引和权力运用方面存在以下关系:人们之所以很难容忍权力的运用,目的是使感情更稳固,反过来,权力的巩固会使感情淡化或消失。
斯刚佐尼更进一步提醒人们注意,“结果”概念应该包括(比如夫妇)决策结果,这一决策是在其所处的家庭和社会背景中进行的。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失去了很多,同时又好像获得了不少。像这样付出重大代价而取得的胜利是比较多的。仅仅过分地以夫妇二元论及(太制度化的)决策概念为中心的研究会使人们忘记这一基本事实。因此,很有必要把资源概念和权力机遇代价概念联系起来。当然,当占主导地位的配偶在现实关系中有更多的选择时,这些代价会变得更高。同样,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当权力合法化进程越来越明显时,这些代价就不会很突出。
权力资源问题。在布拉德和沃尔夫的观点中,夫妇双方的社会经济资源很重要。在这方面已有许多研究:一方面证明了为内部决策而必须拥有外部资源的真实重要性;另一方面指出由于存在一些矛盾的结果或统计关系中出乎意料的形式,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解决。
第一问题在于给确切的资源划定界限。克伦威尔和奥尔森在1975年出版的书中指出,权力基础远远超出了社会经济范畴。继弗伦奇和雷文之后,他们提出(除了社会经济层次外)还要考虑以下几种资源:
(1)规范资源,即社会习俗赋予每个人的权利。
(2)享有特权的资源,它来源于别人对自己的吸引,以及别人和自己的同一性。
(3)鉴定资源,即在解决问题中能体现其价值的技术才能。
(4)信息资源,劝说别人并建立自己的知识领域的能力。
(5)满足资源和控制资源(一个人控制后果的能力)。
第二个问题涉及权力的规范来源和经济来源之间的关系。罗德曼提出了一个双重假设:一方面,社会规范影响社会经济资源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这种影响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的现代化程度。正是这样,他才区分出了四种文化背景:家长制,权力分配的规范很严格,它不随夫妇双方的社会经济地位而变化;改变的家长制,男性权力和社会经济地位有关;向平均主义过渡的形式,权力随社会地位而变化;最后是平均主义,不存在社会经济地位和权力分配之间的关系。从近处看,罗德曼的观点(因“规范资源理论”这一命题而著名)有说服力,同时又太简单。有说服力,是因为社会经济资源在文化所允许的范围内起一定作用,我们可以在伯尔那儿发现这一观点;太简单是因为它没有把社会规范和经济满足间的关系理论化。从此之后,我们是否也像布劳那样,认为规范资源取决于一个人强行规定惩罚和奖励的能力呢?在这一点上,如果家长制的权力分配规范和人们在外部社会经济资源上的平等要求背道而驰的话,它迟早会被废弃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变化正反映了这一点:从历史上看,社会规范给予父亲的权力随着其控制孩子的社会经济命运的能力而变化。或者应该接受这样一个更辩证的观点,就像下面这个例子:女孩子很少能拥有社会经济资源,这与以顺从为特点的教育体系有关联,而与以成就和权力技巧为特点的教育体系没有关系。然而,这一切维护并加强了不平等的才能拥有权。
第三个问题在于广义上的资源概念不足以把合法化从监督方式中区别开来。M.奥斯蒙引用的一段话正好说明了这一问题:资源可以被广义地看着为特性、境遇、财产等,这一切能扩大一个人的影响力。把资源看作人们能灵活运用的(对别人很确切的)奖励和惩罚的整体;把合法化分开来考虑,由此寻找(偶尔)可以判断权力运用的参照体系。只有这样做才合理。事实正是如此,合法并不说明服从的可能性的提高。的确,我们可以看到,年轻人的行为之所以符合父母制定的规范,尤其是因为他们享有的特权已得到承认,已合法化了,并且比较突出。但是,澄清概念的重要性在于合法化与权力代价紧密联系(除此之外,偶尔还与它和效率关系的代价紧密联系):家庭中情感变化反映出权力运用并没有得到承认。夫妇双方或整个家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造就了家庭情感氛围。因此,我们要讨论一个四位体(资源、他人的行为、劳动力和关系代价、合法性),任何(向二位体或三位体的)简化都会引起判断错误。
内容来源:让·凯勒阿尔等:《家庭微观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60—67页。
(二)现代夫妻关系的主要特征(www.daowen.com)
在当代工业社会中,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简单化,工作与家庭完全分离,男女平等主义的思想大造声势,出生率降低,生育与性行为分离,儿童教育和家务劳动社会化,妇女广泛就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这一系列因素对家庭中的夫妻关系产生了以下重要影响:
(1)夫妇式的家庭关系越来越受到重视,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主要地位,家庭轴心从以往的亲子轴心转向夫妻轴心;
(2)夫妻关系在家庭内部趋于平等,夫妻各自保持思想和经济的独立,共同分担家庭义务;
(3)在夫妻关系中,更受注重的是爱情情感支柱、友谊和伴侣关系的实现以及性的和谐与满足,这些需要已经成为达到理想的家庭生活的前提(见表3-1)。
