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的实践基础和制度认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的实践基础和制度认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这一改革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 年7 月1 日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8 年3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实践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正式予以制度认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的实践基础和制度认定

2014 年10 月23 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根据这一改革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 年7 月1 日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 年7 月2 日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至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遂在全国各试点地区展开。两年的试点工作为我国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工作成果。至2017 年6 月,试点期满,全国各试点地区检察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起,包括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 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27 件,民事公益诉讼94 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5 件。[1]试点期满后,检察公益诉讼开始在全国展开,发展势头十分迅猛。2017 年6 月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在立法层面被正式赋予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此举标志着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建立,并开始由初步建立阶段逐渐向制度优化方向发展。但自试点工作开始,时至今日,在理论研究与实务践行中也暴露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试点工作期间,在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部分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办理了多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7 年3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了全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整个试点工作期间,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5 件。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后,实践中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更是快速增长,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题进行搜索,时间跨度为2017 年7 月至2018 年10 月,得出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结果有283 件之多。[3]司法实践迅猛发展的同时,制度与实践衔接不畅的问题开始出现,统一程序规则的缺乏,使得实践中的做法混乱且救济效果不佳。实务领域的迫切需求,开始倒逼立法层面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为了应对司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地促进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需集中资源对刑、民两大领域的不同法益进行保护。2018 年3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该解释针对实践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正式予以制度认定。《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基础薄弱的问题,为实务中的司法操作提供了更加具体准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导。在发布《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的同时,“两高”又发布了10 起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4]立法与司法的前后推进,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夯实了基础,提供了制度生长的养分;进而理论研究具有了丰富的实证条件,积累了大量的实务资料。在此条件下,外有以理论指导实践的需要,内有实践为理论提供的切实支持,我们研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才有了良好的实践前提。(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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