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附民公益诉讼核心规则

刑附民公益诉讼核心规则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在制度根源上依然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衍生程序,应遵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其二,“两高”同样赋予了刑事案件中未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免证的效力。

刑附民公益诉讼核心规则

(一)程序方面的规则

在程序规则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首先要求保证审判组织的统一,也即应当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除了审判组织的一致,基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在刑事诉讼中提起,且只能由办理刑事公诉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起主体。但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并非绝对,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附带提起,也可以单独提起。这一点虽然在第20 条中并没有明确进行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中明确表示:“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不同案件类型,既可以附带于刑事诉讼提起,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独立提起。”[5]作为新闻发布会的发言人,其观点代表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具有司法适用上的指导作用。故可以判断,在诉讼程序适用上,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可以由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判断。

(二)管辖制度的规则

《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20 条规定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管辖规则是由该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但特殊之处在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当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应当继续由中级法院审理,还是附随刑事案件,由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审理的问题,并未在制度上予以明确规定。(www.daowen.com)

针对管辖制度方面存在的抵牾,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提出:“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当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时,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应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6]由此可知“两高”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是,严格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理,由刑事案件的主审法院管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采用降级审理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这样的解决思路,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理基础,也保持了制度上的一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在制度根源上依然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衍生程序,应遵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只有统一两程序的管辖法院为刑事案件审理法院,才能维护附带型诉讼的基础,保证两诉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维持“刑主民辅”的诉讼次序。否则将会彻底颠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结构,造成两诉的分离和审理秩序上的混乱。同时上文在诉讼功能中已述,民随刑审的管辖制度,也有利于发挥基层机关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动员社会力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证据和事实的适用规则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与事实的适用规则,除了遵照《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外,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由于刑事诉讼认定事实和证据的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故刑事案件已经依法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般可以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免证事实。而对于刑事案件未予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如经审理已达到民事诉讼的认定标准,亦应予以认定。”[7]通过对这一观点的分析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结论。其一,在司法实践中,“两高”支持刑事诉讼已认定事实与证据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免证适用,其法理基础在于刑事诉讼的认定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则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一定也达到了民事诉讼的标准。如此,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则可以直接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予以适用,而无须在民事程序中再进行质证辩论。其二,“两高”同样赋予了刑事案件中未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免证的效力。其依据在于,只要刑事案件中的事实与证据达到民事诉讼的认定标准,即可以直接予以适用。通常情况下,是否达到民事认定的标准,需要通过举证、质证等一系列诉讼活动才能决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观点,赋予了刑事诉讼中的事实与证据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极强的拘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扩张的态势。该意见虽然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避免部分重复劳动,但亦可能造成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独立性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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