表3-1 传统夫妻与现代伴侣的比较
续 表
但在社会变化的过程中,当代夫妻关系上也出现了某些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最为明显的是,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反映了夫妻生活的失调和夫妇冲突的频繁。
研究表明,在夫妻之间,如果丈夫一方的权力明显高于妻子,夫妇冲突的外显性就较小;相反,如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权力接近平等,则夫妻冲突就很容易外显。资源理论认为,夫妻的权力对比基于个人的资源对比之上,资源多的当然权力就大。但是围绕着资源理论,提出了多种观点,如有学者提出,权力并不只是基于个人资源的对比,而且还基于比较贡献(资源)和夫妻角色互换的过程中。有人强调文化环境对夫妻互动的影响。基于以上讨论,博伊德斯·罗林斯和斯蒂芬·巴尔提出了以下观点:①研究最好以夫妻权力的比较为中心,而不要侧重于单方面权力的量的比较;②相对的权威、相对的资源和相对的权力不仅仅存在于双方配偶的感觉中;③权力和制约是相对的结构,只有当婚姻配偶目的之间发生冲突时才能成立;④相对的权力和相对的制约根据婚姻范围的变化而变化[4]。
在20世纪,平等主义理想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妇女通过教育和就业得到日益增加的财力,夫妻之间的更公开的互相冲突于是呈上升趋势。引起夫妇冲突的原因主要有四种:一是金钱。由于获得金钱具有提供个人生活安全的功用和自身价值实现的象征意义,所以金钱可以成为婚姻成功的因素,也可能是使婚姻失败的因素。对金钱的不满足和金钱使用与处理的分歧往往是夫妻冲突的根源。二是子女抚育。许多夫妇间的争执往往以子女为中心,抚养、教育子女的态度和方法上的差距,往往给夫妻生活带来不少困难和压力。三是家务分配。承担家庭事务的责任的分配,往往也是导致夫妇争吵的导火索。四是性生活问题。夫妻间性生活不协调,出现婚外性关系等,这些与性有关的事件是导致夫妻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夫妻冲突达到激烈程度时,婚姻便有了不可挽救的危险。
当代的社会条件创造了其历史上最高的离婚率(见图3-2)。
在英国1960—1980年间离婚数增加了4倍,从每千名已婚妇女中由3人离婚增至13人;苏联共有7 000万个家庭,每年记录在案的共有90万对夫妻离婚。据美国统计,在过去的100年来,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三分之一的初婚以离婚告终,有三分之一的再婚再次解体。40年代出生的美国妇女,第一次婚姻中有38%,第二次婚姻中有44%可能以离婚告终[5]。离婚数则提高了一个数量级,从1950年每千名已婚妇女中不到2人提高到1980年的20多人,据美国报纸1997年公布的统计数字,平均每年有近240万对新人结婚,有近120万对夫妇离婚。伴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还有两种值得注意的现象:一是再婚的数字呈下降趋势,二是非婚同居作为婚姻的一种替代形式日益普遍化。这一切都表明,现代家庭中的夫妻关系比在以往社会中要脆弱得多,不稳定得多。
图3-2 部分国家离婚率(1950—1990年)
(三)中国社会中的夫妻关系
进入封建社会中后期以后,中国的家庭作为封建社会细胞的功能日臻完备。传统的家庭伦理对家庭关系的规范和要求反映了封建家庭的本质。封建家庭伦理所规定的夫妻关系准则是:夫妻有别、“夫为妻纲”、男尊女卑,女子的地位和人权完全被忽视。同时,夫妻关系必须首先服从于家族利益的需要和家长的权威。
近代历次社会运动所进行的思想启蒙,对传统的夫妻伦理规范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太平天国运动将平等的观念渗透进家庭,改革婚姻制度,呼唤男女当事人在婚姻中的主体位置,革除歧视和奴役妇女的恶习,由此妇女在许多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派提出了许多解放妇女的设想。辛亥革命中提出的“家庭革命”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内容是关于改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的,如反对男尊女卑、改变妇女历来依赖于男子的传统、培养女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独立精神、改良家庭生活等。在五四运动时代,向传统家庭的挑战达到最高潮,人们从伦理的角度批判夫为妻纲的扭曲关系,当时许多年轻人的观念因此而改变。
在当代中国,核心家庭占了大部分比例,夫妻关系开始成为家庭关系的轴心。同时,在夫妻关系中,夫权渐渐衰退,夫妻对爱情生活的需求提高,婚姻中的精神内容越来越被重视。具体而言,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轴心,家庭的实权主要是掌握在作为家庭轴心的夫妻手中。这一点在“中国七城市家庭调查”中有明显反映:家庭实权掌握者基本上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员。这与核心家庭占多数比例也有联系。
