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迅速的提升,国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但也出现了许多负面的效应。同时,随着科技水平的快速提高,不当利用先进技术,只注重技术的经济效益,而放任其带来其他损害的情况不断发生。现如今的违法行为,已经由原来的单一侵害向两面甚至多面侵害的方向发展,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侵害不同法律领域、多个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较之于以往,这种违法行为的追究难度更大、范围更广、需要救济的层面更多。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为例,以往生产假药,因技术方面的限制,仿真性低,鉴定容易,加之之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市场流通性相对较差,在假药生产销售后,可能并未大范围流通,或未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即被司法机关查处,故通常仅涉及刑事责任。而随着技术水平的提升,部分制假、售假行为几可乱真,非常难以鉴别,且市场流通渠道也更加通畅,物流运送水平更加发达。制售的假药,难以被司法机关发现而及时查处,且流散范围极广,造成的侵害程度更深,非常容易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从而破坏刑事、民事两个领域的法益,造成两面侵害;甚至可能扰乱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而存在一定的行政责任,导致多面侵害的发生。
除了侵害面的增多,侵害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加重。科技水平的发展,不仅使得违法行为波及的范围扩大,导致的后果也更加严重。以泰州“天价赔偿案”为例,因化学副产酸等危险物品的随意排放,侵害了环境公益,一审判决六家公司分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约160666745.11 元。[2]该案中,副产酸等危险物品,危害性极强且数量巨多,造成的环境损失非常严重,因其赔偿金额之高被称为“天价赔偿案”。可见,如今的违法行为在侵害面上呈现为多面性,在侵害程度上呈现为严重性。在这种情形下,有必要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局面,积极调整现有的诉讼模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救济刑、民两个领域的法益,有效地弥补违法行为带来的损害,其制度化已经为社会背景所需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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