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婚姻的本质:性结合、规范性和文化驱动

婚姻的本质:性结合、规范性和文化驱动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是社会的合法的性结合。一方面,婚姻要有严格的规范性。另一方面,人类的婚姻结婚不是单纯的性本能需求,而是文化的内在驱动。婚姻被认定为上述团体和组织存在和继续的某种利益需要,男女双方作为婚姻当事者的主权地位仍然被忽视。这些看法有助于正确认识婚姻的本质。

婚姻的本质:性结合、规范性和文化驱动

婚姻不是一个简单的字眼,而是一个含义丰富的长句。不同的人对婚姻的理解不同,视角不同,婚姻的含义也不尽相同。

在词源学上,西方理解的“婚姻”有两种含义:①指男女双方结成合法的夫妇关系,用marriage和matrimony表示;②指男女双方结成夫妇关系的行为,用contact of marriage表示。早在1718年,孟德斯鸠就认为,在世界各国,婚姻是一种可能有任何协议的契约。在中国,古文献上多将“婚姻”二字写为“昏因”或“昏姻”,其含义有三:①指嫁娶之礼。汉郑玄说:“婚姻之道,为嫁娶之礼。”《白虎通》说:“婚者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②指夫妻之称谓。汉郑玄曰:“婿曰昏,妻曰姻。”③指姻亲关系。《尔雅·释亲》中说:“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昏。”“婿之党为姻,兄弟妇之党为昏兄弟。”唐律将其颠倒过来,从而使其与夫妻之称谓协调。

法律方面,大陆法系的学者多主张婚姻是一男一女以终生的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关系,即夫妻关系,不包括婚姻契约。美国现代家庭法学者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契约。”[4]在中国,婚姻是在两种情况下被使用的:一是狭义上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结为夫妻关系的社会现象;二是广义上说,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

在社会人类学方面,主张婚姻是家庭组织的前提,是人类的一种严格的社会制度,永远和社会规范相一致。施特劳斯认为,婚姻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换,婚姻交换原则是社会交换和家庭之间联姻的保证。哈罗德·克里斯坦森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择偶的制度性的安排。欧内斯特·伯吉斯及其他的合作者认为:“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其意义不同是简单而明了的。求偶是生物性的,而婚姻是社会和文化的。婚姻是指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一种一旦进入就要对社会承担某种认可责任的关系……婚姻还可能被解释为一种一个或数个男人和一个或数个女人出于某种愿望被社会认可的联合,他们将分别扮演丈夫和妻子的角色。”[5]威廉·斯蒂芬斯认为,婚姻是:①社会的合法的性结合;②开始于一种公众宣告;③具有某些共同的思想职能;④假设有一本多多少少明确的婚姻契约,详细说明配偶之间、配偶和子女之间的责任义务[6]。婚姻是社会的合法的性结合。而艾拉·赖斯则提出,婚姻是“一个被社会承认的扮演丈夫和妻子角色的个体结合,其最重的功能是使双亲身份合法化”[7]

从上述不同的解释中不难看出,首先,人们对婚姻的认识基本上是以个体婚制为基础的,即一男一女结合的正式行为,并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排除了对群婚和偶婚的认识。其次,突出了婚姻的社会性。作为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状况所决定的。

一方面,婚姻要有严格的规范性。康德曾说,尽管可以认为在发生性关系时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的意志,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另一方面,人类的婚姻结婚不是单纯的性本能需求,而是文化的内在驱动。因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8]

围绕着婚姻的目的和意义,也有着不同的认识。(www.daowen.com)

在西方,在中世纪宗教力量十分强大的时代,禁欲的人生观被列为正统。两性关系被认为是神秘的,婚姻则是由上天决定的,是神意的表现。它不是由凡人而是被上帝耶稣或某些超人建立和保留下来的,因而是一种神圣和至高无上的制度。在宗教的认识规范中,人的存在、人的思想和欲望与上帝的意志相比都是次等重要的,婚姻是神赐予人并将人与神联系起来的“圣物”。在这样的社会信条下,婚姻的仪式和有关事务都为宗教所主宰和控制,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也无法缔结婚姻关系。

认为“婚姻是神的表现”这一普遍看法,到了20世纪有所转变。比较流行和普遍的看法是,婚姻的目的和意义在于社会责任和义务,在于履行和服从亲属团体和社会的意愿。宗教对婚姻的干涉虽然有所减弱,但民族、种族团体、家族,社会阶层或阶级仍然是操纵婚姻的强大力量。婚姻被认定为上述团体和组织存在和继续的某种利益需要,男女双方作为婚姻当事者的主权地位仍然被忽视。因此,门第的高低、家族的根基构成婚姻关系的基本条件,婚姻的目的主要在于服从家族或社团的客观义务,对离婚、婚前孕、不同社会等级之间的通婚,社会有严格的规范予以规定。

随着民主制度替代专制统治而成为社会的普遍原则,社会的哲学观点、伦理观念、风俗习惯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主、自由和平等、博爱的观念要求代替独裁专制和血统等级,生而平等、个性自由发展,成为人人崇尚的真理和权利。民主制的实行增强了人们的民主意识,同时,经济上的联系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最基本、最普遍、最有效的联系。社会现实中的宗教关系、血亲关系的主宰地位逐渐为政治上的组织关系和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所替代。民主制度工业革命帮助人们树立以自身的自由发展为主体的人生观念,而随着家长制的瓦解,妇女获得解放,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也必然被改变。物质和经济利益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关系有所变化,爱情在婚姻的诸多支配因素中越来越占突出的地位,这为自由婚制的普及创造了条件。由此,关于婚姻和家庭存在的意义的看法,也由“神的表现”“亲属团体和社会存在的需要”变成自我个性的需要,对婚姻的选择成为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为履行对上帝或社会的义务。婚姻行为本身也越来越游离于民族、宗教、种族团体或社会阶层的某种限制力量。婚姻的存在与否在于个人的个性选择,而不是决定于某种团体结构和社会状况中的他人意志。

总之,人们对于婚姻的目的和存在意义的理解是分歧的,或认为是一种宗教神圣,或认为是一种社会契约,或认为仅仅与个人的个性与独立性相联系。这些看法有助于正确认识婚姻的本质。

从表现形式上看,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两性结合是生理和心理发展的需要,是人的一种自然本能和生理性的行为。从这一角度说,婚姻必然会受生物规律、自然规律的制约。男女两性的结合形成了婚姻,它是婚姻的基础和属性,亦即成婚姻的自然基础和生物属性。但是,并非所有的两性结合都被认定为婚姻。两性结合只有符合一定的规范,才会被认为是婚姻,即只有在特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的规定之下建立起来的两性关系,才是婚姻关系。人类婚姻制度的进化体现了生产力状况、社会体制、经济生活以及包括自然选择与婚姻形态、婚姻关系之间的必然联系。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婚姻制度都显示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

因此,从本质上讲,婚姻是男女之间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结合。婚姻的社会性是其本质的属性,婚姻不仅是道德伦理、习俗和法律所规定的产物,同时也与特定的社会结构相联系。婚姻的生物基础是其自然起源,而婚姻的社会基础则体现了婚姻的本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