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程序互补达至更优的诉讼结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成果

程序互补达至更优的诉讼结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尽量减轻自身的刑事责任,以及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极有可能在司法机关尚未认定刑事责任之前主动认罪认罚,以争取获得更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从这个方面来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以通过引导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方式获取诉讼结果。

程序互补达至更优的诉讼结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成果

(一)刑事量刑依据有利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情况可以作为刑事裁判的量刑依据。也即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责任的接受和履行情况,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参考因素,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公益赔偿责任,对其损害的社会公益主动进行修复,且完成质量良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酌情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减免。反之,则可能加重。这是所有附带型诉讼的重要特征,也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设置的重要目的之一。由此,这一特征也反向促进了被告人对民事公益责任的承担,被告人为了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刑事判决结果,减轻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能会主动承认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并积极承担民事公益责任,努力恢复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以达至最优的诉讼结果。所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刑事程序具有推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和产生良好诉讼效果的作用,具有一般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独特功能。

(二)民事程序的进行有利于被告人认罪认罚(www.daowen.com)

对民事事实的承认能够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上文已述,被告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刑事判决,可能主动承认民事侵权事实,并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同样有利于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承认和主动接受刑罚。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人对于刑、民事责任的认识多处于渐进发展的状态,通常是从抵触抗拒,到认清接受的一个过程。在接受了其民事责任,甚至已经主动积极履行后,基于对自身行为性质认识的加深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在后续的审理中主动认罪认罚。在实务中,有相当数量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被告人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时,就主动接受了其民事责任,并作出了民事赔偿;而后在此基础上,被告人又在庭审中,主动认罪认罚,接受法院对其罪名的认定。[30]即使当事人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仅仅只是为了减轻其刑事责任,其对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依然处于抵触的状态;但民事事实的主动承认,同样对其具有一种有效的制约作用,使其必须在已经承认的事实框架内进行辩护活动,依然有利于促使其认作认罚。

对民事事实的调查取证能够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通常要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和案件调查工作要难于民事程序。在刑事事实的调查尚未达到清楚准确,足以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之前,民事侵权事实的调查可能已经达到了足以认定责任的标准,则此时民事责任的认定能够对被告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制约作用,促使其对自身的处境和侦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为了尽量减轻自身的刑事责任,以及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极有可能在司法机关尚未认定刑事责任之前主动认罪认罚,以争取获得更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从这个方面来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以通过引导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方式获取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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