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预算会计是政府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组成体系与政府预算组成体系相一致。而政府预算体系又是由政府体系决定的。
我国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五级。第一级为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二级至第五级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各级人民政府。
我国的政府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原则,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各级政府预算均设立相应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负责核算、反映和监督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总体而言,与政府预算体系相一致,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体系分为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和乡级财政总预算会计五级。
2.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制度体系(www.daowen.com)
财政总预算会计是财政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除了遵循作为规范所有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的《会计法》和规范政府预算收支行为的《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外,还应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但是,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的会计核算以及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赠款的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新《制度》主要对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内容及确认和计量、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
新《制度》是在1997年《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而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