(2)从夫妻关系的性质看,主从型居少数,而平等型居多数。“中国七城市家庭调查”发现,夫妻共同掌握有家庭事务决定权是占主导地位的家庭权力分配形式。
(3)从夫妻关系的功能实现看,当代夫妻比较重视感情交流与沟通,婚姻中的生育职能被弱化,而性爱的意义突出。夫妻在家庭决策和家务分派中逐渐脱离角色隔离的倾向,并希望形成理想的伴侣式婚姻关系。
(4)夫妻冲突与离异增加。尽管中国人口在1979—1992年间只增长了20%,而同期离婚数却几乎增长了两倍。1982年中国的离婚案数是42.8万件,一般离婚率为2.86‰,1982—1990年,一般离婚率年平均上升速度为4.5‰,接近1970年英国、法国和德国的水平。中国的粗离婚率和离结率也从1979年的0.33‰和5.04%,分别提高到1993年的0.79‰和9.96%,平均每年分别增长6.4%和5%[6]。1997年的粗离婚率已是1982年的2.3倍,离结率是1982年的2.6倍。中国香港地区在1992年之前的20年内,离婚率也上升了10倍。
有研究表明,中国城镇20—49岁婚育期妇女的就业率达90%,远远高于日本、韩国、美国、法国、英国等国,与世界公认的男女平权国家瑞典相近。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城市家庭两性平等程度较高,与妇女在婚后连续就业的模式有密切关系。连续就业能最大限度地缩小两性间的差距,使妇女的自身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开发;再者,妇女参加工作,赚取薪酬,为男女在婚姻家庭及社会事务上的平等奠定了经济基础。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很多地方依然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大男子主义依然是两性伙伴关系得以实现的隐性屏障。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女性社会地位的下降影响到了她们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随着城市里越来越多的女性被迫离开职场、退回家庭,城市失业者中下岗女工越来越多,退回家中的女性尽管不再外出辛苦工作,但心理压力和痛苦却成倍增加。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的调查,女性的经济自主权大小与被丈夫殴打的概率成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女性的经济自主程度越低,被丈夫殴打的可能性越大。例如,被丈夫殴打者的女性当中,每月在家中可以支配50元上下的人分别是52.63%(上海)、48%(济南)、52%(西安),可以支配51元至100元的比例为36.84%(上海)、44%(济南)、36%(西安),而每月可以支配450元以上的女性,只占10.53%(上海)和12%(西安)[7]。
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侵犯、剥夺妇女家庭财产权利的现象和事例仍频繁出现,特别是家庭承包制推行以来,女性拥有、处理和继承土地承包的权利成为女性立身存命的大事,可是各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仍然经常侵害女性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已婚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家庭财产继承权实际上仍然得不到保障。例如,虽然政府宣布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户之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而出嫁女性能否在婆家村里分得一份土地,则取决于婆家村里有无机动土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调整土地[8]。中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四大权益是农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农村妇女这方面的权益却往往遭到侵害,尤其是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外村娶来的媳妇和“农嫁非”的出嫁女等四类妇女,在农村承包土地的调整中她们的权益最可能被剥夺。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课题组的问卷则显示,有7.2%的受访妇女目前没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别是“出嫁后失地”(占45%),“国家征用后失地”(占17%),从未分配土地(占31%)。进一步比较得出,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前者比后者依次更没有保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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