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完善划分情况认定刑事事实与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完善划分情况认定刑事事实与证据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经认定的主要刑事事实和证据予以免证在“两高”的观点中,凡经过刑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可以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免证,而未对事实和证据的类型设置任何限制。与经过了裁判确认的事实相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刑事认定事实并无裁判的保证,则对其采取免证适用需要更加的严谨细致。笔者认为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免证效力的刑事事实应当为经过争议且认定的有罪事实。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完善划分情况认定刑事事实与证据

(一)对经认定的主要刑事事实和证据予以免证

在“两高”的观点中,凡经过刑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可以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免证,而未对事实和证据的类型设置任何限制。实际上,并非所有经刑事程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都能够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免证适用,应当对其做必要的区分而分类适用。

1.具有免证效力的事实

对能够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直接适用的刑事事实的判断,可以比照前诉裁判对后诉影响的相关理论来思考。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的规则要求只有刑事有罪判决对民事案件具有拘束力,无罪判决没有拘束力。[17]其原因在于有罪判决的形成,要求更加的严苛,需要经过充足的辩论和质证,同时其证明的标准也更高,判决的效力也就更加具有优越性。而无罪判决是建立在无罪推定的基础上的,不属于关于无罪的“确定性”的结论。[18]大陆法系的争点效理论中,能够对后诉产生通用力的争点需为主要争点,且当事人在前诉中就该争点穷尽了主张及举证。[19]而在预决力理论中,虽未要求事实必须经过严格的争执,[20]但同样以经过判决确认的实体事实为限。

由上述各理论可知,能够产生拘束力的事实一般都为主要基础事实,且大多数要求经过争议。与经过了裁判确认的事实相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刑事认定事实并无裁判的保证,则对其采取免证适用需要更加的严谨细致。笔者认为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免证效力的刑事事实应当为经过争议且认定的有罪事实。实际上经过争议与有罪事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为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在于定罪,则有罪事实为最重要的事实,必须在庭审的过程中经过充分全面的争议才能够得以认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因为缺乏判决的效力保障,则必须在实质认定方面补足正当性,而有罪判决是刑事诉讼中最核心、最基础、最重要的事实,可以说整个庭审程序都是围绕对有罪事实的认定展开的,不论是举证、质证还是辩论环节都最为严格,在穷尽了所有的诉讼手段后认定的事实,方可以在没有裁判确认的情况下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免证适用。

2.具有免证效力的证据(www.daowen.com)

证据效力的基础在于质证,故任何具有免证效力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充分地质证、辩论的证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部分承担着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诉讼证据的职责,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几乎不会再进行案件的调查和证据的收集工作,而基本适用刑事侦查活动获取的结果,那么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若想使刑事诉讼中认定的证据不加质证就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免证适用,必须保证其已经在刑事诉讼中经过了严格的质证。除此之外,还应当意识到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的侧重点上并不相同,则对于证据的选取和适用亦有各自不同的方向,所以能够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的刑事证据,应当是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有直接联系的证据。

(二)对刑事案外人提出的相反证据适用民事证明标准

针对刑事案外人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为推翻刑事免证事实和证据,所提出的相反证据证明标准过高的问题。在研究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的预决效力时,纪格非教授主张:“对于案外人,刑事裁判书记载的事实应该成为证明该事实为真实的‘表面证据’,除非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可以直接将其作为定案根据。但作为表面证据,案外人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反驳,对反驳证据的采纳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21]笔者认为这一解决思路同样可以运用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即刑事案外人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为推翻刑事免证事实而提出的证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三)未经认定的刑事事实和证据应在民事程序中证明辩论

上文已述,通常情况下,诉讼事项的免证力需要得到法官认定的实质效力与裁判确认的形式效力的双重保障,鉴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情况,对形式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放松,但实质确定力则无半点余地可言。法官认定,表面看是自由心证的一个结果,为此形成的一个内心确信。但从深层而言却是法官将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作用于事实和证据的一个过程,是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否则单纯的内心确信无法形成足以约束诉讼主体的拘束力。从这个层面上讲,没有得到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就没有审判权的保障和维护,也即没有国家强制力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没有资格要求当事人服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诉讼事项,这在法理上就存在不通之处。由此,刑事诉讼程序没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无法产生足够的免证力去直接适用,应当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证明,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的过程令法官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重新形成内心的确信,以判断是否达到了足以认定的标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得以确认。除此之外,对刑事诉讼未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重新举证、质证、辩论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再次对抗的机会,在程序上也更加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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