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关于婚姻基础和择偶过程的理论解释[1],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择偶的个人主义解释
这一类理论的产生背景是西方社会亲属及其他社团对择偶过程的控制弱化,婚姻中的爱情和个人需要的满足受到充分的考虑。个人主义的解释依据生物学、心理学的理论和广泛的经验研究对婚姻的选择进行阐释。
生物学的解释指出,婚姻的选择是以本能、遗传和生物因素为基础的。例如,约翰·弗林把认同和个性视为两种不同的本能力量。他断言,人类的行为是基本本能的反映,在其他本能中,性本能是行为控制中最重要的因素,它有助于成熟期品质的形成。本能驱使着男性去接近女性,本能是人类行为的基础,人类的行为是基本本能的反映,而性本能是行为控制中最重要的因素,因而生物本能构成婚姻的基础。这种把本能、无意识的生物因素视为择偶中的决定力量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婚姻的基础是与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婚姻制度的不同本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也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其性质相联系的。由于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缔结、存续和解除都被认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和过程。因此,婚姻的基础、配偶选择的决定性条件或因素也必然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和制约。
心理学的解释主要有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论、同质性理论、需要互补理论等。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及其追随者的精神分析理论指出,人们倾向于与他或她的异性父母类似的人恋爱和结婚。这种倾向是无意识的。这种倾向一般是无意识的,集中在恋母情结上。具体地说,男性有一种恋母情结,女性则有一种恋父情结。由于以父母为偶像的这种潜意识情结的作用,人们在择偶时会受父母的品质和父母婚姻性质的深刻影响。但至今没有显而易见的经验或事实论据证明这种解释。
罗伯特·F.温奇的互补需要理论主要有以下假设:配偶倾向于以互补需要为基础进行相互选择。当年龄、种族、宗教、住宅、社会经济地位、受教育水平等社会因素表现为择偶中的个人动机时,这种动机势必是互补的而非同一的,人们倾向于选择那些能为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提供可靠保证的人做配偶。因此,就择偶过程以爱情基础而言,可以将其归因于互补的需要。当然这一理论只有在择偶自愿和文化鼓励男女之间的婚前互动的社会条件下才能成立。爱情是婚姻的尺度,但爱情又是根据需要来界定的。关于这种理论的主要争议在于:①互补理论在原则上是否正确;②能否提供支持这种思想的可测量的经验论据。
同质性理论认为,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人相互更具有吸引力。这些相似点可能是生理的、心理的或是社会的。其中价值观的相似更为重要。当人们具有或他们认为自己具有类似的价值取向时,个人间的吸引会发挥促进作用。价值是用来评价事物的标准或概念。当人们具有类似的价值时,价值实际上能够证实自身,促进感情的满足。因此,婚姻总是发生在有类似价值的人中间,价值相似产生有益的互动和最低程度的紧张,使人们在空间和心理上聚合在一起。婚姻的基础是价值类似。虽然同质性理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研究者们基本上都认同:同质因素在择偶过程中具有重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在习惯、家庭背景和价值取向上的相似对于择偶和今后的婚姻生活影响深远。事实上,同质性理论是对“门当户对”的进一步定性化。
(二)择偶的社会文化解释(www.daowen.com)
这一类理论注重讨论影响婚姻过程的社会文化因素,并以此来解释择偶的互动过程。
角色理论认为,人们倾向于按照社会、亚文化和家庭的规定来对角色提出期待。这里的角色就是指适合于某种既定地位——丈夫、妻子、男性、女性等的一套社会期望。在择偶中,个人以角色一致、角色相容性或求婚、婚姻和家庭角色的一致为基础进行选择,可能结婚的夫妇是具有类似的角色界定和期待的男女。这就假定了现存的婚姻、年龄、父母、金钱、教育或其他社会文化因素的力量并不会妨碍择偶。
