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缔结的方式,指男女结为夫妻关系的方式。它除了受社会制度的规定之外,还受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影响。婚姻缔结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往往在一种婚姻形态中存在多种缔结方式。概言之,婚姻演变过程中的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9]:
(一)掠夺婚
指男子没得到女子及其亲属的同意,用掠夺方式强娶女子为妻。掠夺婚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对偶婚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出现和奴隶掠夺战争的频繁而迅速发展起来。掠夺婚通行于古代世界各民族之中。荷马史诗《伊利亚特》记载了很多掠夺婚的实例,其中帕里斯对海伦的掠夺,成了特洛伊战争的起因。在中国,掠夺婚流行于夏、商之际,《易经》中屡见的“匪寇婚媾”,即为证明。直到近代,掠夺婚还残存在大洋洲、非洲、南美洲的土人之中。
(二)买卖婚
指男方以相当数量的金钱财物为代价换娶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买卖婚分为公开的买卖婚与变相的买卖婚两种。公开的买卖婚继掠夺婚之后,盛行于古代奴隶制时期,随着奴隶买卖的兴旺而发展起来。直到今天,公开买卖婚的残迹在世界的一些地方仍可看到,如美国南部汉都纳斯的印第安人与西班牙人混合的立安族,仍设有卖妻市场。男人每三个月交换一次妻子,每年有两次村与村之间的买卖妇女。中国古代社会也曾流行买卖婚。古代称妻为“帑”,而“帑”字之义正是“金币所藏”;古以“妃”为男子之所配,“妃”字取义于“帛匹”,即视女子为财物。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有关于买妾的规定。除此,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各种变相买卖婚,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甚至遗留至今。
(三)服役婚
指男子在婚前或婚后为女子父母服一定期限的劳务,以达到与女子成婚的目的,这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最早起源于“从夫居”对偶婚时期,是男子为了补偿妻家的损失而产生的。到一夫一妻制确立后,它与买卖婚并行于古代社会。西方基督教的《圣经》中就有服役婚的记载,说雅各服役七年,买得了两个妻子,这说明古代欧洲曾实行过服役婚。中国少数民族中也能找到充分的证据。《后汉书·乌桓传》记载,乌桓人嫁娶前先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然后男方送牧畜为聘礼,再到女家服役一两年,方能与女方正式成家过日子。云南澜沧县的拉祜族、广西的花蓝瑶族、苦聪族等民族都曾有过类似的婚俗。
(四)交换婚
指两家互以其异性家属交换婚配的婚姻形式。德国社会学家缪勒利尔曾以大洋洲黑人实行的交换婚为例,推断它是由掠夺婚发展而来的。中国学者根据古代文献的记载,推测它在中国古代也存在过。如《易经》《左传》常把“婚媾”两字连用,据《说文》解释,“媾”是重叠交互为婚的意思。又如《尔雅·释亲》中说“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可能是因换婚造成的[10]。除此,古代名门望族之间世代交互为婚,平民百姓因负担不起聘礼费用,用嫁女为条件为儿子换娶媳妇,也是一种交换婚形式。
(五)妆奁婚
指女方父母备妆奁而嫁女的婚姻形式,是由买卖婚发展而来,最初产生于奴隶制晚期的贵族阶级之中。在欧洲,妆奁婚起于古罗马时代,到奥古斯丁时成为一种法律责任。随后它盛行于中世纪的法国、意大利、瑞士、葡萄牙、西班牙等欧洲各国,继承了罗马时代的传统,法律中皆有妆奁制的规定。在亚洲,妆奁婚起于印度的婆罗门阶级,一般群众随之于后,形成一种习俗。中国古代的有女之家,在女儿出嫁时也要备嫁妆。但嫁妆的价值往往低于聘礼的价值,因而不是典型的妆奁婚,而属于聘娶婚。
(六)聘娶婚
指以男方父母交付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聘礼、聘金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形式。它和妆奁婚一样,也是一种父母包办婚姻,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国的聘娶婚始于西周,通行于整个封建制时代,一直延续到近代,在历史上存在几千年之久。聘娶婚的特点是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方以聘的方式而嫁。聘娶婚十分讲究礼仪形式,重视结婚程序。自周代创“六礼”以来,男女结合必须依礼而行。聘娶婚强调婚姻的缔结必须经过一定的礼仪程序,强调婚约的效力,表明了结婚制度的成熟。
