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审判组织同一为主体要件特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审判组织同一为主体要件特征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审判组织同一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是附带型诉讼的重要特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自然也并不例外。广义的诉讼主体中,除了包括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主体,诉讼程序的参与者均可以视为一种主体意义的存在,依其职能分工不同可以划分不同类型,人民法院即是作为审判主体而存在的[12],故审判组织的同一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要件特征并无异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审判组织同一为主体要件特征

(一)刑、民事诉讼提起主体一致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只有一个即人民检察机关,这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附带民事诉讼最大的区别。普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其刑事部分由检察机关提起,而民事部分则可能由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检察机关提起。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其整合了刑事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两大程序,而使得其提起主体统一为检察机关。实际上,主体的一致,不仅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亦是该程序成立的基础。因为在现有的司法架构中,能够同时提起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且仅有一个即为检察机关,这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特征亦是其存立的基础。

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同一,可以保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一致性,在起诉、举证、质证、答辩等多个环节提升诉讼效率,促进程序运行的连贯性。但也应当注意到两程序主体一致可能带来的检察机关权力过分扩张,而导致侵害被告人权益,有损程序公正的情况。

(二)审判组织同一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是附带型诉讼的重要特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自然也并不例外。广义的诉讼主体中,除了包括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主体,诉讼程序的参与者均可以视为一种主体意义的存在,依其职能分工不同可以划分不同类型,人民法院即是作为审判主体而存在的[12],故审判组织的同一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要件特征并无异议。《刑事诉讼法》第104 条及《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20 条的规定决定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这里的同一审判组织,是指审理该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员或者同一合议庭[13]也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是同一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的开庭、证据交换、举证、质证、辩论均在一个审判员或一个审判庭的主持下完成;案件证据及相关事实的认定,最终判决的作出亦由该同一组织作出,而别无二者。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4 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即正式确定了刑、民同审的原则,进一步保障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组织的同一,杜绝了在以往先刑后民诉讼模式中,刑事部分审结后,因出现特殊原因,而更换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可能。此规定能够更加有力地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这一点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尤为重大,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且通常案情复杂,牵扯面广,需要在审理程序上更加的严格,对审判组织同一性的要求也更高。

(三)刑、民事诉讼客体具有公共性

1.刑事诉讼客体的公共性(www.daowen.com)

刑事诉讼客体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刑事诉讼中所要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以及诉讼过程中应当解决的程序法问题,这些具体内容可以统称为刑事案件。[14]换句话说,包含着定罪量刑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刑事案件,是整个诉讼活动(诉讼行动)指向的对象,同时这个指向对象又是刑事诉讼的客体,所以刑事诉讼客体就是刑事案件。[15]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刑事案件性质的判断,就是对刑事诉讼客体性质的判断。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客体主要是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以及侵害食药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及民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刑事案件。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主要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的刑事案件,虽然这类案件并不以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为犯罪构成要件,但环境资源保护类与食药品安全类犯罪,在实体性质上均具有社会公共性。从立法体系上来看,这两种类型的案件分别被置于《刑法》第二编中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不论是社会管理秩序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在公共范畴之中,均属于具有公共性质的法益。故这两类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刑事案件必然涉及对公共秩序的侵害,具有对公共秩序稳定造成冲击的危害后果,其刑事诉讼客体也会具有公共性。

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客体的公共性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客体具体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也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关系,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适用等问题。诉讼标的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审判的以诉讼标的为基础的具体实体请求,即具体的权利主张或实体法律效果,实际上就是请求权、支配权或形成权的具体内容。[16]前文已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客体为对民事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确定,则对诉讼标的的确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支持与驳回,正是属于民事诉讼客体的范畴。故狭义的民事诉讼以诉讼标的为客体,这一客体是指有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17]因而可以认为民事诉讼客体包括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内容,则对诉讼客体的判断即为对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判断。

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食药品领域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与环境权有关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从法语义学上来讲,即为事关社会公共的利益,与公共性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且这种公共性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并不相同,而是一种泛化的,并无特定界线的不特定公共权益。在诉讼请求方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也多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内容,其请求权以非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主,现如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荷兰)均将团体诉讼实现的请求权限定在“非金钱损害赔偿”方面,普通民事诉讼旨在实现受损个体的请求权或者叠加的个人利益,并以“补偿”为主要目的,而民事公益诉讼重在发挥“预防保护与监督”的功能。[18]其原因即在于诉讼客体的公共性,因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涉及对公共问题的维护和保障,使得其请求目的落脚于非金钱损害赔偿的预防和监督,成为理所当然之事,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具有公共性的,结合上文对诉讼客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关系的分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客体具有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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