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最先见于2017 年5 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全面开展公益诉讼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根据案情需要,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而对该制度的核心规定,则是《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20 条,即“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后,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试行的《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3]的管辖一章中亦在诉讼客体和管辖法院方面作出了与上述规则同样的规定。通过对以上条文的分析,可以得出有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几点比较重要的内容。
其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必定为检察机关。其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客体性质只能是社会公益性的,这是由公益诉讼原理所决定的必然。所以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时候,应当注意对客体性质的判断,而避免受到行为方式、被害人数量等外在特征的妨碍。其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属于附带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附带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其四,该制度的适用有以节约司法资源等为价值取向的必要性,只有符合这种必要性时才能适用。则在程序的启动上应当谨慎,注意保证民事程序的独立性,防止因过度追求一体审理而带来负面效应。综合而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可以表述为人民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若没有合适的主体或合适主体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同一个审判组织进行审理的诉讼模式。(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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