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改革成果:军事管理制度重塑

改革成果:军事管理制度重塑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管仲在军事制度方面的改革最为突出的是重建国家军队,即将国家军队从领主那里独立出来,重建于各级行政组织之中。每五乡组成一军,十五士乡共有三军,与齐桓公、国子、高子各领的五乡相适应,齐桓公与国子、高子各帅一军。在十五士乡组成的三军是齐国的正规主力军。政军合一的制度使军队具有了充足的兵源。五刑之下,非死即伤,伤者均是终身残疾,形成终生伤痛。管仲“宥间罪”,有罪以罚减刑,无疑减轻了民众的痛苦。

改革成果:军事管理制度重塑

管仲军事制度方面的改革最为突出的是重建国家军队,即将国家军队从领主那里独立出来,重建于各级行政组织之中。根据《国语·齐语》以及《管子》的记载,这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认为直接进行军备建设容易引起军备竞赛、增加经济负担。所以,管仲向齐桓公提出,“君若正卒伍,修甲兵,则大国亦将正卒伍,修甲兵,则难以速得志矣。君有攻伐之器,小国诸侯有守御之备,则难以速得志矣。君若欲速得志于天下诸侯,则事可以隐令,可以寄政”,从而确定了“作内政而寄军令”的军事制度。

一是寓兵于民,兵民合一。在居民行政组织的基础上,建立各级军事组织。在国都之中,以十五士乡为基础,建立三军,国君、高子、国子各帅一军。以居民行政组织“轨”为基础,建立军事组织“伍”,即五家为轨,每家出一人,五人为一伍,轨长同时为伍长;十轨为里,每里十个“伍”,计五十人组成“小戎”,由“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每连有四个“小戎”,计二百人组成“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每乡十个“卒”,计两千人组成“旅”,由“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每五乡组成一军,十五士乡共有三军,与齐桓公、国子、高子各领的五乡相适应,齐桓公与国子、高子各帅一军。齐桓公为中军之长,国子、高子分别为左、右军之长。在鄙野五属之中,是否建立军事组织未见明确记载。但从现有记载分析,五属也建立了相应的军事组织。“政既成矣,以守则固,以战则强。”五属既然能够守固战强,没有军事组织应该是不可能的。《管子·小匡》也载,在五鄙之中,“武政听属,文政听乡”。这些都说明,在乡村也采取了寓兵于民的军事制度,五属中的各级机构应该如同十五士乡,是居民组织,同时也是军事组织。可见,五鄙实行农耕与军备相统一的制度。在十五士乡组成的三军是齐国的正规主力军。在五鄙中形成的是亦农亦军的地方补充性军事组织。地方补充性军事组织中的优异者可以通过选拔进入士阶层,即可以补充到正规主力军中。每年“正月之朝,五属大夫复事”,都要推荐勇力之人,“于子之乡,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有五”。齐国还明确规定,农民中有可以选拔为士的优秀者,地方官员必须推荐,不然将被问责,“其秀民之能为士者,必足赖也。有司见而不以告,其罪五”。这里所说的“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其秀民之能为士者”被选拔之后当主要补充为军士。

二是政、军合一。如前文所述,在各级居民行政组织中设立各级军事组织,各级居民行政组织的长官同时又是各级军事组织的长官,政教与军教相统一。在这一制度下,兵士从小相识,关系密切,便于协调配合,有利于提高战斗力,“是故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内教既成,令勿使迁徙。伍之人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故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战则同强”。政军合一的制度使军队具有了充足的兵源。每家出一人,保证了基本的兵源,尤其是鄙野中的优秀者可以补充到军事组织中来,这就从更大的范围内保证了士兵的基本来源。同时,管仲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劝善惩恶,“匹夫有善,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诛”,“是故士莫敢言一朝之便,皆有终岁之计;莫敢以终岁之议,皆有终身之功”。这一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在政军合一的制度下,对加强军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最为突出的意义是保证了优质兵源,即“罢士无伍”。

其二,轻过而移诸甲兵。军备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二是武器装备。“作内政而寄军令”主要是解决人的问题,而“轻过而移诸甲兵”主要是解决武器装备问题。(www.daowen.com)

所谓“轻过而移诸甲兵”实质上是以兵器、装备赎罪的政策。具体做法是:“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鞼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间罪。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鉏、夷、斤、斸,试诸壤土。”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要求犯罪者分别交纳不同质量的兵器、盾甲,小罪不够五刑的,交纳不同数量的金属作为处罚,疑罪不罚;提出诉讼要交纳一束箭。收来的金属,质量好的用来铸造兵器,质量差的用来铸造农具。管仲提出的这一政策见效很快,使齐国很快“甲兵大足”。

管仲实行的“轻过而移诸甲兵”与原有的刑罚政策有极大的不同。《尚书·周书·吕刑》载:“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吕刑是周穆王时制定的刑法,其中也有关于罚的规定,但规定是有罪治罪,疑罪则罚,而且罚的条目繁多,有三千种。管仲实行的政策与疑罪即罚不同,而是“宥间罪”。韦昭注:“宥,赦也。间罪,刑罚之疑者。”即疑罪则赦,不罚。其积极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总之,管仲实行的“轻过而移诸甲兵”的政策,其积极意义不仅体现在军备建设方面,对整个社会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对于减轻人民的刑罚有积极意义。当时,所谓的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均为肉刑,墨刑是在脸上刺字,劓刑是割掉鼻子,剕刑是断足(又称刖刑),宫刑是毁坏生殖器官,大辟是死刑。五刑之下,非死即伤,伤者均是终身残疾,形成终生伤痛。管仲“宥间罪”,有罪以罚减刑,无疑减轻了民众的痛苦。其次,减刑可以使身体少受伤害,而且所收取的金属一部分用来铸造农具,这对促进生产具有明显的重要意义。当然,“轻过而移诸甲兵”的政策开了以罚代刑的先河,而能够承担重罚的永远是那些豪富之人,因此,以罚代刑为豪富之人逃避刑责提供了方便之门,这有悖于“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平等理念,这大概是当年管仲所始料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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