交换理论则认为,某种类型的交换观念是婚姻的基础。这种交换可以发生在金钱、地位、容貌、气质、性行为的任意组合之中。择偶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交易,是一种社会交换过程。其理论基础是:社会化了的个人行为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目的或目标取向的,行为本身即是某种互惠交换,并倾向于双方均等。“同类匹配”即人们总是倾向于选择与自己的年龄、居住地、教育、种族、宗教、社会阶级以及价值观、角色认同等相近或类似的异性为配偶。美国社会学家古德认为,人们确实可以相信两个家庭所接受的联姻的条件,往往是双方在经济上或社会上门当户对;一切择偶制度都倾向于“同类匹配”,即阶级地位大致相当的人才可结婚,这是讨价还价的产物;如果不考虑选择具有类似社会背景的人做配偶,婚姻就缺乏坚实的基础。
序列理论认为,虽然某些单一因素在婚姻过程中被强调得很多,但婚姻活动实际上是按照一系列可变的标准、阶段或模式为导向的,择偶过程是依据互动的系列因素。如艾伦·克尔科霍夫和基思·戴维斯的“过程理论”认为,价值一致和需要互补的程度与永久性婚姻关系呈正相关;查尔斯·博尔顿提出的过程和发展理论认为,择偶是沿着有效选择的途径前进和退却的一系列特殊互动的最终产物,因而可视为关系的一种发展结果;伯纳德·默斯登提出的“刺激——价值——角色”理论(简称SVR)(stimulus-value-role)认为,择偶是经过相互吸引刺激——价值比较——角色期待这三个阶段序列的过程。以上三种思想都可归于序列理论。
择偶梯度理论认为,男性倾向于选择社会地位相当或较低的女性,而女性往往更多地要求配偶的受教育程度、职业阶层和薪金收入与自己相当或高于自己,也就是婚姻配对的“男高女低”模式。尽管从社会经济地位看,男性一般在婚姻中处于优势地位,然而,女性的资源还包括肤色、长相、体型、相对年龄以及持家能力等,这使一些女性可以她们的美貌换取男性的家世、成就或向上流动的潜力(莱斯利,1982;泰勒等,1976;埃尔德,1969)。
历史前例理论认为,在历史上普遍存在着由父母包办或由父母决定的择偶方式。“包办婚姻”和“自由恋爱”实际上是两个“理想类型”的划分,现实生活总是这两大模式的混合,而恋爱关系情况能否得到父母或朋友的支持,对恋爱关系的维持和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对于这个现象的原因,徐安琪、李煜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相关理论获得解释:一是基于心理学平衡理论的转移性原则,如果当事人与父母关系亲密,而父母也喜欢子女的择偶对象,那么三个人的关系是平衡的,当事人与对象的关系会更稳定、更易于发展;反之,如果父母不喜欢对方,那么三个人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当事人面临要么得罪父母,要么得罪对方的难堪(Parks,Stan,Eggert,1983)。二是降低不确定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择偶一方得到对方家人或朋友的认可和支持,那么将降低双方关系的不确定性(Berger,1987)。三是社会互动理论,该理论认为双方对降低恋爱关系的相对认可是基于“关键他人”的态度。别人越是认为他们是“天生一对”,他们就越可能将对方视为命中注定的“那个人”(Lewis,1973)。四是社会压力说,他们认为家人和朋友对择偶对象的认可,有助于维系其恋爱关系或防止其关系破裂(Levinger,1976)。
关于婚姻基础和择偶标准的广泛的理论解释,是随着择偶模式的变化而发生的。既然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那么婚姻基础的变化便决定于社会的变化。而择偶标准则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既包括自然条件,也包括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外在社会条件。例如,在大多数社会中,人们选择配偶的过程中,都会受到相关制度和规范的约束,几乎所有的社会中都有乱伦禁忌等习俗。同时客观环境也会对配偶的选择产生影响。美国学者施坚雅有关中国川西农村的基层集市社区的研究表明:传统中国的基层集市社区不仅是四周村民从事农副产品贸易、互通有无的中介场所,而且它还承担着许多其他方面的功能。一个基层集市社区既是经济贸易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祭祀圈、婚姻圈、交际圈。因此,它是一个内生的社区,一般农村人择偶时都是在这个地域范围内。换言之,在流动频率不快的社会中,人们的择偶大多有一个“通婚圈”,很少超出这个范围的。择偶的决定性条件或因素构成婚姻的基础。现今社会择偶中的宗教、种族、政治、经济、阶层地位等因素逐渐退居其次,婚姻中的爱情因素越来越占突出地位,它在婚姻生活中起主导作用,成为衡量婚姻质量的重要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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