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程序附随于刑事程序
上文已述,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中包含着“刑主民辅”的制度特性,这种特性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对刑事程序的附随。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附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程序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于刑事诉讼中提起是刑附民诉讼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已承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即规定,凡因重罪、轻罪或违警罪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由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损害的人提出;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向同一法庭提出;也可以与公诉分开单独提起。[7]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则表述的更加直接和严格,第101 条第1 款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将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时间严格限制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8]
其二,二审程序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期限适用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1 条第2 款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该条明确表示附带民事诉讼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期限基本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严格受到刑事诉讼二审规则的规制,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样如此,其二审中的诉讼期限以刑事诉讼规则为依据。究其原因在于,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运作上附随刑事程序进行,若二审中的上诉、抗诉期限适用民事规则,会造成刑、民事诉讼程序二审时限上的错位,从而导致两程序的剥离。所以此条亦可看作是《刑事诉讼法解释》对民事诉讼附随刑事程序的维护。
其三,《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刑、民事诉讼在二审审理关系上的规定,也体现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刑事诉讼的依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3、314、330、331 条均是对只有刑事或民事一个部分进入二审程序时[9],应当怎样处理的规定。将上述法条概括而言,在刑事部分未生效前,若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则人民法院也应对刑事部分展开审查;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二审,若发现刑事部分存在错误,则应当采用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必然也应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遵守,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如此规定,虽然是基于我国刑事诉讼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而作出的制度安排,但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程序附随于刑事程序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理由包括,在刑、民事部分均未生效时,若上诉人仅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基于二审禁止不利益和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人民法院本应只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部分进行审查,即使需要对刑事部分进行审查,也应当是在发现错误后进行。但《刑事诉讼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可能导致一审审判结果受到颠覆的情况下直接对刑、民部分同时进行审核,是基于刑事程序居于主要地位的考量作出的制度设计,其意在严格保证刑事主程序的正确,是一种刑、民诉讼地位不等的表现。在刑事部分生效后,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二审,若发现生效部分存在错误,按照诉讼的基本原理,此时应当由人民法院开启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生效部分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继续审理未生效的附带民事部分,但此处的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将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意在防止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产生相异的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对刑事审判制度造成冲击,故将两部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一次性解决,这也是民事程序附随刑事程序的表现。
(二)证据事实相互受用
1.刑事证据事实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受用(www.daowen.com)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与证据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同样可以受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统一的诉讼程序,也即一个审判组织通过一个审理程序查清同一案件事实,通过一个诉讼判决对刑事与民事部分同时作出裁判。只有在严重影响刑事诉讼进行的情况下,才能对刑事部分先行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所需要认定的基本事实为同一事实,则刑事诉讼中确认的事实以及佐证事实的证据当然可以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继续使用。将刑事诉讼认定之事实和证据,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予以运用,能够有效地维护刑事、民事程序审理的一致性,亦能兼顾诉讼效率。但应当注意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程序上的独立性,刑事证据和事实在民事部分中的适用应当注意符合基本的诉讼原理,同时也应划分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以防止刑事证据和事实效力的过分扩张。
2.民事证据事实在刑事诉讼中的受用
除了刑事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拘束力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据及事实同样能够为刑事诉讼所用。应当认识到,虽然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需要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在多数情况下是相同的,但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均存在差异,故两程序需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也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民事公益诉讼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在刑事诉讼中得以运用。以证据为例,刑事诉讼的事实需要依靠证据来证实,一个事实可能需要多个不同的证据共同证明才能得到确认。若民事诉讼认定的证据能够对刑事诉讼事实的认定起到证明作用,虽然仅依靠该证据可能难以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共同作用,形成固定的证据链,即起到增强证明力的作用,则该民事程序认定的证据当然可以在刑事程序中得到适用。
除了对刑事事实的补证作用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定的证据还能够证明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据之间能够互相证明,具有印证作用。在单向度印证中,某个证据(本证)由于自身存在瑕疵或者立法者基于其他价值考量,需要另一个或多个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作用进行弥补或填充。[10]则此时刑事诉讼中证明作用存在缺陷的证据即为本证,民事公益诉讼中认定的证据则为对刑事证据证明力进行弥补或填充的证据。在双向度印证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均为本证,也互为印证证据,指向方向一致,内容上相互吻合。[11]则此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共同作用。故从这一角度而言,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也能为刑事诉讼所受用,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公益的证据事实是一种互相受用,互为补充的关系,这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程序简化快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刑事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结合体,基于同一行为侵害了刑、民不同领域的法益,使得两程序具备了整合的基础,进而在一个审判组织中完成两种诉讼,则简化快捷自然成为这一制度的特点。不论刑事还是民事诉讼,均有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案、庭前准备、庭审、判决、执行等环节。若将对同一行为的追究,分别提起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则意味着需要分别将刑、民事诉讼程序各进行一遍,耗时甚多,且程序复杂,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两个程序同时进行,缩减了重复起诉、立案、庭前准备、提交证据和部分法庭举证、质证的活动,使得程序内容大大简化,更加快捷,能够有效地促进纠纷的解决,加强法益的保护。另外,相比于普通的附带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简化的特征更加明显,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案情复杂、调查难度大的特点。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通常耗时较长、程序繁复。但与刑事程序的结合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刑事侦查手段的使用,使得本来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和人力物力才能获取的证据资料,变得十分易得,可以有效地减少取证的难度和节省调查的时间,针对部分阻碍调查的情形,还可以动用刑事强制手段进行排除,使得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更加的快捷和方便,有效地提升了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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