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家庭成员间的人际互动,家庭关系应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祖孙关系、姑嫂关系、叔侄关系等。
按照家庭成员间的互动方式或类型划分,可以从生物、经济、法律、道德等多种角度来认识家庭关系。苏联的家庭关系专家B.科瓦廖夫根据家庭关系的功能特征,把家庭关系划分为以下几类:
(1)社会生物学关系。其中包括家庭成员因性别、年龄、人数、出生率水平的不同而形成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血统关系。
图3-1 家庭关系的结构图
图表来源:丁文:《家庭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84页。(www.daowen.com)
(2)构成家庭物质生活基础的家庭经济关系。其中包括主持家务、家庭收支、家庭义务分配等方面的关系。
(3)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作用是,依照法律来调整结婚与离婚,调整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调整父母、孩子以及其他亲属间的关系,解决继承问题。
(4)道德关系。这种关系涉及家庭情感与义务关系的问题。
(5)心理关系。这种关系涉及家庭成员的心理气质,相互作用的范围,其主要功能是增强家庭成员的相容性,调节家庭内部的心理气氛和情感[1]。除了上述五种关系外,还有教育关系、美学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就家庭成员互动的性质或状态而言,可以划分出以下几种类型:①以相互支持和帮助为前提的实现共同目标的合作关系;②以家庭全体成员的相互利益为基础的、民主协议的平等关系;③家庭成员间矛盾尖锐、家庭团结在外部压力之下被迫维持在表面上的对抗关系;④家庭成员间矛盾恶化引起家庭关系破裂,需要社会规范力量加以调整的冲突关系。
总之,家庭关系的内容多,种类也多。这些互相紧密相连、彼此交织在一起的关系,决定着家庭的稳定性和家庭功能的实现程度,决定着家庭生活质量的高低。家庭关系的理想性质应当是家庭成员相互平等与合作,相互支持与援助,共同承担责任,对抗和冲突对家庭无疑是有害的。家庭关系的不同状态会不同程度地出现在各种家庭中,促进或妨碍家庭的稳定性以及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和活动,扩大或缩小家庭在履行其重要功能时所能取得的成就,因此家庭关系的调适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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