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科目是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它既是各级行政单位会计设置账户、登记账簿和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构的依据。
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共有34个,其中资产类科目17个、负债类科目8个、净资产类科目5个、收入类科目2个、支出类科目2个。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如表3-1所示。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1)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表3-1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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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3)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4)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5)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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