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家庭的本质及其规定性多样化

家庭的本质及其规定性多样化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中,家庭各方面的规定性也是不同的。德语、法语中相当于家庭的词,在用法上也是如此。因此,家庭是个历史性的范畴。在家庭中,自然的血缘关系和世代关系是维系家庭存在的重要纽带,生育子女、繁衍后代、增加新的家庭成员,也是在自然状况下发生的。与正式的社会组织不同,家庭不是按照社会契约,为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而人为加以建立的。家庭在本质上是通过一定的宗教和法律仪式被规范化

家庭的本质及其规定性多样化

(一)家庭是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

家庭来源于男女两性结合,通过婚姻而构成,并以婚姻为依据,这是家庭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

家庭的基础是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依一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的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两性关系,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从而成为婚姻关系。一方面,婚姻是一种自然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另一方面,婚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以生理结合为自然基础的社会结合。正如苏联学者谢苗诺夫所说的:“婚姻关系包含性交关系,但绝不归结为性交关系。婚姻是两性关系的一定社会组织,它必须以结婚双方负有一定的为社会所承认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7]婚姻总是为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道德法律所承认的两性结合,自人类摆脱血亲杂交的两性关系状态以来,风俗、伦理和法律便成为维护两性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的主要手段。同时,人们对婚姻的需求也不仅仅限于生理的满足,还包括感情、经济等多种动机,夹杂了复杂的社会因素。因此,婚姻是自然的结合,又是社会的结合。

家庭是婚姻关系的产物,连接家庭成员的纽带一般是婚姻和血缘,血缘关系从婚姻关系而来,对家庭的存在与维系起着加固的作用。一方面,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血统关系,具有生物和遗传的基础与意义: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是人类的自然亲情关系;另一方面,自然的亲属、血缘关系由于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因而也具有社会属性,成为一种社会关系。另外,人们之间的亲属称谓有时也并不完全根据相互之间的血缘关系,而是由社会所确认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来认定。恩格斯曾指出:“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8]如在母系制家庭中,孩子往往只认识母亲,却不知道生父为何人,父子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权利义务,因而虽有自然的血亲关系,却不存在社会确定的亲属关系。通过领养关系组成的养父母、养子女,虽然彼此没有血缘联系,但由于彼此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被社会赋予一种亲属的地位和关系。

由此可见,家庭是建立在血缘和姻缘关系之上的,无论从其中哪一种关系看,家庭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

(二)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

作为人类生活的组织形式,家庭并不是从来就有、一成不变的,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可以说是人类社会中最具普遍性的一种社会制度和文化现象。家庭的职能、性质、形式和结构都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反之,又对一定生产方式的发展起着积极或消极的作用。

家庭有不同的形态,各种形态总是不可避免地打上时代的烙印。如果说人类依次经历过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三个时代,那么血婚、伙婚等群婚制家庭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而偶婚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一夫一妻制家庭则出现在野蛮时期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交替时期,它的产生是文明时代来到的标志之一。以后,一夫一妻制家庭也会随着社会制度的进化而发展。任何一种家庭形态的变化都不是偶然产生的,其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其次,自然选择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中,家庭各方面的规定性也是不同的。在英语中,“家庭”(family)一词包含以下含义:①指同居或不同居的父母子女;②指一个人或一对夫妇的所有子女;③指由父母子女、伯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姊妹等构成的近亲团体;④指同一祖先的全体子孙;⑤指雇有佣人的户。德语、法语中相当于家庭的词,在用法上也是如此。可见西方家庭概念的内涵较宽泛,而且“家庭”与“家族”不分[9]。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室”“房”“户”“家族”等,都是表示家庭概念的名称,但其中又有细微的差别。一般来说,“家庭”比较侧重于家庭成员的组成,指具有实际功能的确切的生活单位,相当于英文中的family。“家”(或“室”)则侧重于居住地和居住场所,相当于英语中的home。而“家族”通常是指同宗而非同居共财的血亲群体,常常涉及范围较大的继嗣群、系谱关系。“房”与“家族”相联系,一般是指建立在系谱关系上的成员资格,是儿子家庭相对于父亲家庭的身份。所以“房”也是父子关系的规定,它是中国文化中以父子关系为主轴的家庭文化模式的反映。至于“户”(household)指居住在同一单元房屋的人们,更多的是户口登记上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家”与“户”相互联系,大多数情况是“一家”即“一户”。但也有“一家分几户”和“一户分几家”以及人户分离的空挂户现象。

