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层机关办案优势的有效发挥

基层机关办案优势的有效发挥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权由刑事诉讼决定,使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不再拘泥于级别的限制,从而有效地发挥了基层司法机关在查明案情上的优势。另外还可以有效地避免外部力量的不当干预,使得基层司法机关在发挥查明案情方面优势的同时,又能够有效地缓解降级管辖所带来的弊端。

基层机关办案优势的有效发挥

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原理以及《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由处理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26]这就意味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基层司法机关进行管辖,相比于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权的下放,更加能够调动基层司法机关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规避提级审理所带来的各种弊端。

(一)更有利于查明案情

民事公益诉讼的提级管辖,原因在于该诉讼的涉及面较广,案情通常较复杂,调查取证相对较困难,由较高级别的司法机关负责,能够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以形成对社会公共利益最全面的保护。尤其是在与行政机关的接触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州)级检察机关出面,能够更加有效地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责任,避免诉讼程序的开启。但在实践中,案件的发生往往与基层联系更加紧密,各基层司法机关更容易掌握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在调查取证方面,也更容易进行刑事侦查和民事调查,这也是我国将绝大部分的刑、民事案件管辖权置于基层司法机关的主要原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权由刑事诉讼决定,使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不再拘泥于级别的限制,从而有效地发挥了基层司法机关在查明案情上的优势。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在利用自身优势对民事公益侵害行为进行调查的同时,又可以利用刑事侦查手段有效地遮蔽该级检察机关民事调查力量不足、技术不完善等自身短板。另外还可以有效地避免外部力量的不当干预,使得基层司法机关在发挥查明案情方面优势的同时,又能够有效地缓解降级管辖所带来的弊端。

(二)更有利于促进基层维护社会公益的积极性(www.daowen.com)

在诉讼利益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惠及大众,而无法对诉讼当事人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相对比较疲软。尤其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虽然有国家层面的积极号召,但实际上的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尽管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运行过度“官方化”“上层化”,不够“接地气”,基层参与度不够是其中的主要问题。民事公益诉讼是从国家层面,针对对环境和消费类侵权日益增多的现状而设定的制度,但其本身又不能仅依靠国家力量,而更需要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一旦基层认知度不高,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就会使得该项制度失去“力量的源泉”,而出现“叫好不叫座”“出力不见效”的问题。基层司法机关是联系社会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的重要枢纽,只有先将基层司法机关置于社会公益保护机制中,并使其扮演重要的角色,才能激发其维护社会公益的积极性,发挥其独特的级别优势,在保证其自身积极参与的同时,带动基层的各方面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力的社会公益维护体系,而让基层司法机关处理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一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民事部分由处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使得基层人民法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有了直接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的机会,并且使之成为一种常态。通过亲自办理来动员各基层司法机关的积极性,强化司法人员参与保护社会公益的意识,把民事公益诉讼真正落实到社会基层,实现就地解决、全面解决的公益诉讼追求。不仅能够在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从上到下的联动机制和稳定统一的办案程序,更能够有效地带动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投入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体系当中,从而最低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实现纠纷的最优化处理。

(三)更有利于诉讼判决的执行

相比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难题更加的复杂和艰巨。实际上,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责任往往与被告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有直接的关系,也往往需要被告付出较高的成本才能解决,如停止污染、消除危险等,因此,被告的抵触情绪相对较大,拖延责任的可能性也较大。[27]除此之外,民事公益诉讼中部分特殊的诉讼请求也加剧了执行的难度,诸如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因为不涉及金钱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极为有限,在当事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不愿当众道歉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这种情况在消费类公益诉讼中尤为常见。另外,在大量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中,尤其是环境污染类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往往会判决当事人对所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算执行完毕。但环境修复的周期通常较长,易于反复,这就需要执行机关对执行情况保持足够的专注度,并且及时跟进执行情况,不定期对执行状况展开调查。而中级人民法院通常案件繁多复杂,相比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与执行人和执行地的联系都不够紧密,很难保证执行监督的质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可能,可以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与案件联系紧密、信息及时、便于监督的优点。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掌握执行进度、监督执行情况等方面都更加的便利、及时,能够有效地提高执行的效率。同时,基层人民法院的参与,也能够为中级人民法院缓解办案压力,一部分民事公益诉讼因附带于刑事诉讼提起而被分流到基层人民法院,避免了公益类案件过度集中于中级人民法院问题,实现了案件的合理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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