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既非孤立也非永恒,它受着社会诸因素的影响,也受家庭内部诸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可能对家庭关系起积极作用,也可能起消极作用。在起积极作用的情况下,家庭关系会得到加强;在起消极作用的情况下,家庭关系会受到削弱和破坏,甚至造成家庭关系的破裂和家庭的解体。
(一)内部因素
1.家庭人口数
家庭规模越大,家庭关系数量将越多,家庭关系就可能越复杂。家庭关系的复杂程度,往往与家庭人口数成正比。家庭人口越多,人际关系越复杂。家庭关系的频率和家庭人口数量之间的关系数可以用家庭互动定律公式来计算:N=(X2-X)/2(公式中的N为家庭关系数,X为家庭人口数)这个公式的直观解释是:家庭关系的数量与家庭人口数成正向关系,家庭人口数决定着家庭关系数。
2.家庭代际层次
家庭中代际层次越少,关系越简单;反之,代际层次越多,关系越复杂。如在夫妻家庭中,只有一种单纯的夫妻关系,相处比较简单,一般也没有太大的生活压力和人际压力,比较有机会营造高质量的家庭生活。但同时夫妻家庭中由于只有一种夫妻关系,维系家庭的纽带太少,家庭相对比较脆弱,夫妻间的协调与否直接决定着家庭的稳定性。代际关系表示上下代之间的垂直交往,体现了家庭关系的连续性和承继性,但世代之间也存在着一种自然的隔膜,具有显著的特征差异。
3.夫妻对数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每一对夫妇都形成一个关系的中心,多对夫妇就有多个中心。家庭中夫妻对数越多、中心越多,家庭关系就越容易产生对抗和冲突,家庭就越是不稳定,常见的婆媳冲突、妯娌不和就是这样的例证。根据夫妻对数来区别家庭类型和判断家庭关系,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只有一对夫妻的核心家庭里,家庭关系最容易协调,而在有多对夫妻的联合家庭中,家庭矛盾和家庭冲突很容易发生,关系难以理顺。从根本上来说,扩大的联合家庭之所以矛盾多,就在于这样的家庭中存在多个中心。不同中心的情感寄托与利益关注不尽相同甚至很不相同,这是一种天生的离心倾向,如果没有某个家庭权威或强有力的核心来调节各中心之间的利害关系,联合的大家庭是难以维持的。
4.家庭成员间的特征差异程度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有差异就会有矛盾,成员之间相互接触越频繁,这些差异发生的作用就越大。这些差异包括年龄的差异、经历的差异、性格的差异、文化素养的差异、心理和生理需求的差异等。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和社会特征的差异,会给共同生活带来困难。正确处理这些差异,如存异求同、互补等,才能使家庭成员互相容忍、顺应和合作。
H 47岁时和丈夫离婚。因为抵不过公公的一句“不想和你分开”的话语而继续和公公居住在一起。在作为媳妇一起居住的时候,由于公公家是一个旧式家庭,她在古老的城镇上被一群亲戚所包围,和公公的关系就好像一个是老爷而另一个则是伺候他的佣人。尽管她曾经不止一次地想过“(他)早点死就好了”,但是她从来也没想到离了婚还要和他一起生活。因此在开始同居的时候她就对公公说:“从今以后你自己的事情要自己做。”她还毫不容情地不断地严厉斥责公公,训练他做家务活。她认为这样做的话他就会唉声叹气地逃到自己的儿子那儿。想不到的是公公居然不断地学会各种家务活,甚至还说“做家务很有乐趣”。不知不觉公公成了她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员。因为他既帮着分担家务,白天还帮着接听电话,充当着秘书的角色。现在H的两个孩子都已经长大成人,各自独立居住了。H的家庭就成了和公公的两口之家。(来源:上野千鹤子:《近代家庭的形成和终结》)
5.家庭成员间的区位距离
家庭成员间的区位距离大,交往和沟通的频率低、次数少,相互关系就较为疏远。相反,家庭成员间的区位距离近,交互频繁,既有助于成员间情感的密切和关系深厚,也容易产生矛盾与纠纷。
B是次子的媳妇。婆婆长期以来一个人在乡下生活,B认为婆婆万一要有什么事的话应该由长子来负责。但是随着婆婆身体状况恶化,再也不能把她一个人放置不管,长子却摆出了置之不理的态度。几个子女一起召开了家庭会议,长女因为自己的孩子要复习功课报考大学而不能照顾母亲,最后决定由二儿子照顾母亲。为此他们也买了新房子。刚要把母亲接回家照顾,不想她却得了阿尔茨海默病。虽然B努力照顾了一年,母亲的病却越发严重,只好把她送进了养老机构。B终于可以喘口气了。她丈夫一个月去探视一次母亲。她自己和孩子因为即使去了老人也辨认不出来,所以几乎不去。对B而言,感觉就好像只是原本就不住在一起的人突然来了又去了其他什么地方,心中感不到任何寂寞或者后悔。(来源:上野千鹤子:《近代家庭的形成和终结》)
