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私益诉讼并存的程序规范不明解决方案

公私益诉讼并存的程序规范不明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的情形刑事犯罪行为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可能对公民个体的权利造成侵害,从而出现刑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此外,该案中的某个具体消费者,因食用了问题食品,导致自己的身体健康遭到损害,进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第1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则此时就存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竞合的问题。

公私益诉讼并存的程序规范不明解决方案

(一)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的情形

刑事犯罪行为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可能对公民个体的权利造成侵害,从而出现刑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如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类案件中,行为人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巨大,且销往全国各地,造成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则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此外,该案中的某个具体消费者,因食用了问题食品,导致自己的身体健康遭到损害,进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第1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则此时就存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竞合的问题。这两类诉讼的竞合在程序上并无冲突之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保护的对象是社会公益;而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而提起的附带民事私益诉讼,其保护的对象是个人民事权利。两者在诉讼性质、客观范围、诉讼主体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不能因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而轻易排除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因公益诉讼的存在而置被害人的民事私权于不顾,既不符合诉讼的基本原理,也容易造成司法的不公。

(二)相关制度缺失的危害(www.daowen.com)

《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并未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时的审理程序作出任何规定,则当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受理后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应当如何,怎样处理两程序的诉讼顺序以及如何进行裁判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局面。根据现有的信息及资料,笔者无法通过法解释学的方式,来对立法者未对此进行规定的原因和对这一问题所采取的态度做一个清楚明白的探查。但应当肯定的一点是,在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相关的解释对此进行说明之前,不应轻易地否定这两项附带诉讼中任何一个的提起资格,否则将可能存在滥用审判权,并损害诉权的可能。有鉴于此,相关制度的缺失就会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做法不一、各行其是,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另外,两程序在没有制度规制的情况下竞合出现,会导致审理秩序的混乱,影响正常的诉讼程序,使本来有条不紊的审理工作因缺乏程序规则的有效调节而变得无序。除此之外,因为缺少立法上的硬性要求,加之部分司法机关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认识上的偏差,极容易出现将其中一项起诉随意驳回的情况,尤其是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肆意排除将会非常的普遍与严重,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造成司法不信任和敌视情绪,从而影响司法权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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