(七)契约婚
又称共诺婚,是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在欧美各国通行的婚姻形式。在西方社会,婚姻被看成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夫妻的占有是相互的,与人格观念不相矛盾,故必须以双方合意为条件。结婚是当事人的私事,无须父母和他人干涉,重要的是双方协商签订一份成文或不成文的契约。在现代社会,这种结婚契约日益流行。许多社会学家认为,在高离婚率的情况下,它具有稳定婚姻的优越性。(www.daowen.com)
(八)自主婚
指男女双方以互相爱慕为成婚的主要条件的婚姻形式。婚姻的缔结完全出自本人自愿,不为任何人所左右。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过程中,就提出了婚姻自主的口号。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自主婚在西方国家的下层民众之中得到了部分实现。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反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提倡自主婚。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以法律确定和保护自主婚,但是,在市场经济之下,自主婚和共诺婚往往混淆在一起。
除此之外,传统中国社会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婚姻形态,其中常见的有:
(1)赘婚即招养婚,又称“倒插门”“上门”,是一种女不出嫁,招男方入女家为婿的从妻居形式。在父系父权的家庭制度中,赘婚是受歧视的,只有贫困难娶的男子才不得已而为之。
(2)表亲婚。这是发生在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之间的一种婚姻关系,被认为是“亲上加亲”,因而受到社会习俗的肯定与褒扬。
(3)典妻。丈夫将妻子作为物权客体议价典给他人。这是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多半是贫困人家之举,或者是由于某种变故不得已而为之。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农村,还存在典妻的恶习。譬如甲讨了老婆,因家境窘迫,无力养活妻儿,而乙因费用筹措不足尚未娶妻,于是就请中间人与甲商议,将甲妻暂典半年或一年。当时浙江南部就有典妻习俗,典妻时还需订立契约,其通行的样式为:
立典妻契××,今因乏用,情愿浼中,将结发妻一个,为×处××之女,今日×岁,身世分明,愿将此结发妻出典与××为业。三面议定:当授时定价×元,其银即日交收完足;几年为满,原价取赎;自出典之后,任凭受主宠爱生育,如有别端,出主自行理直,不涉受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典妻契存照。
中华民国×年×月×日立典妻×××押
妻×氏押
中×××押
(4)童养媳。女方在幼年时即被大家收养,长大后成婚的特殊婚俗,童养媳这种择偶方式主要流行于小有家财的人家,收童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尽早增加家庭劳动人手。1934年,言心哲在江苏江宁县上山镇调查286户人家,其中有童养媳的人家12户,共12名童养媳。有3人4岁到夫家,有1人7岁到夫家,有4人10岁到夫家,有2人11岁到夫家,有2人12岁到夫家。1936年,费孝通在江苏吴江调查时发现,在当地已婚的439名妇女中,有74人在婚前是“小媳妇”即童养媳,占17%。未婚妇人中,“小媳妇”有95人,占33%。当地平均每2.7户人家就有一“小媳妇”。
(5)指腹婚。这是婚姻一方或双方尚在母亲胎中,由其父母为其缔结婚约的择偶方式,即便在旧时,指腹婚也不多见,但社会是肯定这种择偶方式的,往往视之为美谈,但指腹婚并不一定最终成为现实。
(6)冥婚。这是让活人与死人配婚的习俗,这种婚姻模式并不多见,并且往往是某种迷信观念的产物,受罪的是与死人配婚的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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