6.家庭认同意识
按照上野千鹤子的说法,家庭认同意识是指把什么等同于家庭的一种界定范围的定义。一般而言,如果家庭成员没有“家”的意识,家庭关系就趋于松散,家庭的实体也难以存在。如果家庭成员具备了认同意识,那么,即使家庭的流动性增强,家庭关系依然紧密,家庭仍然成立。
这是一对很平凡的60多岁的夫妇。结婚已经40年了。F说她现在“光看着孩子他爸吃饭就心里烦躁”。尽管如此,他们还住在一起是因为如果分开的话她就没了生活来源,而且看样子也不可能从她丈夫那儿得到抚养费。离婚的话反而不合算。另外,人老了既没了一定要离婚的精力,想离婚的热情也慢慢丧失了。可是,尽管她准备了饭菜也不和丈夫一起吃饭。她还决意死后不跟丈夫同墓穴。至于她自己死后的坟墓一事,她想拜托女儿去处理。(来源:上野千鹤子:《近代家庭的形成和终结》)(www.daowen.com)
上述的案例中尽管夫妇仍然共同拥有一个家,但实质上家庭已经解体了。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的家庭自我认同意识都不包括同居的对象。
现在I和比她小三岁的丈夫和七岁的女儿同居。她和丈夫双方都没有加入对方的户籍。她既认为日本的父系社会体制是与女性受歧视的现象相关联,又觉得一个社会如果要想运作得好,似乎母系社会的那一套更为有效,她并没有让丈夫承认孩子是他的亲生子。与丈夫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的情形经常出现。也有稍微感觉到一点丈夫和自己意见不一致就提出分床睡等等警告的情形。由于她总有任何时候都可以分手的意识,所以要是一直不好好面对对方的话,两人的关系就会破裂。为此,她很重视两人间的会话,努力做到尽量互相商量。对孩子呢,因为她既希望让孩子了解父母的生活方式,也想让她把目光投向社会,所以什么事都对孩子说,也把她带到自己与朋友的聚会上。(来源:上野千鹤子:《近代家庭的形成和终结》)
上述案例中的丈夫对育儿很关心,虽然与孩子没有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但事实上他与孩子间的关系比一般的父女关系还要紧密,而且当事人的家庭认同也没有分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与传统意义上的“家”意识的物质基础所不同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家”意识随着住户的分离、家庭类型的多元化而摇摆不定。这种意识更多地建立在夫妻间的感情和强烈的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之上。
(二)外部因素
一是社会生产方式。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有不同的家庭关系与之适应。在小农经济的社会条件下,家庭是生活和生产单位。这时,就需要家长承担和履行组织生产、统辖分配的职责,因而形成家长的无限权威及其对家庭事务的裁决权,其他家庭成员则处于从属和被动地位。这决定了“家长制”式的家庭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的日益明朗化、动态化,长者在财产和能力方面不再具有绝对的优势,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逐渐减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家长的权威,正如加里·S.贝克尔在《家庭经济分析》中所论述的:在现代社会中,血缘关系远不如在传统社会中显得那样重要,原因是社会保险代替家庭保险,家庭成员们各自分散去寻找他们最好的机会[2]。这就决定了“民主制”式的家庭关系。
