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体系,具体而言,现行的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但是按规定执行《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的国家物资储备局及所属行政单位管理的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除外。该制度主要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内容及确认和计量、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
新《制度》是在1998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础上,适应公共财政管理和发展、单位财务管理以及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等需要修订而来。其主要变化有9个方面:①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不仅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②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在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的基础土,将该方法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③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④进一步充实了资产核算内容,将原《制度》中的资产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增设了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会计科目,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⑤进一步充实了负债核算内容,将原《制度》中的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政府补贴款、长期应付款等会计科目;⑥明确规定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行政单位会计“大账”;⑦增设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进一步完善了净资产核算;⑧进一步规范了单位收支会计核算;⑨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增加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了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www.daowen.com)
(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现行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新《规则》)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的财务活动。该制度主要规范了行政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内容和管理方法,统一了行政单位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内容。
新《规则》是在1998年《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的基础上,适应公共财政管理和发展、单位财务管理形式和内容的变化等需要修订而来。其主要变化有8个方面:①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各级各类行政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都要执行本规则;②增加了行政单位决算管理内容;③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④规范了行政单位结转和结余管理;⑤进一步完善了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规范了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理管理;⑥规范了应缴款项管理,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⑦充实了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内容。⑧规范了行政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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