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检察机关诉讼程序中的称谓及研究成果

检察机关诉讼程序中的称谓及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称谓的研究,可以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中的真实地位与诉讼权利,探析制度规定与具体实践中存在的偏差。在已经收集到的判决中,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共出现了14 种称谓,其中以“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等三类为判决中适用频率最高的称谓。部分判决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称谓分别列出。

检察机关诉讼程序中的称谓及研究成果

(一)诉讼中称谓的数据统计

通过对上文193 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的逐一阅览,笔者共总结出14 种各不相同的称谓类型,虽然部分称谓之间仅存在表述上的差别,而在实质意义上具有一致性[12],但为了全面完整地展现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称谓的情况,笔者在此将收集到的所有称谓予以列举。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称谓的具体情况如下:以“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为称谓的有49 份,占比约25.3%;以“公诉机关”为称谓的有42 份,占比约21.8%;以“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为称谓的有36 份,占比约18.7%;以“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为称谓的有17 份,占比约8.8%;以“公诉机关暨公益诉讼起诉人”为称谓的有13 份,占比约6.7;%以“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为称谓的有10 份,占比约5.2%;以“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人”为称谓的有8 份,占比约4.1%;以“公诉机关暨公益诉讼人”为称谓的有7 份,占比约3.6%;以“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称谓的有5 人,占比为2.6%;以“公诉机关/公益诉讼机关”为称谓的有2 份,占比约1%;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公诉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公诉机关/附带民事原告暨公益诉讼人”为称谓各有1 份,各占比约0.52%(具体统计数据见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称谓类型统计图)。

(二)诉讼中称谓的数据分析

判决书中的称谓是裁判文书制作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履行的诉讼职责所总结归纳出的指代诉讼主体身份的表述。对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称谓的研究,可以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中的真实地位与诉讼权利,探析制度规定与具体实践中存在的偏差。分析上文列出的数据及较为直观的图表,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称谓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称谓类型统计图(单位:份、百分比)(www.daowen.com)

从总体上看,具有种类繁多,主次分明的特征。在已经收集到的判决中,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共出现了14 种称谓,其中以“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等三类为判决中适用频率最高的称谓。

从具体方面看,各称谓之间或相互一致或相互排斥。在14 类称谓中有部分称谓的表述方式虽然不同,但在实质含义上却相互一致。其中“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公诉机关暨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公诉机关暨公益诉讼人”这三组称谓在组内的含义是一致的。除了称谓的相互一致,部分称谓之间的也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如“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与“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间即存在相互排斥的情况。“公诉机关”的称谓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而将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地位排除在外,与“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的称谓相互排斥。而“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与“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一个立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个立足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类型上就并不相同,用这两项称谓分别称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未免难以存在统一的适用基础。除了不同类型称谓之间存在相互排除的情况,在同一称谓中同样也有这样的问题,如“公诉机关/附带民事原告暨公益诉讼人”,以附带民事原告暨公益诉讼人的表述称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称谓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称谓混合使用,本身就存在制度理解上的错误。

部分判决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称谓分别列出。如“公诉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即是在判决书中使用了两个称谓,第一个称谓为“公诉机关”,第二个称谓为“公益诉讼人”。这样的称谓方式虽然只有三种类型,且仅出现了四次,但将统一主体的称谓割裂列举,也体现出部分司法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程度不够,从而导致称谓概括不够凝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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