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管子与管氏家族:重要研究成果

管子与管氏家族:重要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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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与管氏家族:重要研究成果

以予为取是管仲为政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在齐国内政上,也体现在对外关系上。[1]所谓的“予”就是给予,所谓的“取”就是取得。“以予为取”就是通过给予而取得,也就是给予诸侯一定的利益,通过这种给予使齐国得到利益。管仲提出的“以予为取”的谋略实际上就是将“以予为取”作为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史记·管晏列传》载:“于柯之会,桓公欲背曹沫之约,管仲因而信之,诸侯由是归齐。故曰:‘知与之为取,政之宝也。’”

以予为取实质上是以给予利益而换取支持。这在齐国处理与鲁国的关系上表现得很明显。齐鲁本是近邻,是世代通婚的甥舅之国,但在齐桓公即位之初关系一度非常紧张。其原因主要是:第一,齐襄公与鲁桓公的夫人文姜私通,被鲁桓公发觉后,齐襄公竟使公子彭生杀鲁桓公。第二,公子纠出奔鲁国,后来,鲁国派军队送公子纠归齐,与齐桓公争夺君位,被齐桓公打败。鲁国在齐桓公的军事压力下杀公子纠。第三,齐桓公在即位之初,不听管仲的劝说,执意伐鲁。齐桓公二年,败于长勺;同年六月,又与宋国伐鲁,鲁国打败宋国,齐国无功而返。但齐桓公图霸又必须取得鲁国的支持。齐桓公五年,鲁国未参加齐桓公首次召集的北杏之会,表明了不合作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齐国伐鲁,鲁国将败。鲁国不得已提出以献出遂邑为条件与齐国讲和。于是,齐、鲁盟于柯。鲁大夫曹沫劫盟,要求齐桓公归还鲁国侵地。管仲让齐桓公答应曹沫的要求,并与之签订盟约。按照当时的规则,在被要挟情况下签订的誓约可以不遵守,即“要盟可犯”,但是管仲让齐桓公履行约定,将鲁国三败所亡之地全部归还鲁国。鲁国从此尊齐桓公为盟主。齐国在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不仅没有索要鲁国的遂邑,而且还返还了鲁国侵地。实际上,这就是在实施管仲以予为取的谋略。返还侵地是“予”,得到鲁国的支持是“取”,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捐小利以收鲁”。这种以予为取的行为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仅使鲁国归心于齐,也为齐桓公争霸赢得了舆论支持,正如《史记·齐太公世家》所说“诸侯闻之,皆归齐”。(www.daowen.com)

显然,以予为取能够给予对方实实在在的利益,也能够取得对方真心实意的信任和支持,有利于增强盟主的凝聚力、号召力,有利于形成坚强牢固、团结和谐的盟国集团。孔子在《论语·宪问》中评价说:“晋文公谲而不正,齐桓公正而不谲。”齐桓公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高的评价,正因为采取了“以予为取”的为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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