总之,家庭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对家庭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因此,家庭是个历史性的范畴。

(三)家庭是一种最典型的初级群体(www.daowen.com)

英国社会学家默多克于1971年给家庭所下的定义是:“家庭是一个社会团体,其中包括两个或多个彼此结婚之不同性别的成人,并且包括已婚双亲之亲生的或收养的一个或多个孩子。”[10]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关系上的、以夫妻子女为基本成员的共同生活集体,它满足了人类生活的多种需要。伯吉斯认为,对于无论时间和空间的人类家庭来说,以下这些特点都是共同的,它也是家庭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区别:①家庭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联系起来的人所组成的。②一个家庭的成员单独地生活在一座房子里组成一个单独的户,或者,如果他们分开住,他们也被看成是一家。③家庭是由承担一些社会角色,诸如丈夫和妻子、母亲和父亲、儿子和女儿、兄弟和姐妹的人,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而组成。④家庭保留着一些共通的文化,它主要是从人类文化衍生而来,但每个家庭又都有某些明显的特点[11]。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集中体现了初级社会群体的基本特征:

(1)家庭是社会自然产物。在家庭中,自然的血缘关系和世代关系是维系家庭存在的重要纽带,生育子女、繁衍后代、增加新的家庭成员,也是在自然状况下发生的。家庭的形成虽然要经过婚姻形式中的法律程序,有人为因素,但却是以自然形成为条件的。与正式的社会组织不同,家庭不是按照社会契约,为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而人为加以建立的。家庭在本质上是通过一定的宗教和法律仪式被规范化的、由两个以上个体组成的社会自然产物。

(2)成员关系带有感情色彩。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往往扮演多种角色,他们对家庭投入自己全面的个性和全部的情感。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帮助,在感情上相互慰藉和支持。与正式社会组织不同,家庭中的成员关系是一种亲密无间、心心相印的情感性关系,其成员的活动交换,并不是严格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的。

(3)家庭有一定的群体规范。家庭中有成员互动和家庭生活所遵循的准则,但家庭中的行为规范并不是十分严格的,不是明文规定的,个人的自觉性起着更大的作用。

(4)家庭具有持续、稳定性。家庭成员由于有着血缘上的联系,因而形成了较深的关系,家庭成员间的互动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家庭在这种持续稳定的互动中才得以巩固,互动一旦中止,家庭便会趋于解体。

也正是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每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行为都与他人息息相关,所以家庭的良性运转是一个人生命健康和幸福生活的关键。一旦家庭的稳定性受到挑战,更需要家人的全面合作、良性沟通以解决家庭危机。

(四)家庭是一种社会制度

家庭的构成和存在并非任意的、随心所欲的,而是具有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家庭是一种社会制度。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包括婚姻制度在内的家庭制度被认为是一切制度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很少有哪种制度能得到比家庭制度更多的认可。

与一般社会制度一样,家庭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①普遍性。作为社会的主要制度之一,家庭普遍存在于一切民族、国家和社会之中,对人们均无例外地发生着制约作用。在时间上,家庭制度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制度之一。当人类脱离血亲杂交的蒙昧时代,血婚制家庭便出现了。这是最简单而又最古老的家庭制度。在中国,根据元谋猿人的考古遗存推断,这种状态约存在于170万年以前。在空间上,家庭制度是各国、各地区最普遍的制度之一。不同空间范畴的家庭制度有着共同的规范规定,同时,由于社会制度、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差异,家庭制度又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并有不同的内容规定。②相对稳定性。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家庭制度有形态的演变和进化,也有内容的修改和更新。但作为制度,家庭又是相对稳定的规范体系,一经确立就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制约人们的行为。当然,一定的家庭制度在发展演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障碍和问题,需要及时调整不适应的部分和环节。当某一种家庭制度存在的基础丧失之后,新的制度会逐渐取而代之,但原有的家庭制度还会在相当长时期内继续发挥作用。③复合性。家庭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组成的一个行之有效的体系,其中包括婚姻制度、生育制度、继承制度等。每一种制度都表现了它对家庭存在的一定功能,它们相互配合,构成家庭关系和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不同层次的准则和规范,既是由社会制定和认可的,也是人类长期生活中糅合不同文化特点而逐渐形成的。

综上所述,家庭制度是被规范化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思想内容,但不是主观想象的产物,而是对一定时空状态下的现实的婚姻和家庭状况的确认,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相互关系的反映和规定。有了制度的规定性,家庭方可正常有序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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