二是社会规范。法律制度对家庭关系有一种约束力。法律所规定的父母、子女的责任义务必须体现在家庭互动之中,家庭关系不能违背法律的原则。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也对家庭关系的维系起着示范和警世的作用,其影响有时甚至会超过其他因素。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大家庭往往备受推崇,四世同堂、五世同堂是人们生活的理想,分家异炊者,被斥为薄于性礼的小人,形成分家是可耻的社会风尚。历代法律也给予大家庭以有力支持。如唐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唐律疏义·户婚上》)又如对于离婚,直到宋初以前,贞节观念并不太强,离婚再婚还是比较常见的,不为社会所非议。《诗经·卫风·氓》序云:“氓,刺时也。宣公之时,礼义消亡,淫风大行,男女无别,遂相奔诱。华落色衰,复相弃背;或乃困而自悔,丧其妃耦。”随着封建统治的逐步稳定,家长制的日趋完善,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对于离婚的限制日趋严格,社会舆论也加强了对离婚的干涉。唐朝的李元素因弃妻而免官,李白孙女不离其夫,为人赞叹,而崔颢数度弃妻,时称无行。宋代程朱理学形成之时,离异成为丑事,士大夫不敢随便出妻,司马光训子孙文说:“夫妻以义合,义绝则离,今之士大夫有出妻者,公则非之,以为无行,故士大夫难之。”所以,偶有不得已离婚的,如陆游妻唐氏为其母所出,当时被称为“人伦之变”。士大夫偶有非理出妻的,将不齿于士类,而被罢官。
三是宗教。宗教对家庭关系也有巨大的影响和约束力,如宗教教义对婚姻的阐释和对离婚的规定、限制,便对信徒的夫妻关系产生约束力和规制作用(参见栏3-1)。
栏3-1 宗教上的禁止离婚
对于正统的印度教徒来说,婚姻是一种不得解除的宗教圣典,尤其是妻子,即使有朝一日丈夫不幸身亡,她也无权改嫁,仍应同亡夫保持夫妻关系。《摩奴法典》训导妇女们说,即便她们的丈夫是残废的、不忠实的、酗酒的、蛮横无理的或放荡的,也要忠实于他。即便丈夫死后,这种对丈夫的忠诚仍应继续下去。
犹太教认为,妇女属于自己的丈夫或父亲,但是,她们又不像奴隶那样仅仅是财产。习惯法也赋予她们某些被保护权。虽然妇女不能主动提出离婚,但是如果没有实质性的理由或正式的判决,她们也不可被任意离弃。只有与人通奸的女人才必须要把她离弃。因此,婚姻成为上帝与整个以色列民族签订契约的一个主要象征。
伊斯兰教认为,离婚是一切可以容许的事情中最可憎恶的事情。因此,极力主张限制离婚。《古兰经》规定:“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善意地挽留,或者以优礼解放她们。”(第2章第229条)“如果他休了她(三次),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第2章第230条)
据《圣经》记载,法利赛人问耶稣:“离婚究竟是否合法?”耶稣答道:“凡是上帝使结合在一起的,就不要让人去拆散。”因为,“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10:8—9)当婚姻面临困扰时,无论如何,夫妻总应宽恕和好,“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了,……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了奸淫”。(《马太福音》19:9)同样,加尔文认为,几乎不存在什么理由能为离婚辩解——当然,行为粗俗、身遭威胁、精神上的残酷或受到殴打都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因为这些比起丈夫统治自己的妻子的权利来,重要性要小得多。
罗马教会法本着教义和夫妇一体主义,明确规定除配偶死亡外,婚姻不得离异,采取禁止离婚主义。罗马天主教的教会离婚法认为:一、婚姻关系不可解除,只有食宿分开,即不共寝食的“离婚”;二、这种离婚只能由教会法庭裁决,而不能凭双方意愿。到公元10世纪时,禁止离婚主义几乎遍及欧洲。12世纪末制定的宗教婚姻法中规定,婚配是不能解除的:教会法庭只能宣布夫妻分居(divortium),而这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离婚(divorce)。到了16世纪特伦托主教会议通过了一个整体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婚姻是圣事(教规1),婚姻不能解除(教规5及7)。教会强迫的终身婚姻一直延续了数百年。
因此,在很长的时期内,离婚相当困难,离婚率也很低。1639—1692年马萨诸塞州批准了25对夫妻离婚。1739—1760年只有3对夫妻获准离婚。
总之,家庭关系受到家庭内部因素和外部社会因素的双重影响。反过来,家庭关系也会影响家庭结构的稳定,家庭功能的发挥与实现,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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